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主體誠信論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光明日報出版社  作者:唐東楚  頁數:228  

內容概要

誠信是主體的誠信,但人們容易將主體客體化、誠信工具化?!对V訟主體誠信論——以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立法為中心》以“人本”的理念,從主體性入手,結合訴訟主體理論,以及訴訟誠信的“程序技術化處理”,試圖分析和構建訴訟中的“信任合作”機制。將訴訟誠信類型化為爭訟主體誠信、審判主體誠信、協(xié)助主體誠信和監(jiān)督主體誠信。在分析了當事人、法官、律師等訴訟主體誠信的現實困境之后,認為要區(qū)分理念上的誠信原則和條款中的誠信原則:民訴法理念上的誠信原則是毋庸置疑的,但寫進其條款中的誠信原則,只能約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而不能約束本案的法官。從技術操作的層面看,誠信原則本身只是法官手中的衡器。
訴訟誠信與一般社會誠信具有不同的適用場域和職業(yè)倫理屬性?!对V訟主體誠信論——以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立法為中心》由唐東楚編著。

作者簡介

唐東楚,工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研究生。曾任(專家型)人民陪審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F為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事訴訟法方向學科帶頭人,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律系副主任,湘潭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兼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南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講師團成員。主持和參加省部級課題多項,在《河北法學》、《當代法學》等法學核心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四十余篇。

