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 編 頁數(shù):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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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為了便于讀者了解侵權責任法的立法背景、制定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主要意見,我們將研究、起草侵權責任法中整理收集的部分資料匯集成《侵權責任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一書。本書可供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律師、法律教學研究人員在學習、研究侵權責任法時參考。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的重要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說明》中關于侵權責任法草案的說明(2002年12月1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主要問題的匯報(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審議結(jié)果的報告(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的綜合性資料 地方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民法草案侵權責任法編的意見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一)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二)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三) 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 有的部門對完善侵權法律制度的意見 侵權責任法草案座談會簡報(一) 侵權責任法草案座談會簡報(二) 法學界對侵權責任法有關問題的意見 部分專家對完善侵權法律制度的意見 部分專家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一) 法學專家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二) 部分法院對完善侵權法律制度的意見 部分法官、學者、律師對完善侵權法律制度的意見 部分法官、學者對完善侵權法律制度的意見 法官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一) 法官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二) 部分律師對完善侵權法律制度的意見 有關單位和部門對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意見 江蘇省有關單位和部門對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意見 江蘇省相關部門對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有關部門、單位和律師對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意見 江西、安徽兩省侵權責任法調(diào)研報告(一) 江西、安徽兩省侵權責任法調(diào)研報告(二) 江西、安徽兩省侵權責任法調(diào)研報告(三) “海峽法學論壇”專家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 日本專家對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意見 荷蘭新民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中關于特殊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比較 美國侵權法的有關情況 美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情況 日本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有關情況 ……第三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一般規(guī)定的資料第四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的資料第五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的資料第六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的資料第七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產(chǎn)品責任的資料第八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草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資料第九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醫(yī)療損害責任的資料第十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環(huán)境污染責任的資料第十一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高度危險責任的資料第十二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動物損害責任的資料第十三部分 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物件損害責任的資料第十四部分 其他
章節(jié)摘錄
十一、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一)網(wǎng)站經(jīng)營者責任草案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網(wǎng)站經(jīng)營者明知網(wǎng)絡用戶通過該網(wǎng)站實施侵權行為,或者經(jīng)權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nèi)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后果的,網(wǎng)站經(jīng)營者與該網(wǎng)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有的地方提出,本條中“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nèi)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后果”的規(guī)定過細,不符合計算機網(wǎng)絡的發(fā)展現(xiàn)狀。當前,通過網(wǎng)絡實施侵權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攻擊、破壞他人系統(tǒng),刪節(jié)、篡改他人計算機內(nèi)的信息,傳播計算機病毒等。對這些侵權行為,“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nèi)容等措施”的規(guī)定難以涵蓋,而且許多侵權行為的后果也并非刪除侵權內(nèi)容即可消除。另外,網(wǎng)絡經(jīng)營者的技術水平也不一定有能力刪除侵權內(nèi)容。因此,建議將這一規(guī)定修改為“仍不采取適當措施消除侵權后果”。(二)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草案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旅館、銀行的客戶以及列車的乘客,在旅館、銀行、列車內(nèi)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規(guī)定,在無法確認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旅館、銀行、列車的所有者或者經(jīng)營者盡到保護義務的,不承擔責任;未盡到保護義務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有的地方提出,本條規(guī)定范圍過窄,不應當局限于旅館、銀行、列車三個場所,建議適當擴大范圍。有的地方和單位建議,增加醫(yī)院、浴池、超市、餐廳等地點;增加機場、商場、飯店、娛樂場所、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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