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與律師實務

出版時間:2012-10  出版社:蔣勇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10出版)  作者:蔣勇 編  頁數(shù):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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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新民事訴訟法與律師實務》由蔣勇主編,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編著,本書特色: 1.以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權威觀點為導向,內(nèi)容準確 2.結合實務案例,講問題更清楚 3.詳述律師、當事人應對策略 4.針對律師、企業(yè)法務、公司管理人員、商務人士的切實需求 5.信息量足,并附有1991、2007、2012年三部民事訴訟法條文對照表。

作者簡介

蔣勇,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聯(lián)合導師。曾長期供職于最高人民法院,具有近二十年法律從業(yè)經(jīng)驗,對中國民商事審判程序有著深入的理解,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全面解決方案具有豐富的經(jīng)驗。蔣勇律師當選為2008-2011年度“全國優(yōu)秀律師”,以及《亞洲法律雜志》(ALB)“中國25位熱門律師之出庭大律師”。

書籍目錄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訴訟實務的影響 第三章 管轄 第一節(jié) 管轄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管轄制度修改對民事訴訟實務的影響及律師應對 第四章 公益訴訟 第一節(jié)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公益訴訟主體制度與律師實務 第三節(jié) 公益訴訟范圍與律師實務 第四節(jié) 公益訴訟請求與律師實務 第五節(jié) 公益訴訟程序與律師實務 第五章 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一節(jié)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背景 第二節(jié) 第三人撤銷之訴條文理解與律師實務 第三節(jié) 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完善與律師實務 第六章 證據(jù) 第一節(jié) 電子證據(jù) 第二節(jié) 證據(jù)失權 第三節(jié) 鑒定人出庭質證 第四節(jié) 證據(jù)保全 第五節(jié) 其他 第七章 送達 第一節(jié) 送達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送達制度修改對民事訴訟實務的影響 第四節(jié) 當事人及律師應對 第八章 保全 第一節(jié) 保全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保全制度修改對民事訴訟實務的影響及其應對 第九章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節(jié) 審前準備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審前準備程序修改與律師實務 第十章 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第一節(jié) 裁判文書公開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對民事訴訟實務的影響 第十一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 小額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小額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實務 第十二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jié)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第二審程序修改對民事訴訟實務的影響 第十三章 司法確認程序 第一節(jié) 司法確認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及律師應對 第十四章 擔保物權實現(xiàn)程序 第一節(jié) 擔保物權實現(xiàn)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當事人及律師應對 第十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一節(jié) 民事再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民事再審程序修改對民事訴訟實務的影響 第十六章 民事檢察監(jiān)督制度 第一節(jié) 民事檢察監(jiān)督制度立法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當事人及律師應對 第十七章 強制執(zhí)行程序 第一節(jié) 強制執(zhí)行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新法修正 第三節(jié) 當事人及律師應對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前后對照表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四、默示管轄 (一)默示管轄制度的概念及現(xiàn)存問題 默示管轄又稱推定管轄或應訴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雖未就管轄問題達成書面協(xié)議,但一方當事人在某一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未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即推定雙方當事人同意案件由受訴法院管轄。鑒于默示管轄的本質仍是應訴人對起訴人有關管轄法院選擇行為的一種以行為作出的認諾,具有默示協(xié)議的外觀,因此又稱為默示協(xié)議管轄。 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之前,默示管轄并不適用于國內(nèi)訴訟程序。2007《民事訴訟法》中僅在“涉外訴訟程序”部分對默示管轄作出過規(guī)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將默示管轄制度的適用范圍限于涉外民事案件,其原因有二:其一,舊有認識認為,我國民眾對于法律,尤其是程序法的認識和了解還很不到位,當事人在應訴前可能根本不知道管轄權問題,辨識和處理管轄權問題的能力也十分不足,因此,如果在國內(nèi)訴訟程序中一概地適用默示管轄,有可能導致大量訴訟經(jīng)驗欠缺、法律意識淡薄的當事人對于自己訴訟權利的不當放棄,甚至由于該程序性問題而遭致實體權利的損害,這當然是與立法本意相違背的。因此,在國內(nèi)訴訟中暫不適用默示管轄制度。其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爭取國內(nèi)管轄的機會,為我國當事人爭取更為有利的管轄利益。而在國內(nèi)訴訟中,并不涉及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和國民訴訟利益的問題,因此默示管轄制度在這方面的優(yōu)勢并不凸顯。 (二)2012年《民事訴訟法》對默示管轄制度的規(guī)定 2012年《民事訴訟法》制定過程中的一個指導性原則是充分尊重并加強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意思自治能力。在管轄制度中,這一原則通過重塑協(xié)議管轄制度得到了較為顯著的體現(xiàn);而這也自然地成為默示管轄制度修改時的指導思想。為了回應來自于立法理念與實務操作兩方面的需求,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原本僅適用于涉外訴訟程序的默示管轄制度擴大適用于國內(nèi)訴訟,即為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綜觀當前外國立法,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將默示管轄視為協(xié)議管轄的一種形式,并且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作為一般規(guī)則普遍適用,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立法的通行慣例。例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被告在一審法院不提出違反管轄的抗辯而對本案進行辯論或者在準備程序中不提出違反管轄而進行陳述時,該法院則擁有管轄權。”《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guī)定:“在一審法院里,被告不主張管轄錯誤而進行本案的言詞辯論時,也可以發(fā)生管轄權?!蔽覈_灣地區(qū)“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同時,第26條規(guī)定,應訴管轄不得違反該法關于專屬管轄之規(guī)定。 事實上,2012年《民事訴訟法》之前,在國內(nèi)訴訟方面已經(jīng)對默示管轄制度的某些規(guī)則作出了體現(xiàn)或回應。2012年《民事訴訟法》之前,管轄錯誤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之一;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發(fā)的《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人能夠在一審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未提出,判決、裁定生效后又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但違反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這里對將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作出專門規(guī)定,并且認定其不具有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權利,可以看作最高人民法院對默示管轄規(guī)則的一種變相應用。 將默示管轄規(guī)則應用于國內(nèi)訴訟程序中的合理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1.默示管轄系根據(jù)應訴人的實際行為而對其意思作出合理擬制,并不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因為應訴人主動應訴的行為本身已經(jīng)表明其放棄了對于管轄的異議權; 2.有利于訴訟經(jīng)濟,即承認當事人的應訴行為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另行起訴從而有利于訴訟經(jīng)濟; 3.有利于節(jié)約審判資源,以免在法院投入人力、物力進行審判后,因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而前功盡棄,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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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與律師實務》特色:1.以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權威觀點為導向,內(nèi)容準確。2.結合實務案例,講問題更清楚。3.詳述律師、當事人應對策略。4.針對律師、企業(yè)法務、公司管理人員、商務人士的切實需求。5.信息量足,并附有1991、2007、2012年三部民事訴訟法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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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8條)

 
 

  •   值得同行和研究者學習,作為案頭工具使用,具有很好的參考學習價值。
  •   不是很深入,講的較淺
  •   本書,內(nèi)容不多,不深入,實例也少,印刷的字到比較大,不知實話實說湊頁數(shù)啊?沒有預期的好,比較失望!
  •   朋友推薦才買的,雖然還沒看完,但是感覺律師實務方面的東西還不是很多~就是一種理論上的探討比較多~
  •   還行吧,就是有一些錯的地方
  •   寫的很細,對律師辦案有知道意義
  •   挺不錯的,內(nèi)容比較詳細
  •   寫作思路具有實用性,理論和可操作性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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