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地方自治法重述

出版時間:2011-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建學 編  頁數(shù):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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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套叢書并不是對中國憲政史體系化的研究,也不是對具體憲政制度的專題研究,而是試圖通過收集和整理文獻來為相關研究提供客觀而扎實的基礎,也就是為憲法制度研究提供文獻基礎和學術研究線索。希望讀者們通過本套叢書來認識和分析近代中國憲政史的各種問題,為讀者解析出中國憲政發(fā)展進程中的各種“味道”提供素材。

作者簡介

王建學,男,1978年生,河北平泉人,現(xiàn)任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自1998年起在廈門大學法學院連續(xù)求學十年,依次完成法學本科、碩士和博士階段學習,2008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期間曾于2007年通過“中法博士生學院”項目留學于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憲法司法研究所(Institut
Louis Favoreu,Groupe d’Etudes et de Recherches sur la Justice
Constitutionnelle)。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近年主要研究地方自治法、基本權利法、公法人的基本理論、憲法裁判與解釋以及法國憲法改革等問題,主要代表作:《作為基本權利的地方自治》(博士學位論文,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書籍目錄

地方自治觀念在近代中國的嬗變——從政治意義上的自治到法律意義上的自治(王建學)
第一部分  國家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規(guī)
 一、晚清政府(1905~1910年)
 諮議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
 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1908年7月22日)
 城鎮(zhèn)鄉(xiāng)地方自治章程(1909年1月18日)
 城鎮(zhèn)鄉(xiāng)自治章程質(zhì)疑(梁啟超)
 城鎮(zhèn)鄉(xiāng)地方自治選舉章程(1909年1月18日)
 讀地方自治章程(孟森)
 自治研究所章程(1909年5月5日)
 京師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2月3日)
 京師地方自治選舉章程(1910年2月3日)
 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2月、6日)
 府廳州縣并設自治職分股細則(1910年2月6日)
 府廳州縣議事會議員選舉章程(1910年2月6日)
 二、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和民國北洋政府(1912~1928年)
 省議會議員選舉法(1911年9月5日)
 省議會議員選舉法施行細則(1911年10月3日)
 省議會暫行法(1912年4月3日)
 地方自治試行條例(1914年12月29日)
 地方自治試行條例施行規(guī)則(1915年4月14日)
 自治講習所簡章(1916年12月30日)
 縣自治法(1919年9月7日)
 縣自治法施行細則(1921年6月18日)
 縣議會議員選舉規(guī)則(1921年6月18日)
 ……
第二部分 地方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規(guī)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但與此不同的是,商品經(jīng)濟較為發(fā)達的歐洲城市,構成了近代西方地方自治制度賴以形成的政治地理環(huán)境。西方地方自治源于商業(yè)利益的沖突,是城市為爭取其經(jīng)濟利益和市政管理自主權與專制王權進行對抗的產(chǎn)物。城市原本是君主的領土并處于君權的統(tǒng)治之下,但隨著手工業(yè)、商業(yè)的發(fā)展,城市中的市民階層力量增強,有些在商業(yè)交通上特別重要的城市通過市民階層的斗爭,成為自由市。②而其獲得自治的手段不僅包括金錢的贖買,還有各種形式的武力斗爭和政治博弈。在這種特定的地理、政治與經(jīng)濟背景下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西方近代地方自治思想,必然會在內(nèi)容、外形和結構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之處。(二)安逸的自治觀與戰(zhàn)斗的自治觀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以鄉(xiāng)里為主要生存形態(tài)的地方不可能由于商業(yè)利益而像西方城市那樣與中央政府(君主)形成激烈的對峙,③因此,其自治觀總以安逸的生活為內(nèi)容,是一種逍遙、自由、閑散的田園式自治觀,它講究的是政府的清靜無為和個人的修身養(yǎng)性,按照老子的敘述方式,“小國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④這種地方自治觀因其安逸而缺乏為爭取自治而斗爭的動力,因而并不將(中央政府的)官治和他治作為潛在的抗爭對象。但在西方地方自治制度出現(xiàn)的過程中,由于城市是商業(yè)和貿(mào)易高度發(fā)達的區(qū)域,人口、空間、文化和非農(nóng)業(yè)活動都高度集中,市民階層為獲得其自由發(fā)展,不僅有脫離專制王權的企圖,也有爭取自由的動力和條件,其自治活動在遭遇否定后就會自然而然地采取一種武力、經(jīng)濟或政治上對峙的姿態(tài)。因此,這種地方自治觀念,具有積極的目標和突出的抗爭能力,非以積極的目標灌輸于地方自治觀,則城市中的商業(yè)利益及市民自由就無法在專制的君主領地上得到伸張,非以突出的抗爭能力和凝聚力,則不足以在對抗王權的政治斗爭和武力斗爭中取得勝利。

編輯推薦

《近代中國地方自治法重述》是中國憲政史文獻匯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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