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2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奚曉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奚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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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條文.釋義.理由.實務,ISBN:9787510906053,作者:奚曉明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1月27日) 第二部分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條文釋義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的認定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jù)】 一、起草本條規(guī)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及理論依據(jù) 二、機動車管理人也應為過錯責任的責任主體 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的具體情形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審判實務】 第二條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的主體責任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jù)】 一、起草本條規(guī)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和理論依據(jù) 二、未經(jīng)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包括哪些情形 三、《侵權責任法》第49條為認定責任的實體依據(jù) (一)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二)駕駛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guī)定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之外的侵權責任 (三)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擅自駕駛人與所有人存在雇傭關系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審判實務】 第三條掛靠情形下的主體責任l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jù)】 一、起草本條規(guī)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guī)定的理論依據(jù) 二、本條適用的對象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 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先行認定“機動車一方責任” 四、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實務】 一、本條在訴訟程序中如何適用 二、關于內(nèi)部追償?shù)膯栴} 三、對之前規(guī)定的處理 第四條連環(huán)購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jù)】 一、制定本條規(guī)定的背景情況 二、本條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guī)定的理論依據(jù) (一)動產(chǎn)物權變動交付生效理論 (二)危險責任和報償責任理論 二、如何理解本條中的“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 (一)本條“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中的“最后一次”針對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fā)生前的最后一次因轉讓而交付 (二)本條“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中“轉讓”的對象是所有權且無須以有償轉讓為前提 (三)本條“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中“交付”強調(diào)的是實際控制,而非觀念交付 三、如何理解本條中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受讓人并非一律承擔責任,而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 (二)受讓人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外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實務】 一、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沒有投保交強險時的處理 二、當事人請求機動車登記所有權人、其他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處理 三、當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是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被盜搶的機動車時的處理 第五條套牌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 …… 第四部分相關規(guī)定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先行認定“機動車一方責任” 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要先行認定對外責任,法律依據(j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2)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區(qū)分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以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認定掛靠車輛作為“機動車一方”是否承擔責任和承擔責任的比例。(3)對于屬于掛靠車輛的責任,依據(jù)本條規(guī)定認定具體承擔責任的主體。 四、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對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害應承擔責任,原因是其為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對掛靠車輛享有實際支配地位,并從機動車的運行中享有利益。我國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根據(jù)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的要求,《機動車登記證書》是機動車的所有權憑證,在一般情況下,《機動車登記證書》應為認定機動車所有人的有效證據(jù),但在掛靠情形下,車輛由掛靠人出資購買,也由掛靠人占有使用,只是登記在被掛靠人名下。依據(jù)我國《物權法》第23條、第24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登記只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故在掛靠情形下,機動車雖然登記在被掛靠人名下,但若已經(jīng)交付掛靠人,掛靠人才是機動車的所有權人。 關于被掛靠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做法不一,理論上也存有不同觀點。我們認為,被掛靠人應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 1.從受害人角度看,被掛靠人是法定的責任主體。被掛靠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也是持有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的主體,掛靠只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內(nèi)部關系,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對此無從知曉也不需要知曉。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再者,從我國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看,已有被掛靠人與掛靠人在掛靠經(jīng)營外部糾紛中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立法例,如《建筑法》第66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企業(yè)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yè)與使用本企業(yè)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re>編輯推薦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由參與《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和討論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負責撰寫,以“條文主旨”、“背景依據(jù)”、“條文理解”、“審判實務”為基本的框架結構,闡述條文主旨、介紹規(guī)范背景、詳述條文理由、梳理理論學說、回應不同觀點、探討典型案例、明確解決方案。應該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既是《解釋》起草過程中的調(diào)研、爭論和反思的歷史記錄,也是全國各級法院民事法官、立法部門、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集體智慧的結晶。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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