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0輯

出版時間:2012-9  出版社:奚曉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奚曉明 編  頁數(shù):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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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奚曉明主編的《中國審判指導叢書: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2總第50輯)》包含了[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重要問題(上);[基層基礎建設專題]集中開展人民法庭監(jiān)督指導工作經(jīng)驗總結;[民事訴訟程序專題]民事裁定再審問題研究;[物權專題]孳息歸屬法律問題研究;[公司法人專題]論公司的社會責任;[指導性案例]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審理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予駁回;[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經(jīng)有權人民政府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補償合同性質處理。

書籍目錄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2年5月10日)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重要問題(上)——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基層基礎建設專題】 集中開展人民法庭監(jiān)督指導工作經(jīng)驗總結——統(tǒng)一指導模式的構建與完善 【民事訴訟程序專題】 民事裁定再審問題研究 【物權專題】 孳息歸屬法律問題研究 【侵權專題】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探析 【公司法人專題】 論公司的社會責任 【勞動爭議專題】 關于勞動合同效力的若干實務問題認定 【指導性案例】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審理裁定向上一級 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予駁回 雙方當事人簽訂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后又簽訂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由一方負責施工并取得工程款,應當 認定合同變更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機動車交通 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分項限額能否突破 離婚協(xié)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效力認定 買受人能否解除受限購政策影響的房屋 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實認定——湖南嘉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湖南湘天房地產開發(fā) 有限公司、湖南湘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湖南 加華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湖南江浙置業(yè)有限 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鑒定機構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鑒定結論的,一般以 市場價確定工程價款——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與齊河環(huán)盾鋼結構 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被告在前訴中主張抗辯權,又以同一事實另行起訴的情形下, 本案訴訟應否就抗辯權是否成立進行審理 如何認定合理的停工時間——河南省偃師市鑫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理工學院、 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賠及工程欠款糾紛再審案 經(jīng)有權人民政府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補償 合同性質處理——海天公司與京門公司、海商建公司合資、合作開發(fā) 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 【地方法院案件解析】 顯失公平構成要件之適用 【熱點調研】 引導消費維權強化司法保護——關于江蘇法院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糾紛案件的 調研報告 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審判實務的 調研報告 【民事審判信箱】 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離婚兩年以后發(fā)現(xiàn)有離婚 時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仍然可以訴請分割 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堅持生育男方是否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 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問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 發(fā)包方與施工方另行約定工程未達到魯班獎、不予退還 履約保證金的條款無效 合同的解除有無溯及力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的償還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實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經(jīng)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4)鑒定難。在消費者因購買缺陷商品或接受瑕疵服務而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時,消費者若以侵權之訴追究經(jīng)營者的責任時,消費者需要對產品存在缺陷以及該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涉及專業(yè)技術問題時,通常要委托權威部門進行鑒定,而高昂的鑒定費用使得經(jīng)濟條件有限的消費者望而卻步。另外,有些新產品或涉及高新、尖端技術的產品因缺乏相應的檢測、鑒定機構和檢測標準也為案件的審理帶來相當?shù)碾y度。隨著國家及司法機關對鑒定機構管理的加強,設立鑒定機構需要經(jīng)過司法行政部門的批準。而省一級法院亦出臺了鑒定機構入冊登記制度,規(guī)定法院只能委托入冊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此舉雖然規(guī)范了鑒定機構的管理,但客觀上亦加劇了鑒定難問題。 3.在審判機制方面,審判的專業(yè)化程度不高,對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或者復雜的新類型案件缺乏前瞻性的研究和應對,不能適應審判的新形勢。 (1)缺乏專門審理這類糾紛的專業(yè)審判庭,專業(yè)合議庭也很少,缺少審理這類案件的專門人才。從這次調研的情況來看,江蘇省法院均未設置專門審理消費者權益案件的審判庭,雖然有些法院在消協(xié)成立調解工作室或巡回法庭,由于民事審判工作壓力大,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調解工作室、巡回法庭的人員配備沒有到位,未能常態(tài)化運行,無法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不能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全省法院僅成立了18家專業(yè)合議庭,有些法院雖然成立了專業(yè)合議庭,但審理的案件量很少,大部分還是在辦理其他類型的案件。 (2)缺乏專業(yè)培訓,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的業(yè)務能力相對較低。從全省調研的情況來看,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審判業(yè)務缺乏專業(yè)培訓,將此項內容列入法官培訓課目的基本沒有。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由于缺少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系統(tǒng)學習與培訓,導致法律適用不準確,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對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未能進行充分的保護。 (3)對新情況新問題缺乏前瞻性研究和應對。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新的消費產品與消費方式層出不窮。從這次調研的情況發(fā)現(xiàn),除了以產品質量糾紛、普通商品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各類服務合同糾紛等傳統(tǒng)類型的案件占主導外,還出現(xiàn)了一些新類型的案件,比如:網(wǎng)上購物引發(fā)的糾紛、預付式消費糾紛、金融理財類的服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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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指導叢書: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2)(總第50輯)》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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