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制度原理

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樊崇義 編  頁數(shù):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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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檢察制度是世界各國都具有的司法制度。由于各國檢察制度形成和發(fā)展的歷史條件、社會背景、傳統(tǒng)文化不同,因而在具體制度設計和對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職能的確認上有所不同。中國檢察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與中國的經(jīng)濟、政治制度和傳統(tǒng)文化相適應。正是這一特色決定了中國檢察制度的理論研究不能以西方國家檢察制度理論為模板,更不能在制度構建上照搬西方國家的檢察制度。2006年6月,由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教授主持研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確立的重大理論課題。為了順利完成這項課題,樊崇義教授和項目組的同事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diào)研和探討,并邀請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吉林大學、深圳大學、中國農(nóng)業(yè)大學等10余所高等院校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門的百余位專家學者舉行了專題研討會。經(jīng)過兩年多的潛心研究,反復修改,形成了頗具理論價值、實踐價值和鮮明特征的本書。這部專著集中研究了以下重大問題:一是中國檢察制度的原理問題。這是研究中國特色檢察制度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原理是一個制度理論中的核心部分,只有把握了原理才能對制度作出整體性的認識,才能準確認識制度的過去、現(xiàn)在與未來,檢察制度也是如此。作為一種制度存在,檢察制度有其理論體系,相應地也有其制度原理。制度要改革,理論必先行;理論要深化,原理為中心。對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是解決檢察制度的本源問題,是厘清中國檢察制度的法理基礎問題,是研究我國檢察機關各項權能設置與改革的出發(fā)點與落腳點。中國特色檢察制度中的“中國特色”的具體指向以及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原理的內(nèi)容設置及邏輯體系問題,是這一項目研究的重點。沒有堅實的基礎就不可能有穩(wěn)固的知識大廈,因此,這一項目選擇了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原理作為研究對象,并將其按照制度基礎、制度功能、制度程序和制度運作的邏輯結構,概括為七大原理。

內(nèi)容概要

本書通過歷史分析、中外比較以及系統(tǒng)論證,提出“法律監(jiān)督”是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本質(zhì)屬性。該書以七大具體原理為切入點,強調(diào)與論證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屬性,對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大有裨益。

書籍目錄

導言  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原理研究第一章  中國檢察制度及其主要特征  一、檢察制度的概念    (一)檢察與檢察制度    (二)現(xiàn)代檢察制度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    (三)檢察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檢察制度的基本屬性    (一)國家性(公益性)    (二)司法性    (三)客觀性    (四)獨立性    (五)一體性    (六)法律性    (七)綜合性    (八)程序性  三、中國檢察制度的產(chǎn)生與沿革    (一)中國檢察制度的淵源    (二)中國現(xiàn)代檢察制度的發(fā)端    (三)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人民檢察制度    (四)新中國人民檢察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歷程  四、中國檢察機關的性質(zhì)、地位、任務和職權    (一)中國檢察機關的性質(zhì)    (二)檢察機關的地位    (三)檢察機關的任務    (四)檢察機關的職權  五、中國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    (一)檢察機關機構設置的歷史變化    (二)檢察系統(tǒng)的層級設置    (三)人民檢察院的內(nèi)部機構設置  六、中國檢察制度的領導體制    (一)檢察機關領導體制的幾次變化    (二)檢察機關現(xiàn)行的領導體制  七、中國檢察機關的活動原則    (一)服從黨的領導和接受人大監(jiān)督的原則    (二)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四)公正、民主、文明的原則  八、中國檢察制度的特征第二章  權力結構模式  一、權力的本征    (一)權力的源起    (二)權力的性質(zhì)  二、權力結構模式的類型考察    (一)平面化的權力結構模式:美國    (二)半平面化的權力結構模式:英國和法國    (三)層級化的權力結構模式:前蘇聯(lián)東歐國家及我國  三、不同權力結構模式下的檢察權    (一)三權分立分權下的檢察權    (二)一元分立分權下的檢察權  四、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權第三章  權力制衡  一、權力制衡的概述    (一)權力制衡的涵義    (二)權力制衡思想的發(fā)展歷史    (三)權力制衡的本質(zhì)特征    (四)權力制衡的范式    (五)權力制衡的基礎  二、權力制衡與檢察制度的歷史淵源    (一)權力制衡——審訴分離的內(nèi)動力    (二)權力制衡在檢察權形成中的不同表現(xiàn)形式    (三)權力制衡——現(xiàn)代檢察制度發(fā)展的內(nèi)動力  三、權力制衡視角下的檢察權功能    (一)檢察權對審判權制衡之功能    (二)檢察權對偵查權控制之功能    (三)檢察權對其他國家權力制衡之功能  四、法律監(jiān)督——權力制衡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    (一)法律監(jiān)督是權力制衡的一種形式    (二)法律監(jiān)督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權力制衡第四章  公平正義  一、何為公平正義    (一)有關正義的一些爭論    (二)公平正義:一套不斷發(fā)展變化的有關行為和制度的    道德評價標準  二、司法正義——司法的公平正義    (一)法律與公平正義    (二)司法正義  三、檢察制度與司法正義的一般關系    (一)檢察制度與司法正義的生產(chǎn)    (二)檢察制度與司法不正義的矯正  四、檢察偵查與司法正義    (一)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問題    (二)檢察機關的偵查管轄問題    (三)偵檢關系問題  五、刑事公訴與司法正義    (一)刑事公訴對司法正義的意義    (二)我國刑事公訴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六、檢察監(jiān)督與司法正義第五章  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概說    (一)公共利益的含義    (二)程序法視野的公共利益    (三)檢察機關與公共利益    (四)檢察機關的客觀追訴原則與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與偵查權    (一)域外的做法    (二)我國的做法  三、公共利益與檢察機關的起訴權    (一)客觀追訴原則與檢察官的起訴權    (二)公共利益視野下的檢察機關起訴裁量權  四、公共利益與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一)公益訴訟的含義及價值    (二)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我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建構第六章  法制統(tǒng)一  一、法治視野下的法制統(tǒng)一理論    (一)法治與法制統(tǒng)一    (二)法制統(tǒng)一與法律監(jiān)督    (三)我國檢察機關肩負維護法制統(tǒng)一的歷史使命  二、我國檢察監(jiān)督制度與法制統(tǒng)一    (一)我國檢察制度維護法制統(tǒng)一功能的綜述    (二)公訴視野中我國檢察機關維護法制統(tǒng)一的諸種措施    (三)我國檢察機關維護法制統(tǒng)一現(xiàn)狀之評述  三、強化檢察監(jiān)督的維護法制統(tǒng)一功能    (一)維護憲法的統(tǒng)一    (二)促進法律解釋與適用的統(tǒng)    (三)實現(xiàn)檢察機關自身的執(zhí)法統(tǒng)第七章  人權保障一、人權的解析    (一)人權的起源    (二)人權的概念    (三)人權的種類    (四)人權與人本精神    (五)人權觀念  二、人權保障對檢察制度的影響    (一)人權保障對西方檢察制度的影響    (二)檢察制度的產(chǎn)生對西方國家人權保障的推進    (三)人權保障觀念對中國檢察制度的影響  三、人權保障與檢察制度    (一)人權保障與檢察制度的關系    (二)生命權保障與檢察制度    (三)人身自由權保障與檢察制度    (四)健康權、人格權保障與檢察制度    (五)財產(chǎn)權、隱私權保障與檢察制度第八章  正當程序  一、正當程序的基本理論    (一)正當程序的起源及其發(fā)展    (二)正當程序的內(nèi)容    (三)正當程序的功能  二、正當程序與檢察監(jiān)督    (一)檢察監(jiān)督的雙重難題——檢察權的監(jiān)督制約與    檢察監(jiān)督的有效性    (二)通過正當程序解決檢察監(jiān)督的雙重難題  三、正當程序下的公訴權    (一)審前公訴審查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二)不起訴監(jiān)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三)公訴變更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四、正當程序下的訴訟監(jiān)督權    (一)偵查監(jiān)督的改革與完善    (二)審判監(jiān)督的改革與完善  五、正當程序下的檢察偵查權    (一)檢察偵查權面臨的正當性質(zhì)疑    (二)檢察偵查程序的正當化

