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嚴格證明

出版時間:2012-10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胡帥  頁數:204  

前言

  《刑事訴訟中的嚴格證明》一書,是胡帥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增補修改而成的。在本書即將出版之際,作者要我為之作序,遂欣然命筆,對作者的概況和本書的寫作過程作簡要的介紹?! 『鷰浽憬?,自幼聰慧,高中畢業(yè)后,考入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在中文系讀本科,奠定了較好的文字基礎。不久,警官大學與公安大學合并,胡帥在2001年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取了本校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方向碩士研究生。2004年取得碩士學位,當年參加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又取得了總分第一的優(yōu)異成績。但由于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錄用,遂決定先參加工作。三年后,有了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2007年再度考博,又以優(yōu)異成績被錄取。他在我校攻讀碩士學位三年,后來攻讀博士學位又是三年,都是由我做他的導師,這樣,便有了師生在一起六年的緣分,使我對他有了更多的了解。該生聰穎好學,為人與求學都很正派,研究學問扎實沉穩(wěn)。尤其是他的悟性較高,對于深奧的專業(yè)理論,一點就透,對學科前沿問題始終保持高度的興趣和熱情。由于他的文字功夫較好,寫文章思路開闊,文理順暢,又有開拓創(chuàng)新精神,具備很好的研究潛能?!  ?/pre>

內容概要

  《刑事訴訟中的嚴格證明》的結構較為嚴謹,首尾相顧,做到了“邏輯自足”。第一章全面闡述了嚴格證明的理論內涵和外延;第二章詳細介紹了嚴格證明的理論由來、歷史發(fā)展、規(guī)則要求、程序保障等;第三章分析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證據能力、自由心證主義等的關系;第四章結合實際案例對我國現行刑事證明制度進行全面解剖,指出存在的弊端和缺陷;第五章探討進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建立符合國情的嚴格證明法則。全書條理清晰、說理充分、論證深入,既有抽象的理論分析,又有鮮活的案例說明,符合標準的學術研究范式。由于作者的文字功夫較好,行文流暢,簡明扼要,很少拖泥帶水,讀來清新自然。當然,《刑事訴訟中的嚴格證明》也不是沒有值得商榷之處,個別觀點還需通過實證資料進一步闡發(fā)和論證,以增強說服力。

作者簡介

  胡帥,1979年9月生,浙江慶元人。1997年至2001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yè),獲文學學士學位。2001年至2004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至2010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專業(yè),獲法學博土學位?,F為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官。先后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訴訟法理論與實踐》《刑事訴訟與證據運用》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

書籍目錄

引言第一章 嚴格證明概述一、嚴格證明概念二、嚴格證明的雙重限制(一)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二)合法調查程序的限制三、嚴格證明的兩大原則(一)直接審理原則(二)審判公開原則第二章 嚴格證明的理論由來及發(fā)展一、嚴格證明理論在德國之生長二、嚴格證明理論在日本的繼受與發(fā)展三、嚴格證明的理論爭議及發(fā)展趨勢第三章 嚴格證明中的若干概念解析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區(qū)別(二)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對象二、嚴格證明與證據能力三、嚴格證明與自由心證(一)法定證據評價主義(二)自由心證主義(三)自由心證主義的限制第四章 我國刑事證明的模式及缺陷一、我國新舊學說關于證明問題的理論分歧二、我國刑事證明模式及其特點三、我國刑事證明模式的內在缺陷(一)證明方法失之規(guī)范(二)證據規(guī)則嚴重缺位(三)重要訴訟證明原則貫徹不力第五章 構建嚴格證明法則之途徑一、構建以嚴格證明為主的證明體系(一)嚴格證明的適用范圍(二)自由證明的適用范圍(三)適當證明的適用范圍(四)釋明的適用范圍二、健全嚴格證明之下的證據規(guī)則體系(一)關聯性規(guī)則(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三)傳聞規(guī)則(四)自白規(guī)則三、規(guī)范嚴格證明程序(一)嚴格證明的一般程序(二)嚴格證明的特別程序結語后記

章節(jié)摘錄

  1.直接審理原則的內涵  直接審理原則與嚴格證明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按照德國法理論,嚴格證明之下,某項證據資料必須經過直接審理程序才能完整地取得證據能力,并最終成為裁判的基礎,其內涵包括“形式直接性”(Formelle Unmittelbarkeit),即證據調查程序必須由法官親自進行,以及“實質直接性”(Materielle Unmittelbarkeit),即禁止使用證據替代品,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真實,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防御權。  首先,形式的直接性。根據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必須獲得對待證事實的“直接印象”?。║nmittelbarer Eindruck),為達成此目的,法官必須親自感知案件的審理,尤其是證據調查程序,不能由他人代行,并且法官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必須自始至終在場,不得中斷。如因疾病、死亡或其他意外情況無法親歷審理的,也不能由其他法官徑行代替,只能更新審理程序(除非事先有后備或預備法官參加了前期整個庭審過程),這即所謂的“形式的真實性”。證據調查程序作為案件實體形成的重要階段,是法官對證據方法進行衡量,形成心證的重要方式,也是一種具有高度心理作用的過程,因此,為使認知結果準確,必須確保法官與證據的直接接觸。例如,在調查人的證據方法時,由于人的陳述不但要受個體記憶、感官、情緒等主觀因素的影響,還要受氣候、光線、地形等客觀因素的制約,因此,法官調查該種證據時,除需判斷陳述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明確外,還要對陳述人所表現出來的語氣、態(tài)度、表情、肢體動作等詳加參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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