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聯(lián)法規(guī)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67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聯(lián)法規(guī)》是以選取與日常生活和教學關系密切的常用法規(guī),以這為核心,將與其相關聯(lián)的法律法規(guī)分類匯編,最大限度的突出列圖書折實用性與易用性?! ”鞠盗杏幸韵轮饕攸c:(1)權威專家導讀: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主體核心法規(guī)的導讀,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與精髓有埸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條主旨:主體核心法規(guī)附加條旨,且將條旨標明于目錄之中,讀者通過目錄即可快速領會核心法規(guī)涉及的法律問題。(3)關聯(lián)法規(guī)精選:關聯(lián)法規(guī)是某一方面對文體核心法規(guī)的深入和細化規(guī)定,采取分類編排,其與主體核心法規(guī)的關系一目了然,便于讀者查找。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婚姻制度】 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 第四條【家庭關系】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愿】 第六條【法定婚齡】 第七條【禁止結婚】 第八條【結婚登記】 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脅迫結婚】 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收養(yǎng)關系】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祖與孫】 第二十九條【兄姐與弟妹】 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自愿離婚】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第三十三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 第三十五條【復婚】 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第四十條【補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與虐待】 第四十四條【遺棄】 第四十五條【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 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第四十八條【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變通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與舊法廢止】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2004年3月14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錄)(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jié)錄)(1988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2009年8月 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 日)結婚與婚姻關系確認  婚姻登記條例(節(jié)錄)(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3月29日)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l月23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答復(2004年2月20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華僑、港澳臺居民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問題的復函(2004年11月30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婚姻登記工作中涉及戶籍問題的請示》的復函(2005年3月16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申請在華結婚登記的外國人委托辦理的無配偶證明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2005年12月15日)  民政部關于外國人、華僑提供的無配偶證明認定問 題的通知(2008年2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2~  E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1990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1977年6月13日)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jié)錄)(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短答復(1987年7月25日)

章節(jié)摘錄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八條[轉委托]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條[委托代理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第七十條[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第七十五條[個人財產所有權]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聯(lián)法規(guī)》是關聯(lián)法規(guī)系列的。標準文本選取標準文本,由法律專家審定并撰寫條文主旨關聯(lián)法規(guī)廣泛收錄關聯(lián)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實用信息書末附錄文書范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婚姻登記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權威法規(guī)信息平臺,伴您走進法治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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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不錯 攜帶很方便
  •   剛開始的時候害怕買的不對
    不是紅皮的
    買到以后發(fā)現(xiàn)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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