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履約方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聞銀鈴  頁數(shù):218  

前言

  金秋的某一天,收到聞銀玲博士的邀約,請我為她的新書作序,我欣然應諾。作為她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指導老師,看著學生的成果能夠面世,心中總有一種難以言表的喜悅和欣慰,這就是為人師的一種幸福吧?! ≡摃}為《海運履約方法律制度研究》,以《聯(lián)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以下簡稱《鹿特丹規(guī)則》)中一類運輸參與方——海運履約方的相關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昂_\履約方”的概念是伴隨《鹿特丹規(guī)則》起草工作的深入而逐步走入學人視野的,此概念和其上位概念“履約方”連同“承運人”,三者共同構成了海運業(yè)運輸主體細化和分類的新格局。新概念的誕生,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如何從法律上定位海運履約方,如何界定、識別海運履約方,如何設定海運履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如何預測和評估海運履約方規(guī)則的制度價值,以及海運履約方概念對我國海商法有何觸動和啟發(fā)?種種問題,殊值探討?!逗_\履約方法律制度研究》一書,正是對上述問題長期思考和探索的結晶?! ≡摃紫葟臍v史上縱向考察了海運履約方制度的沿革,進而研究了海運履約方的界定和識別,隨后對海運履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條分縷析,并在此基礎上對海運履約方制度的價值和前景予以評析,最后提出了我國海運履約方制度的構建之策。全書的研究,充分借鑒了民法履約輔助人理論,但又注意到民法履約輔助人和海運履約方在制度構造上的不同;吸收了傳統(tǒng)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的既有成果,但又敏銳地捕捉到了海運合同在合同相對性方面的突破;檢討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履約輔助人制度存在的問題,同時又提出了我國未來立法完善的可能之途。鑒于此,我想將本書評價為海商法領域一部“小題大做”的佳作應該不為過吧。  寥寥數(shù)言,不足以為讀者諸君及學界方家完整介評該書。感興趣的朋友們,請你們耐心地展卷閱讀吧!同時,借此機會我也祝愿聞銀玲博士能在海商法的教學和研究上再接再厲,取得更為豐碩的成果。是為序。

內容概要

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從1996年開始致于統(tǒng)一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的新嘗試,經過多年磋商討淪,2008年7月3日通過廠《全程或部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聯(lián)合國大會授權在2009年9月23日鹿特丹舉行的簽署儀式士:開放:約供簽署,并建議將該公約聽體現(xiàn)的規(guī)則稱這“鹿特丹規(guī)則”  (Rotterdam Rules)。    公約內容龐雜,其適用范圍和調整事項均超出海牙規(guī)則、維斯比規(guī)則、漢墜規(guī)則三個現(xiàn)行有效的海運公約。海運履約方制度是公約中頗具特色的制度,它構成廠公約責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公約起草過程中討淪的重點內容。    海運履約方制度雖然十足該公約第一次將承運入的履約輔助人納入調整,但卻是最全面、最徹底的  次、它統(tǒng)一了海運段的承運人履約輔助入的責仟,是國際海運法律體制統(tǒng),化進程小的又一進步,意義深遠。本文即運用歷史分折、比較分析、理論分析的方法對海運履約方制度的沿革、制度構成、制度值和我國相關制度構建等方面進行系統(tǒng)深入的論述。

作者簡介

聞銀玲,l971年12月出生,女,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法學學亡(1993年);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系,法學碩士(1999年);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法學博士(2008年)
現(xiàn)任教于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法學院。主要研究領域為海商法、國際經濟法。

書籍目錄

導論    一、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新運輸法公約的制定    二、海運履約方制度的研究價值  ]第一章  海運履約方制度的沿革    第一節(jié)  民法履約輔助人制度      一、履約輔助人的含義和范圍  印    二、履約輔助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      三、民法中履約輔助人制度的內容    第二節(jié)  海上貨物運輸中的履約輔助人制度      一、海上貨物運輸中履約輔助人的特點、類別      二、海運中承運人履約輔助人制度的幾種模式    第三節(jié)  海運履約方制度的建立      一、公約對履約輔助人的調整      二、公約設立海運履約方制度的過程  第二章  海運履約方的概念與識別    第一節(jié)  海運履約方的概念的界定、修訂      一、公約草案對履約方和海運履約方的概念的界定及修訂      二、海運履約方概念與其他相關概念的比較分析    第二節(jié)  海運履約方的識別      一、海運履約方的特征  印    二、海運履約方的類型化分析  第三章  海運履約方權利、義務、責任    第一節(jié)  公約下海運履約方的權利、義務      一、海運履約方在與承運人之間的合同中的合同權利、合同義務      二、海運履約方在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三、公約下海運履約方的法定權利、法定義務    第二節(jié)  海運履約方的責任     一、海運履約方的不同責任類型      二、公約下海運履約方的法定責任      三、公約下海運履約方法定責任性質探究    第三節(jié)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關系      一、承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運人為海運履約方所負的賠償責任     三、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第四章  海運履約方制度的評析    第一節(jié)  海運履約方制度的價值     一、法的價值概述      二、海運履約方制度的價值    第二節(jié)  海運履約方制度對理論和制度的突破和發(fā)展    ……第五章  我國海運履約方制度的構建余論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2)擴大了承運人的貢任期間  新公約規(guī)定,承運人根據(jù)本公約對貨物的責任期,自承運人或履約方為運輸而接收貨物時開始,至貨物交付時終止,即“門到門”?! 。?)加大了承運人的若干義務  根據(jù)新公約第14條規(guī)定,履行海運義務的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開航當時和海上航程中恪盡職守,履行適航義務。而海牙規(guī)則僅要求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履行適航義務。新公約加大了承運人的適航義務?! 。?)提高了承運人的責任限額  根據(jù)新公約第59條規(guī)定,承運人所負賠償責任的限額,提高到按照索賠或爭議所涉貨物的件數(shù)或其他貨運單位計算,每件或每個其他貨運單位875個計算單位,或按照索賠或爭議所涉貨物的毛重計算,每公斤3個計算單位,以兩者中較高限額為準。根據(jù)新公約第60條,承運人對遲延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是相當于遲交貨物應付運費兩倍半的數(shù)額。新公約規(guī)定的限額高于海牙一維斯比規(guī)則和漢堡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限額?! ⌒鹿s加大了承運人的責任,反映了現(xiàn)今國際貨物運輸市場上承運人與托運人的力量對比。有學者認為,從歷史的及總的來看,國際貨物運輸市場是在持續(xù)地向著有利于貨主的方向發(fā)展,運輸?shù)姆招愿油怀?,對運輸服務的質量要求日益提高。也就是說,這一市場不斷地表現(xiàn)為以貨主為主導的托運人市場。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海運履約方法律制度研究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海運法律方面研究。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