書籍目錄

導論
1.選題背景及研究意義l
2.研究思路和方法
3.本書的結構安排
第l章 訴訟主體誠信的界定與特性
1.1 訴訟主體誠信的界定
1.1.1 “誠信”的中外語詞含義
1.1.2 誠信與信任的關系
1.1.3 訴訟主體誠信的概念與內涵
1.2 訴訟主體誠信的“三性”
1.2.1 主體性
1.2.2 場域性
1.2.3 程序規(guī)范性
第2章 訴訟主體誠信的立法與誠信原則法典化
2.1 訴訟主體誠信的“反面排除”式立法
2.1.1 排除濫用訴訟權利
2.1.2 排除訴訟欺詐
2.1.3 排除違背訴訟契約
2.1.4 排除不實陳述和反言
2.2 作為法律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
2.3 民訴法理念上和條款中的誠信原則
2.3.1 理念上的誠信原則
2.3.2 條款中的誠信原則
2.4 我國民訴誠信原則法典化的論爭
2.4.1 肯定論和普適論
2.4.2 質疑論和慎行論
2.4.3 論爭的評析
第3章 爭訟主體(當事人)誠信
3.1 當事人的“對抗”與“合作”
3.1.1 當事入主義的過頭之處
3.1.2 協(xié)動型民事訴訟的興起
3.2 誠信原則與當事人訴訟利益的衡平
3.2.1 訴訟利益的可衡平性
3.2.2 誠信原則對當事人訴訟利益的衡平
3.3 誠信原則與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規(guī)制
3.3.1 禁止濫用訴訟權利
3.3.2 真實(誠實)義務
3.4 當事人誠信的現實困境
3.4.1 我國當事人誠信的主體性缺失
3.4.2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的“瘦子減肥”
第4章 審判主體(法院和法官)誠信
4.1 法官誠信的職業(yè)倫理性
4.1.1 法官誠信與否的前提預設
4.1.2 法官誠信與審判職業(yè)主義
4.2 誠信審判的程序制約
4.2.1 自由裁量權與成文法的局限
4.2.2 誠信原則與法官手中的衡平器
4.2.3 誠信裁量的程序“硬制約”
4.3 法官不誠信的救濟
4.3.1 法官不誠信在民事訴訟本案中的程序救濟
4.3.2 “審判審判者”在民事訴訟本案中的不可行性
4.4 法官誠信的現實困境
4.4.1 被信任者何以值得信任
4.4.2 法官誠信的不能承受之“重”
第5章 協(xié)助主體(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誠信
5.1 訴訟代理人誠信
5.1.1 公民代理人誠信
5.1.2 律師(代理人)誠信l
5.2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誠信
5.2.1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義務的一般描述
5.2.2 客觀真實義務
5.2.3 宣誓對誠信的保證
5.2.4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誠信的
現實困境
5.3 律師誠信的現實困境
5.3.1 社會對律師需求的“表”與“里”
5.3.2 律師誠信的不能承受之“輕”
第6章 監(jiān)督主體(檢察院和檢察官)誠信
6.1 檢察機關對法律適用的信任保證
6.1.1 檢察院監(jiān)督抑或檢察員監(jiān)督
6.1.2 司法公信力的維護與修補
6.2 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監(jiān)督誠信
6.3 檢察官誠信的現實困境
第7章 我國訴訟主體誠信的理念重塑與法典化規(guī)制
7.1 我國訴訟主體誠信的理念重塑
7.1.1 訴訟主體誠信的“主體性”
7.1.2 現代民事訴訟的協(xié)同性與合作性
7.1.3 誠信原則法律條款適用主體的有限性l
7.1.4 訴訟主體誠信的職業(yè)倫理性
7.2 我國訴訟主體誠信的法典化規(guī)制
7.2.1 訴訟主體誠信法典化規(guī)制的立法體例借鑒
7.2.2 誠信原則作為民訴法基本原則立法的取舍
7.2.3 爭訟主體(當事人)誠信的法典化規(guī)制
7.2.4 審判主體(法院和法官)誠信的法典化規(guī)制
7.2.5 協(xié)助主體(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誠信的法典化規(guī)制
7.2.6 監(jiān)督主體(檢察院和檢察官)誠信的法典化規(guī)制
7.2.7 法律職業(yè)共同體誠信的“系統(tǒng)法”規(guī)制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客觀的誠信言行和事實,是主觀誠信心理的外化和外觀。而法律作為“凝固的智慧”,其關于訴訟誠信的規(guī)定,或者關于訴訟誠信秩序的規(guī)定,往往兼具主客觀誠信的雙重內容。只不過,主觀層面的誠信心態(tài)和客觀層面的誠信言行,更多地呈現出一定的“動態(tài)性”,而法律層面的誠信規(guī)定往往呈現出一定的“靜態(tài)性”。動態(tài)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言行,往往需要通過法律的“靜態(tài)化處理”,然后加以評價和裁判。主觀層面的訴訟誠信,不僅與客觀層面的訴訟誠信存在著對應關系,而且與法律規(guī)定層面的訴訟誠信也存在著對比和參照的關系。所謂“客觀的誠信標準”,其本身就是特定社會“特定誠信觀”的另一種表達。法律上的誠信秩序,在另外一種意義上說,其本身也是一種客觀事實層面的訴訟誠信。主觀訴訟誠信雖然具有很強的“個人性”,但它與社會公認的、具有普適性的客觀訴訟誠信標準,與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注意義務”等,是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的。換言之,一個人是否具有誠信的主觀心態(tài),不由他自己說了算,而要看他在特定情境中所表現出的言語和行為,然后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認的客觀標準加以衡量?!盀榱嗽u價主體的行為,要拋棄當事人自己的尺度而使用一個客觀的標準……這種客觀標準由主體行為與法律標準或典型的中等的社會行為的對比構成?!薄 〉诙?,訴訟誠信與訴訟外誠信的區(qū)別?! ≡V訟誠信是訴訟這個特定“場域”中的誠信,它與訴訟外誠信在表現形態(tài)、內容和評價標準上都有不同。訴訟誠信因在“訴訟系屬”中,受到訴訟期日、訴訟場所、訴訟程序和訴訟法規(guī)范的約束,較之訴訟外的一般道德生活誠信和實體私法誠信,往往體現出更多的“程序理性”和“斗爭理性”?! ∫环矫?,由于“程序屏蔽”,“訴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被看成是一個相對封閉的、排除外來干擾的、純粹的“法的空間”。訴訟誠信與一般道德生活誠信的距離,較之實體私法誠信要遠。民法規(guī)范本身就是社會生活規(guī)范,只有進入民事訴訟領域后,民法規(guī)范才成為法官手中的裁判規(guī)范。民事訴訟法規(guī)范則自始至終是法官手中的裁判規(guī)范。從另一個角度看,民事訴訟法規(guī)范也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規(guī)范,它與一般社會生活或日道德規(guī)范的距離,較之民法規(guī)范要遠。從某種意義上說,私法的靈魂是契約,公法的靈魂是程序。而“標準的”訴訟程序,則“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價值、尊嚴,使當事人成為說服者和被說服者,吸收當事人的不滿,確立理性并為人民所信賴的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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