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編 頁數(shù):563
內容概要
本書收錄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司法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并由司法解釋的起草人剖析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基本內容以及焦點問題。具體內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等。
書籍目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9年2月26日)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 (2009年3月9日)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3日)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guī)定 (2009年4月24日)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2009年5月11日)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4日)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5日)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3日)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2009年5月25日)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7月30日)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9年9月21日)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四) (2009年10月14日)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 (2009年10月26日)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1月4日)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 (2009年11月12日)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9年11月12日)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09年11月16日)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3日)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9年12月14日)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28日)附錄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點》的通知 (2009年1月8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五個嚴禁”的規(guī)定》和《關于違反“五個嚴禁”規(guī)定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2009年1月8日)3.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全國清理執(zhí)行積案期間人民法院查詢法人被執(zhí)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通知 (2009年2月11日)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 (2009年2月13日)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9年3月12日)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的通知 (2009年3月17日)7.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集中清理執(zhí)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8.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9年3月23日)9.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二)》的通知 (2009年3月23日)……
章節(jié)摘錄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五、違約責任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六、附則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fā)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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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09年卷)》編輯推薦:權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釋起草人,協(xié)力奉獻,全面:收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司法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深入:剖析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基本內容、焦點問題……來龍去脈,盡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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