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斷的效力

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陳運生  頁數(shù):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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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違憲審查,其實又可稱之為“憲法審查”。這種用語的轉(zhuǎn)換,盡管符合“去政治意識形態(tài)化”的學術(shù)要求,即符合筆者所持倡的“規(guī)范憲法學”的學術(shù)旨趣,但卻并非是完全刻意的,而是具有比較憲法學上的依據(jù)。蓋綜觀各國,除了日本采用“違憲審查”而美國采用“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或“合憲性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之外,具有某種更加廣泛代表性的是,德國、法國一般都稱之為“憲法審查”(前者為Verfassungskontrolle,后者為jusfice constitutionnelle),即使在英美國家,同樣也有“憲法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之謂。作為一種制度或活動,憲法審查具有殊為重要的作用。有關(guān)這一點,中外學人已有諸多論述,實在不勝枚舉。筆者本人也曾不揣粗鄙,在《憲法不能沒牙》一文中將其喻為憲法的牙齒,甚至還曾疾呼: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備”,對于憲法,乃至對于法治而言,就好比是“阿基里斯之踵”。

內(nèi)容概要

憲法審查作為保障憲法具有實效性的一種制度裝置,其審查后所做出的合憲或違憲的判斷應(yīng)當具有何種效力,這是憲法審查制度構(gòu)建中必須考慮的問題。本書首先對憲法判斷的效力理論和各種效力之主觀范圍、客觀范圍和時間范圍等方面進行了微言大義式的研討。在基礎(chǔ)上,本書進一步對憲法判斷的機關(guān)效力、違憲法律的效力、憲法解釋的效力等問題進行了洞幽燭微的分析。最后,本書對我國憲法判斷的效力制度作了若干謹小慎微的展望。

作者簡介

陳運生,男,法學博士,現(xiàn)任教于江西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學術(shù)上專攻憲法學,法學方法論。在《法學研究》、《法學雜志》等各級各類刊物上發(fā)表論文20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jié)  欠缺效力意識國家里的一個嘗試性研究    一、本研究的中國問題意識    二、國內(nèi)外的研究概況  第二節(jié)  本研究的基礎(chǔ)與框架    一、“憲法判斷”的內(nèi)涵    二、效力的一般原理    三、憲法判斷的效力類型:一個鳥瞰式的概觀第二章  兩類制度下憲法判斷的效力  第一節(jié)  抽象審查v.具體審查  第二節(jié)  抽象審查制度下憲法判斷的效力    一、判斷行為的效力:形式性確定力    二、判斷結(jié)果的效力    三、抽象審查判斷效力的內(nèi)部比較  第三節(jié)  具體審查制度下憲法判斷的效力    一、判斷行為的效力:形式性確定力    二、判斷結(jié)果的效力第三章  憲法判斷對國家機關(guān)的效力:一個具體研討  第一節(jié)  引言:尷尬的權(quán)威  第二節(jié)  憲法判斷對立法機關(guān)的效力    一、抽象審查制度下三類效力之具體展開    二、具體審查判斷對立法機關(guān)的個案效力  第三節(jié)  憲法判斷對行政機關(guān)的效力    一、抽象審查制度中的特定問題    二、具體審查制度中的個案效力之特色  第四節(jié)  憲法判斷對司法機關(guān)的效力    一、憲法審查的司法性及其判斷的確定力    二、憲法判例與效力    三、憲法審查機關(guān)與其他法院的關(guān)系 ——以德法兩國為例的說明第四章  與憲法判斷效力有關(guān)的其他若干問題  第一節(jié)   違憲法律的效力    一、違憲法律無效乎    二、違憲法律的無效決定權(quán)力    三、違憲法律的對象效力范圍    四、有關(guān)違憲法律時間效力的兩種學說    五、違憲法律的時間效力范圍  第二節(jié)  憲法解釋的效力:一個反思性研討    一、引言    二、主流學說及問題之所在    三、憲法解釋與規(guī)范形成    四、憲法解釋的效力    五、憲法解釋的附隨效力  第三節(jié)  抽象審查判斷:在規(guī)范體系中的效力位階    一、抽象審查判斷的規(guī)范屬性    二、抽象審查判斷之規(guī)范屬性的反諷    三、抽象審查判斷:一個綜合性的效力體系第五章  返觀中國:憲法判斷效力制度之展望  第一節(jié)  憲法判斷效力之通約性    一、兩類憲法判斷效力的基礎(chǔ)    二、類型兼容與效力互補  第二節(jié)  我國憲法判斷效力制度的未來展望    一、中西基礎(chǔ)與法理的比較:“求同存異”    二、憲法判斷效力的制度構(gòu)建中應(yīng)當考慮的因素    三、我國憲法判斷效力制度的未來展望參考文獻后記:為了不忘卻的紀念

章節(jié)摘錄

在訴訟法學上,談到確定力這一問題時,基本上都會涉及確定力的形式與實質(zhì)分類這一內(nèi)容。①一般而言,判決一旦經(jīng)過宣示即屬成立,就會發(fā)生確定的效力。首先,不問中間判決與終局判決,判決一經(jīng)宣示,已作判決的法院本身即受判決的拘束,亦即產(chǎn)生判決的羈束力(hindende Kraft des Uvteils),作出判決的法院不得恣意地撤銷或變更其已宣示的判決,這就是判決的自己拘束力或自縛性。②也就是說,對于法院的判決,雖然存在得由當事人上訴的途徑,但在訴訟程序上,一般被容許不服申述的途徑已然斷了,判決就此而確定。如斯判決至不得以上訴為不服申述時,就判決看來即有程序上的效力,這就是“形式性確定力”(formelle Rechtskraft)。其次,由于形式性確定力,而對裁判內(nèi)容發(fā)生的拘束力(惟此拘束力系對于為“訴訟目的”的實體關(guān)系而發(fā)生),此拘束力就是“實質(zhì)性確定力”(materielle Rechtskraft)。在行政法上,目前較權(quán)威的觀點也認為,大陸法系國家中行政行為的確定力也可以分為形式確定力和實質(zhì)確定力兩種。③根據(jù)葉必豐教授的總結(jié),行政法學上的形式確定力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對于相對人而言的不可改變力,即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變更、撤銷或廢止受拘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又稱不可爭力”,而實質(zhì)確定力則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對于行政主體而言的不可改變力,即行政主體不得任意變更、撤銷或廢止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又稱一事不再理?!?/pre>

后記

終于可以在不勝其煩的鍵盤上“噼噼啪啪”地開始敲入“后記”了。這里說是后記,顯然只可被理解為是“為與大腦遺忘的規(guī)律作斗爭,而需‘此后永久記住’的一些人和事”,而不可被理解為是最后才“寫”的或者僅是被擱置于文末的附屬東西。本書是在鄙人博士論文的基礎(chǔ)上修訂而成。至于本書的選題,則可以更進一步追溯于此前參與的“違憲審查的原理與技術(shù)”這一國家課題之中。當時,博士入學甫始,而我又剛剛從訴訟法學方向轉(zhuǎn)入憲法學領(lǐng)域,對于自己未來三年該看什么書以及該研究什么等問題,我是毫無頭緒。參加這個國家課題組之后,恩師林來梵先生把原來一位師兄負責項目“憲法判斷的效力”調(diào)整給了我。起初,我對此部分不以為然,認為這只與技術(shù)層面關(guān)涉,并沒有多少理論內(nèi)容,別說是想把它作成博士論文,就是為完成課題的區(qū)區(qū)3萬字也要煞費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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