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與社會公正

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李卓  頁數(shù):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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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主義法制與法學經(jīng)歷了60年的發(fā)展,特別是改革開放新時期的變革創(chuàng)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趨向成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得以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這些深刻變化和輝煌成績,充分印證了中國法學對法治文明和社會進步的貢獻。如今,法治已經(jīng)成為我國社會最主要的話題之一,法治的理念開始深入人心,法學已經(jīng)在向中國的“自主性”及法學的中國范式與中國體系發(fā)展?! ∵M入21世紀,當我們置身于全球化的背景中,深入思考法治及法學問題時,我們發(fā)現(xiàn)有越來越多的影響因子是上個世紀所沒有直面的、至少是沒有成為影響法治基本內(nèi)涵與構建的主要因素,比如環(huán)境問題、科技發(fā)展、公共衛(wèi)生、金融危機、外匯儲備、裁軍與反恐,等等,而今已成為決定法治進程的重要因素。適應鮮活的社會現(xiàn)實、回應大干世界的變化,法律在行動,法律在前進,于是出現(xiàn)了全球治理結構與法治文明演進、國際規(guī)范與價值的重塑、非政府組織對法律規(guī)制的介入、基于國際義務的國內(nèi)法修復,等等。在中國社會進程中長期形成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制實踐路徑均遇到來自新世紀社會問題的挑戰(zhàn)。它使法學研究始終面臨變革和機遇。

內(nèi)容概要

公益訴訟直接關系到權利的保護、社會的穩(wěn)定、司法的功能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為了拓寬我國的公共利益的救濟方式,填補立法空白和法律的漏洞、為非直接利害關系進入司法救濟程序提供理論支持,本書結合訴訟法與法理學的雙重研究視角,重點研究了公共利益的可訴性問題;公益訴訟的正當性;公益訴訟的可行性三個方面的核心內(nèi)容。本書以訴訟目的的分析為研究的起點,尋找公益訴訟與權利的契合基礎,依照“公共利益——公益權利——(受損)權利救濟——公益訴訟”的邏輯主線展開論述。本書綜合法理學、法社會學等不同學科的交叉和比較借鑒、實證分析等多種研究方法的運用,首次提出了公益訴訟的權利基礎是“公益訴權”,提出公益權利的概念、性質(zhì)。以“公益訴權”的實體和程序的雙重內(nèi)涵為基礎,論證公益訴訟的正當性。以社會公正為目標,凸顯公益訴訟對社會弱勢群體權利救濟的理論依據(jù)和實際效果。

作者簡介

李卓,女,1973年11月生人.法學博士,1992年~1996年遼寧大學法律系本科,1996年~1999年遼寧大學訴訟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2002年~2006年吉林大學理論法學專業(yè)司法學方向博士研究生,2007年9月~2009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F(xiàn)任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司法制度。遼寧大學“校優(yōu)秀青年教師”、“中青年骨干教師”。遼寧省訴訟法學會常務理事。 
在《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當代法學》、《法律適用》等國家級核心期刊和全國法律類核心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主持、參與國家級科研立項三項。主持遼寧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遼寧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研究課題、遼寧省教育廳等省級科研項目七項。遼寧省政法系統(tǒng)理論研究優(yōu)秀成果大獎賽獲一等獎;“遼寧法治論壇”論文獲得一等獎。

書籍目錄

導論  一、公共利益的可訴性  二、公益訴訟的正當性  三、公益訴訟的可行性上篇  基礎理論篇  第一章  公共利益的概述    一、公共利益解析    二、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濟  第二章  公益訴訟與社會公正    一、公益訴訟的內(nèi)涵分析    二、公益訴訟與實質(zhì)公正  第三章  公益訴訟的權利基礎    一、公益訴權的選定    二、公益訴權的內(nèi)涵    三、公益訴權的性質(zhì)中篇  社會回應篇  第四章  公益訴訟與社會轉(zhuǎn)型    一、社會轉(zhuǎn)型:公益訴訟的社會背景    二、學術立場:法律的社會回應要求    三、時代價值:公益訴訟的社會回應  第五章  公益訴訟與社會回應    一、回應社會: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起點    二、法律合作主義: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基本理念    三、結構功能主義: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功能指向下篇  制度建構篇  第六章  中國公益訴訟的制度缺失    一、中國問題:公益訴訟的缺位    二、問題歸納:現(xiàn)實與傳統(tǒng)的沖突  第七章  歐美國家公益訴訟的比較研究    一、歐美公益訴訟的歷時性比較    二、歐美公益訴訟的共時性研究  第八章  亞洲國家公益訴訟的比較與借鑒    一、亞洲社會轉(zhuǎn)型與公益訴訟    二、日本公益訴訟的比較與借鑒    三、韓國公益訴訟的比較與借鑒    四、印度公益訴訟的比較與借鑒  第九章  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    一、程序的主體選擇與配置:以團體訴訟為主的構建    二、公益訴訟程序的證據(jù)制度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三、公益訴訟的程序限制    四、公益訴訟的輔助程序研究:多元救濟途徑的運用結束語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主體的非清晰性。公共利益的主體尚未明確,到底定位為國家、集體(社會組織)還是個人尚無統(tǒng)一定論。這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對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的范圍界定尚不清晰,況且存在一定的重疊。如果公共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總和,那么,主體就是全體個人,這一概念無疑是沒有意義的;如果把公共利益界定為一種完全獨立于個人之外的利益形式,即主體是一個脫離個體而存在的所謂“公共”,也過于感性化,不便于實施。古往今來,眾多思想家對公共利益的理解雖然各異,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主體的不確定性。例如:把公共利益的主體作為全體個人來考慮,因而對公共利益概念的有效性持懷疑態(tài)度的潘恩認為,“公共利益不是一個與個人利益相對立的術語;相反,公共利益是每個個人利益的總和。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為它是每個人的利益;因為正如社會是每個個人的總和一樣,公共利益也是這些個人利益的總和”。①邊沁則說,“共同體是個虛構體,由那些被認為可以說構成其成員的個人組成。那么,共同體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總和”;“不理解什么是個人利益,談論共同體的利益便毫無意義”。②哈耶克認為公共利益只是一種學科意義上的抽象,不是實在的政治和法律概念,“自由社會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絕不可定義為所能達到的已知的特定結果的總和,而只能定義為一種抽象的秩序。作為一個整體,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體目標,而是僅僅提供最佳渠道,使無論哪個成員都可以將自己的知識用于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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