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

出版時間: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柳建龍  頁數(shù):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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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9年年末,建龍找到我,請我為他即將出版的論文《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以印度為中心》作序。作為指導老師,聽說自己學生的博士論文要出版,我心里很高興,所以立即就答應了。建龍是我指導的博士研究生。他2003年秋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當時雖然非我指導的碩士研究生,然而,他勤學好問,經常問我一些專業(yè)領域的問題,而且能夠在討論中堅持自己的觀點,給我留下了較為深刻的印象。當學術界比較關注西方憲政經驗時,他從另一個視角關注發(fā)展中國家憲法制度。2005年他又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我的指導下攻讀博士學位。我根據(jù)他的學術背景、研究興趣與外語等情況,建議他選取印度憲法作為博士論文研究方向。之后他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到印度西孟加拉國立法科大學研習印度憲法,并于2008年3月初完成論文的寫作任務,同年5月提交并答辯后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獲得博士學位后,他根據(jù)答辯委員提出的一些建議和新的文獻資料,對論文進一步修訂,完成了本書的寫作任務。本書以我國學者較少關注的印度憲法作為研究對象,較系統(tǒng)地概括了國內外研究印度憲法的研究成果和基本脈絡,系統(tǒng)地梳理了印度最高法院對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的歷史,并對印度最高法院對憲法修正案進行合憲性審查的必要性、實定法基礎、政治和經濟基礎,以及審查基準和方法等基本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為證成憲法修正案的可司法性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

內容概要

本書以我國學者較少關注的印度憲法作為研究對象,全面地介紹了國內外研究印度憲法的研究成果和發(fā)展脈絡,著重梳理了印度最高法院對憲法修正案合憲性審查的歷史,對印度最高法院進行憲法修正案合憲性審查的必要性、實定法基礎、政治和經濟基礎、審查基準和方法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并對印度最高法院判斷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所應遵循的原則作了較為深入的學理分析。    本書以一個發(fā)展中大國的憲政道路和憲法制度為研究對象,為學術界進一步研究修憲權限制的有關問題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資料與方法論基礎,為國內的憲法學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拓寬了我國憲法學研究的領域,豐富了比較憲法學體系。

作者簡介

柳建龍,1979年生,福建惠安人?,F(xiàn)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分別于2002年、2005年、2008年獲得經濟學學上學位(福州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2007年11月~2008年3月獲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作為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生在印度西孟加拉國立法科大學研習印度憲法;2010年年初獲本年度德國馬克斯·普朗克比較公法和國家法研究所獎學金資助在該所從事憲法學研究。目前研究領域:憲法解釋學、比較憲法、國家賠償法。

