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669
內容概要
為更好地滿足辦案人員的工作需求,我們在原版的基礎上,再次對本書進行全面修訂和完善,本次修訂,輯錄了截止到2010年1月之前出臺的刑事辦案所依據(jù)的各類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規(guī)范性文件共800余件,并精選典型案例索引600余個,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指導。另外,為方便讀者使用,書中收錄的《刑法》條文已根據(jù)七次修正案及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作了調整,均為修正后的文本。
書籍目錄
總類編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jié)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jié)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 第四節(jié)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jié)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jié) 管制 第三節(jié) 拘役 第四節(jié)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jié) 死刑 第六節(jié) 罰金 第七節(jié)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jié) 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jié) 量刑 第二節(jié) 累犯 第三節(jié)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jié) 數(shù)罪并罰 第五節(jié) 緩刑 第六節(jié) 減刑 第七節(jié) 假釋 第八節(jié)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罪名編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jié)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jié) 走私罪 第三節(jié) 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ji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jié)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jié)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jié)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jié)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jié)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jié)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jié)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jié) 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 第六節(jié) 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ji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jié) 組織、強迫、引誘、客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jié)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程序編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jù)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四編執(zhí)行
章節(jié)摘錄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后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第十四 條除刑法規(guī)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如果對未成年犯罪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shù)額。但罰金的最低數(shù)額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幣。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jù)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xiàn)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處罰:(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二)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六)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假釋。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guī)定。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fā)[1995]9號)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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