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名師講義

出版時間:2009-12  出版社:李仁玉、 法律考試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12出版)  作者:李仁玉 著  頁數(shù):272  

內容概要

  司法考試科目很多,對于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而言,準確高效地復習備考,是成功的關鍵,而慎選一本好的教材更是十分必要?! 榱斯?jié)省考生的時間,經(jīng)過廣泛調研,充分借鑒司法考試高分通過者的經(jīng)驗,按照備考規(guī)律及應試要求,約請全國司法考試輔導領域名師,以課堂講授為基礎,對應試知識進一步系統(tǒng)歸納,整理整合,編寫體例簡潔清晰,彰顯實用效果。

書籍目錄

第一講 民法概述第二講 自然人第三講 法人第四講 民事法律行為第五講 代理第六講 訴訟時效與期限第七講 物權概述第八講 所有權第九講 用益物權第十講 擔保物權第十一講 占有第十二講 債的概述第十三講 債的保全與擔保第十四講 債的移轉與消滅第十五講 合同總論第十六講 轉移財產(chǎn)權利的合同第十七講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十八講 提供勞務的合同第十九講 技術合同第二十講 不當?shù)美c無因管理第二十一講 婚姻、收養(yǎng)、繼承第二十二講 人身權第二十三講 侵權行為

章節(jié)摘錄

第二,可撤銷民事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qū)別問題。從行為的樣態(tài)上講,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他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則為違約行為。在合同關系中,如果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況,行為人如果不行使撤銷權,則合同繼續(xù)有效,行為人可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如果行為人行使撤銷權,對所造成的損失,可請求損害賠償,但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是違約責任請求權,而是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第三,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問題。權利人行使撤銷權,是必須采用訴訟方式還是包括其他方式,理論上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撤銷權的行使應當采用訴訟方式進行,其理由是撤銷權的行使理由是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而這些理由是否能夠成立.應由法院予以認定,采用訴訟方式有利于維護民事行為的嚴肅性。另一種觀點認為.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應是以自主方式為主,即當事人可自主行使,在自主行使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可采用訴訟方式,這樣以利于貫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有利于節(jié)省司法資源和當事人權利行使的成本。當然,對于身份行為,如撤銷婚姻、撤銷收養(yǎng),應當采用訴訟方式以維護其嚴肅性。目前的主流觀點為第二種觀點。第四,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與債權人撤銷權的區(qū)別問題。(1)權利主體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的撤銷權,其權利主體為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債權人撤銷  權其權利主體為債權人,不是行為的當事人。(2)撤銷理由不同??沙蜂N民事行為的  撤銷理由是: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債權人撤銷權的撤銷理由  是: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自己責任財產(chǎn)且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3)權利的行使方式  不同??沙蜂N民事行為中的撤銷權,其行使方式以自主行使為主,在發(fā)生爭議的情況  下.才采用訴訟的方式;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只能是訴訟方式。(4)權利的行使期  間不同。可撤銷民事行為中的撤銷權,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1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該1年為除斥期間。債權人撤銷權除自權利人知道或者  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而消滅的以外,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  日起5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該5年也為除斥期問。第五,人民法院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判決問題。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果權利人只是向法院主張變更,而未主張撤銷的,人民法院只能作出變更的判決,不能作出撤銷的判決。如果權利人主張變更的請求極不合理,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合理的變更判決。如果當事人主張撤銷,但撤銷對雙方當事人均不合適,人民法院可酌情作出變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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