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奚曉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奚曉明 編
Tag標簽:無
內(nèi)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第1卷)》按照案件類型分為物權與擔保、債權與合同、房地產(chǎn)、公司與合伙、金融、訴訟程序六大部分。在對案件進行分析時,主要通過基本案情、法院審理情況、本案解析的邏輯結(jié)構進行闡述。同時,為突出指導作用和便于理解,絕大多數(shù)解析文章前面都附有要點提示的內(nèi)容。
書籍目錄
一、物權與擔保 二、債權與合同 三、房地產(chǎn) (一)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 (二)房地產(chǎn)開發(fā) (三)建筑工程施工 (四)房屋買賣 四、公司與合伙 五、金融 六、訴訟程序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當履行利益因當事人的過錯無法實現(xiàn)時,則善意一方有權要求過錯方彌補其為締約所付出的成本也即信賴利益。因為合同無效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內(nèi)容的徹底否定性評價,所以當事人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賠償,一般不能超過因合同有效得到履行后獲得的收益。也即信賴利益應小于履行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規(guī)定信賴利益等于或高于履行利益則將違反“收益高于成本”的基本原則。這也不符合“理性”交易者的締約初始目的。而且,如果認定信賴利益高于履行利益也可能會誘導當事人傾向主張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立法宗旨。因此,以信賴利益賠償為核心的締約過失責任有必要限制在合同履行利益范圍內(nèi)。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關于東單綜合樓的協(xié)議書》中約定,恢復執(zhí)行1998年9月28日簽訂的《綜合樓產(chǎn)權分配協(xié)議書》,協(xié)和醫(yī)學院以綜合樓1、2、3、4段首層總面積2800平方米出讓30年使用權的收入償還明日公司的部分建設投資;綜合樓3、4段首層以外部分建筑面積10841平方米中8700平方米產(chǎn)權歸明日公司所有。因此,案涉2800平方米房屋的30年使用權收入和8700平方米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即為明日公司可能通過合同全面履行得到的最大履行利益。該最大履行利益不能作為明日公司要求投資款以外補償?shù)囊罁?jù)。首先,最大履行利益扣除明日公司投入款及相關稅費后才為明日公司投資該項目所得凈回報。既然凈回報小于最大履行利益,那么就不能按最大履行利益來計算明日公司應得的額外投資補償;其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上,合同無效與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一般不能相同。既然合作建房合同已經(jīng)被認定無效,那么就不能要求協(xié)和醫(yī)學院完全按上述凈回報標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否則,無異于實質(zhì)上對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行為的否定性法律評價進行了再肯定。這也與合同法規(guī)定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明顯違背;再次,明日公司對合同的無效也有過錯。根據(jù)責任自負原則,明日公司對合同無效既然存在過錯,那么就應對合同無效的損失與協(xié)和醫(yī)學院分擔部分責任。也即,明日公司至少要對其凈回報損失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而不能向協(xié)和醫(yī)學院主張全部凈回報損失。否則,這也將導致明日公司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取得的收益與合同有效履行得到的收益一致的矛盾;再次,關于明日公司的機會損失數(shù)額,明日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該公司在與協(xié)議醫(yī)學院簽訂合作建房合同時,放棄了另外的投資機會。退一步而言,即便有其他投資機會,明日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其他投資機會能給明日公司帶來的具體收益數(shù)額。
編輯推薦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審判指導(第1卷)》通過匯編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民商事案件加深入解析的方式,加強對民商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蹲罡呷嗣穹ㄔ好裆淌掳讣徟兄笇?第1卷)》精選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yè)務庭近期發(fā)布的有關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對其加以解析,總結(jié)、歸納出具體的裁判經(jīng)驗、裁判思路和裁判標準以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方法,將其中最為精髓的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觀點呈現(xiàn)出來,供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進行參考。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無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