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韓大元、林來梵、 鄭磊 法律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韓大元,林來梵,鄭磊 編  頁數: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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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會議的舉辦意圖各門學科發(fā)展史告訴我們,有兩樣東西,對于學科的建立、成熟與完善,既發(fā)揮著基礎性作用,也發(fā)揮著確定性作用。這兩樣東西的重要性,也是我們中國憲法學者在研究中感同身受的,它們一個是基本范疇,一個是方法論。我還記得,2004年那年,“五四憲法”誕生五十周年。對憲法學仁來說,這是值得慶賀的事情。在回顧新中國憲法發(fā)展50年歷史時,我們自然思考了憲法學與憲法發(fā)展之間的相互關系,感受到作為憲法學者的責任與使命。在不同的場合,我和林來梵教授、胡錦光教授等憲法學者在談論中國憲法學如何發(fā)展的時候,共同地感受到我們有義務、也有責任認真地去思考中國憲法學的主體性與今后的發(fā)展問題。當時就考慮能否以“中國憲法學的基本范疇和方法”為主題進行深入的討論,期待這些基礎性的工作,若干年后也許可以為中國憲法學的體系化帶來一些推動作用,繁榮憲法學發(fā)展。這個想法,很快在劉茂林教授、童之偉教授、劉旺洪教授、朱福惠教授、周葉中教授、董和平教授、焦宏昌教授、李樹忠教授、秦前紅教授、范進學教授、鄭賢君教授、林峰教授等多位學者中產生了共鳴。2010年,根據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時期立法工作總目標以及十一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guī)劃,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之年。這一目標的實現,將加速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在這個整體背景下,大規(guī)模立法的時代正在加速轉向法解釋的時代,憲法學研究顯然無法置身事外,這是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一個社會背景。因此,我們的憲法學研究,必然要適應整個中國法學的轉型。

內容概要

  中國憲法學的范疇問題和憲法學方法論問題是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研究中的兩大熱點。以之為主題的“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緣起于韓大元教授、胡錦光教授、林來梵教授等諸多憲法學者對于促進中國憲法學研究基礎共識的共同期待。自2004年首屆會議舉辦以來,已歷經五屆。該階段的會議見證并推動了中國憲法學的范疇問題與方法問題的發(fā)展,并在該領域涌現出了諸多有較大學術價值和學術影響力的論文,受到廣大憲法學者乃至法理與各部門法學者的廣泛關注。為使更多學者能分享會議成果,與會學者達成共識:選擇會議論文中的精華部分,連同每屆會議的綜述與錄音整理,集結出版。

作者簡介

韓大元,1960年生。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等職。先后就讀于吉林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要從事中國憲法學、比較憲法學、非西方憲法理論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林來梵,1963年生。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憲法學會研究會副會長等職。原出國留學人員,于日本立命館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主攻憲法學,旁涉法學理論。鄭磊,1979年生。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先后于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獲得法學博士學位,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近年學趣所在:憲法審查、憲法學方法論、憲法事案評析。

書籍目錄

建構中國憲法學的學術話語體系(代序)上篇 文章集萃一、憲法學范疇一般理論1.論憲法學的核心范疇和基本范疇2.論基本范疇意義上的憲法概念之界定3.當下憲法概念界定中的認識方法與邏輯命題二、中國憲法學范疇4.對20世紀50年代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分析與反思5.人的尊嚴與人格尊嚴——兼論中國憲法第38條的解釋方案6.經濟政策與憲法規(guī)范7.“宗教”一詞在憲法中的意涵——中美憲法解釋技術之比較分析8.中國憲法文本中的責任研究9.憲法文本中“民主黨派”的含義三、憲法學方法論10.以憲法概念思維:規(guī)范是如何發(fā)現的?11.憲法學為什么要以憲法文本為中心?12.論合憲性解釋13.關于“價值是如何進入規(guī)范的”附:前五屆會議論文目錄中篇 會議綜述第一屆會議綜述第二屆會議綜述第三屆會議綜述第五屆會議綜述下篇 爭鳴原聲第一屆會議錄音節(jié)選第二屆會議錄音節(jié)選第三屆會議錄音節(jié)選第五屆會議錄音節(jié)選

章節(jié)摘錄

關于憲法的概念,古代的含義與近代以來的憲法內涵有較大的不同。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認為,憲法乃是城邦政治組織的依據,是“最高治權”的組織,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據。在古代羅馬,憲法是指羅馬皇帝頒布的諭旨、詔書等區(qū)別于市民議會制定的普通法的特殊法律形式。在中世紀,憲法的概念內涵獲得了新的發(fā)展,它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以12世紀英國的《克拉朗頓憲法》(The Conitutions 0f Clarendon)為標志,它是用以調整教會與國王關系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價值取向是確認和保護教會與教士的特權,在教會與王權的關系方面,王權受到教會特權的限制;二是以1215年《大憲章》為標志,它是規(guī)定、調整國王與教會、封建貴族和城市行會關系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價值指向是限制王權、保障教會、封建貴族和城市行會的特權。中國古代早有“憲”或“憲法”這個詞,其基本含義是“典籍”、“規(guī)章”,與一般法律的含義并無二致。錢大群教授對中國古代“憲法”的詞義做過細致的考證,指出了“憲”、“憲章”等在古代中國的七種含義,但是,中國古代憲法的基本含義與普通法并無差異?,F代憲法是西方近代法律文明的產物,與近代民主政治、法治主義具有密切的關系。一般來說,現代對憲法的理解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從憲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角度定義憲法,二是從憲法的法律特征的角度定義憲法,三是從憲法的階級本質角度定義憲法。我國主要強調憲法是根本法、民主法和階級性法的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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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2004-2009)》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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