書籍目錄

緒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現(xiàn)狀    (一)中國內地的研究現(xiàn)狀    (二)印度本國的研究現(xiàn)狀  三、本書的結構安排  四、基本研究方法第一章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的歷史  一、第一階段:不予審查階段    (一)Sankari Prasad案判決    (二)Sajjan Singh案判決  二、第二階段:矯枉過正——憲法修正案=一般法律  三、第三階段:基本特征基準的確立    (一)Kesavananda Bharati案判決    (二)lndira Nehru Gandhi案判決    四、第四階段:基本特征基準的鞏固與發(fā)展    (一)Minerva Mills Ltd.案判決    (二)Waman Rao案判決    (三)A.K.Roy案判決    (四)Raghunathrao案判決    (五)P.Sambamurthy案判決    (六)L Chandra Kumm‘案判決    (七)Kihoto Hollohan案判決    (八)M.Nagara5f案判決    (九)I.R.Coelho案判決第二章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的基礎  一、審查的必要性    (一)修憲程序可能存在重大明顯瑕疵    (二)修憲權的行使可能越權  二、審查的實定法基礎    (一)憲法是最高法    (二)憲法修正案不是普通法律    (三)憲法的修正存在程序上的限制    (四)憲法的修正存在實體上的限制    (五)最高法院作為憲法“解釋者”和“守護者”  三、審查的學理和實踐基礎    (一)學理基礎:自然法學的復興    (二)實踐基礎之一:“政治問題基準”的淡出    (三)實踐基礎之二:巴基斯坦的經驗  四、審查的經濟和政治基礎    (一)印巴分治導致的歷史遺留問題與失敗的社會革命    (二)憲法上權力構造的失衡與調整第三章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的判斷標準  一、基本特征基準的概念  二、基本特征基準的內涵  三、基本特征的界定標準    (一)特征基準    (二)寬度基準    (三)運行基準  四、基本特征基準的批評及其消解    (一)缺乏文本依據(jù)與憲法中潛在的證據(jù)    (二)不確定性與憲法解釋    (三)侵害“基本特征”與分權制衡第四章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原則  一、合憲性推定原則  二、限定性合憲解釋原則  三、可分性原則  四、裁定后向適用原則結論參考文獻索引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插圖:在1967年Golak Nath案判決作出之后,有關最高法院對于憲法修正案合憲性審查問題的爭論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在該案判決中,最高法院的多數(shù)意見采取了一種“機械的”方式對文本進行解讀,并強調憲法第368條中對于修憲權未作任何規(guī)定,其只能從有關議會立法權的推導得出;且從形式上看,憲法的修正程序與立法程序并無不同,為此,憲法修正案實質上就是憲法第13條所謂的法律,而依據(jù)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故而最高法院對于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問題可以進行審查。甚至時任印度首席大法官的SubbaRao,在Golak Nath案判決作出之后不久,也非常主動、積極地參與有關這一判決的爭論。⑧對于此種見解,H.M.Seervai在其所著Constitutional Law of India(1967年第l版)中進行了十分激烈的批評,他的攻擊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憲法修正案是否是法律?這與當時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一致,反對最高法院對于憲法第368條的機械解讀,并強調修憲權與立法權、憲法修正案和一般法律之間的差別;二是裁定后向適用原則上,認為其構成法官造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構成法官的篡權,篡奪了修憲權。Durga Das Basu教授亦認為最高法院此案判決的邏輯是完全錯誤的,應當予以推翻。Dieter Conrad教授在Golak Nath案判決后,將其前述講演稿進行修改,以Limitations D,Amendment Procedures and the Constituent Power為題公開發(fā)表。最高法院在Kesavananda Bharati案判決更援引該文以證明修憲權的行使存在界限。

后記

自己的第一本專著即將付梓,與其說有幾分欣喜,毋寧說更多的是忐忑與不安。熊十力先生在談為學之道時,曾經批評說:“不善學者,忘其自己汲汲而問世,或且憤世之無可如何,不省自己之無可如何?!倍恍业氖?,自己恰恰是這么一個“不善學者”,嚴于“責”人,疏于律己。幾年的學習,或者還有研究,成就的只是滿腹牢騷,學問之事慵懶依舊,仍只是半路出家的功夫。盡管這本書是在自己的博士論文的基礎上做了適度修改形成的,其完成早在2年之前,而且自己為了完成論文,還“出人意料”地去了印度四個月,然而,才疏學淺,錯漏不免,為此,文責的交代實非贅言。而在此之前,需要說明的是,任何一本專著的完成,特別是博士論文更是如此,總是在許多人的指導和關愛之下完成的。就此而言,我首先需要感謝的是我的論文指導老師韓大元教授和MallendraPalsingh教授。韓老師在我攻讀博士的這幾年里,不僅對我的學習與研究嚴以約束,言傳身教,而且在經濟上提供了諸多資助,使我在困頓中能夠順利地完成學業(yè)。至于博士論文的指導,雖然時隔千里,然而韓老師的指導從未因為距離而有所遲延,這實非以這里的只言片語所能夠感謝的。而sin曲教授,則是因緣際會,由林峰教授介紹認識,之后我獲得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的支持,到加爾各答的西孟加拉國立法科大學(wBNUJs),在韓老師和singh教授的共同指導下進行我的博士論文撰寫工作。雖然我用的是中文,教授無法直接閱讀,然而關于文章的架構安排以及具體的問題我也常常以我稍顯蹩腳的英語求教于他。教授則無論事之巨細,有問必答,且詳盡非常。

編輯推薦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以印度為中心)》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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