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285
內容概要
本書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結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見婚姻家庭法律糾紛,收集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并予以分類整理,從而形成以下特點: ①法律條文 本書收集整理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婚姻、家庭、收養(yǎng)、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繼承、遺贈以及糾紛解決等諸多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②案例解讀 本書結合常見婚姻家庭法律糾紛,編寫典型案例及精要評析,并收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糾紛解決的規(guī)范性文件。 ③文書范本 本書收集整理離婚登記申請書、財產分割協(xié)議書、收養(yǎng)協(xié)議書、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民事起訴書、民事上訴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和先予執(zhí)行申請書等文書范本,供廣大讀者參考使用。 ④流程圖表 為了便于讀者充分了解民事訴訟程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書還附錄民事訴訟流程圖(一審)和民事訴訟流程圖(二審)等流程圖表,為當事人解決相關糾紛提供程序方面的指引和參考。 隨著我國經濟、政治和文化的不斷發(fā)展,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勢必會有相應的變化和發(fā)展。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將及時跟進相關法律制度的最新變化,為廣大讀者提供更為優(yōu)質和全面的法律信息服務。
書籍目錄
一、婚姻與家庭 一般規(guī)定 結婚 計劃生育 家庭關系 離婚 涉外與涉港澳臺二、收養(yǎng)與撫養(yǎng) 收養(yǎng) 撫養(yǎng)三、未成年子女 一般規(guī)定 家庭保護 學校保護 社會保護 司法保護四、繼承與遺贈 一般規(guī)定 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和遺贈 遺產的處理五、糾紛民解決 民事調懈 民事訴訟附錄 民事訴訟流程圖(一審) 民事訴訟流程圖(二審)
章節(jié)摘錄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關聯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12、14、15、18條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的子女探望]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關聯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26條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關聯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9、14-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3、15、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十條 [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聯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18條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聯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 [家庭暴力與虐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關聯條文]《刑法》第26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四十四條 [遺棄]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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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手冊》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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