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辦案一本通

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石霧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石霧 編  頁數: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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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近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新一輪高發(fā)態(tài)勢,成為當下法律實務與社會熱點。石霧編著的《類案辦案一本通:民間借貸辦案一本通》旨在為讀者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和指導各級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最新司法觀點,全面梳理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參考性意見,為審理和涉及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官、律師及當事人提供案件處理指引。

書籍目錄

上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 一、民間借貸 (一)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二)幾種典型民間借貸的效力認定 (三)民間借貸無效的認定及制裁 (四)民間借貸利息處理問題 (五)民間借貸的證據認定問題 (六)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分擔問題 (七)民間借貸的保證問題 (八)民間借貸主體的確定問題 (九)夫妻一方對外借貸的債務認定問題 (十)民間借貸與刑事犯罪行為的區(qū)別認定 (十一)民間借貸訴訟管轄與訴訟時效問題 二、企業(yè)借貸 (一)企業(yè)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 (二)企業(yè)之間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關系的認定 (三)企業(yè)之間名為投資實為借貸關系的認定 (四)企業(yè)之間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關系的認定 (五)企業(yè)之間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關系的認定 (六)企業(yè)之間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認定 (七)企業(yè)之間其他借貸關系的認定 下篇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精編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選)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jié)選)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jié)選)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選) (2007年3月16日) 二、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 (1998年7月13日) 國務院 關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九條 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1998年7月26日) 國務院 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 (2010年5月7日)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 司法部 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 (1992年8月12日) 典當管理辦法 (2005年2月9日) (1996年8月1日)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對企業(yè)間借貸問題的答復 (1998年3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貫徹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 (1999年3月12日)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中國人民銀行等 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yè)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2010年6月21日)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認定和取締有關事宜的批復 (2006年4月5日)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大力發(fā)展農村小額貸款業(yè)務的指導意見 (2007年8月6日)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008年5月4日)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等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3月8日)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關于做好當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2008年10月10日)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 (2011年8月23日)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節(jié)選)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0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企業(yè)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 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1996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對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96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1998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事項超過申請執(zhí)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給付內容達成新的協議的應否立案的批復 (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fā)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節(jié)選) (2011年2月18日) 四、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fā)《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節(jié)選) (2008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fā)《關于為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節(jié)選) (2010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fā)《關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節(jié)選) (2011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附: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的理解與適用 認真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有關情況答記者問一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節(jié)選) (2012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節(jié)選) (2012年2月12日) 加強國際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為促進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節(jié)選)——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 (2009年5月7日) 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節(jié)選) (2011年6月24日) 把握總基調找準結合點最大限度發(fā)揮民事審判在促進經濟穩(wěn)中求進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積極作用(節(jié)選)——在全國高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座談會上的講話 (2012年2月17日) 在全國高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節(jié)選) (2012年2月17日) 附錄 司法信箱 企業(yè)貸款給個人的行為是否有效? 司法信箱 公民與企業(yè)之間的借貸糾紛應如何處理? 司法信箱 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企業(yè)與其內部人員之間的借款糾紛案件? ……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guī),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個問題第(二)條(1990年11月12日,法[經]發(fā)[1990]2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fā)[1990]27號)于1990年11月12日下發(fā)以后,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執(zhí)行該解答第四個問題第(二)條向我院請示,現解答如下: 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法復[1996]2號)。 企業(yè)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fā)[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6年9月23日,法復[1996]15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廣西進出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西省靖安縣物資總公司、廣西合浦縣物資供銷公司、廣西合浦縣物資局化建公司無效聯營合同返還投資款糾紛再審申請案 當事人簽訂的聯營合同,實際是由一方向對方貸款,其不參與經營,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可獲得高利,屬于企業(yè)之間非法借貸,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為無效合同。此后雙方又達成還款協議,雖然約定終止聯營合同,由對方退回部分投入資金,但同時又約定對方除支付利息損失外,還支付資金融通費和補充費用損失,并將退回部分資金繼續(xù)用于對方委托業(yè)務,繼續(xù)收取高息。該協議因確認企業(yè)間非法借貸所獲高息和繼續(xù)進行借貸,也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借款方應返還依上述無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法定利息,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上述無效合同約定的利息、利潤、資金融通費或補償費用損失等,均不應予以保護。雙方共同參與訂立無效借款合同,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所受經濟損失。 ——《廣西進出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西省靖安縣物資總公司、廣西合浦縣物資供銷公司、廣西合浦縣物資局化建公司無效聯營合同返還投資款糾紛再審申請案》,載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編:《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313頁。

編輯推薦

《民間借貸辦案一本通》由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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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有用的內容少之又少,后面完全是各種法律的粘貼,還有地方法院的精神,根本無法指導實踐。相當垃圾的一本書,如果看到里面的內容肯定不買。最可恨的已廢止的法條也往上編,坑!
  •   前面大概就幾十頁的案例,寫的很簡單。后面全部是法條,權當法條工具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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