章節(jié)摘錄

在不同的權力結構中,檢察權的地位與作用是不同的。從現(xiàn)代各國的權力架構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權力結構模式: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平面結構模式。這種權力結構模式可說是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制衡理論的典型實踐。這種分權理論認為,國家權力應當分為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并應該分別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機關掌握,否則公民的自由便沒有保障。在這種權力結構模式下,這三種權力是不分層級而平行的,在同一個權力平臺上,不同的權力主體各自行使法律規(guī)定的權力,在各自的領域內(nèi)具有最終的權威,同時各種權力主體之間形成法律上的牽制關系,消滅獨尊的、絕對的權力。這種權力結構的特點在于依據(jù)權力在規(guī)范運作中的作用將權力予以分割,但這種權力分割又不是絕對的,在每一種權力有一個中心的同時,規(guī)定其他權力的適當介入以防止在一個領域中出現(xiàn)一個獨裁式的權力,另外就是輔之以復雜的制約平衡技術,使各種權力之間形成互相牽制的平衡關系,防止一種權力占有壓倒性的優(yōu)勢,以阻止權力的集中。這種權力結構的典型是美國。在美國,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以總統(tǒng)為首的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被總統(tǒng)否決的法案不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數(shù)在國會兩院重新獲得通過的,該法案就算被取消。另外,總統(tǒng)還擁有立法建議權,可以通過對國會的勸告施加立法影響,可以取得委托立法權,總統(tǒng)的行政命令甚至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此外,總統(tǒng)任命的高級軍、法、政官員,均須經(jīng)過參議院的同意;參議院可以對總統(tǒng)的違法行為進行彈劾;總統(tǒng)與外國締結條約,要經(jīng)參議院的批準;眾議院對行政機關的最大威懾是它掌握著財政大權,即所謂“國會掌管錢袋”。行政權與司法權也相互制約,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總統(tǒng)任命;另一方面,聯(lián)邦最高法院法官終生任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利用自己作為美國憲法最終解釋者的特殊地位,以宣布總統(tǒng)法令違憲的方式牽制行政機關的權力。立法權和司法權也是相互制約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tǒng)提名,但必須經(jīng)過參議院的批準才能由總統(tǒng)任命;參議院對高級官員的彈劾之權,施及于法官。而聯(lián)邦最高法院可以通過違憲審查權而有權宣布國會通過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二是以英國與法國為代表的半平面化權力結構模式。這種半平面化的概括其實主要是為了強調(diào)它們在權力結構上既有類似于美國平面化權力結構模式的地方,也有不同于后者的地方,在這種模式內(nèi)部英國與法國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在英國,雖然也實行三權分立,也強調(diào)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相互分立與制約,但這種分權是在形式上維護代議制機關的最高權威的基礎上實行的分權。

編輯推薦

《檢察制度原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重大課題成果。研人類中群己之界,究法理外天人之際,生學術上鴻鵠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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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滿意,從原理對檢察制度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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