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2 出版社:九州 作者:北京萬國學校組 編 頁數(shù):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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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民法導論部分、民法總論部分、物權法部分、債權法總論及法定之債部分、合同法部分、婚姻繼承法部分、知識產權法部分等。
書籍目錄
民法導論部分
導論一 民法體系化三維解讀——兼論民法的復習方法
導論二 請求權基礎理論——兼論民法的解題方法
導論三 民法基本原則與理念——兼論論述題的應對方法
民法總論部分
專題一 民事法律關系
專題二 民事權利、義務與責任
專題三 自然人
專題四 法人
專題五 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
專題六 代理
專題七 訴訟時效
物權法部分
專題八 物權法總論
專題九 物權變動——以公示公信原則為核心
專題十 所有權
專題十一 不動產所有權的兩項特殊制度——建筑物區(qū)分所有與不動產
相鄰關系
專題十二 共有
專題十三 用益物權
專題十四 抵押權
專題十五 質權
專題十六 留置權
專題十七 占有
債權法總論及法定之債部分
專題十八 債之原理
專題十九 無因管理
專題二十 不當?shù)美?br />專題二十一 侵權責任法之基本原理
專題二十二 多數(shù)人侵權
專題二十三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
專題二十四 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
專題二十五 保證
專題二十六 定金
合同法部分
專題二十七 合同法概述
專題二十八 合同的訂立及締約過失責任
專題二十九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解釋
專題三十 合同的效力
專題三十一 合同的履行及其抗辯
專題三十二 合同的保全
專題三十三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專題三十四 合同履行障礙
專題三十五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概述
專題三十六 違約責任
專題三十七 轉移財產所有權的一般合同——買賣合同
專題三十八 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殊合同
專題三十九 移轉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專題四十 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合同
專題四十一 技術合同
專題四十二 以特定的場所提供服務的合同
專題四十三 以特定的社會技能完成一定任務的合同
婚姻繼承法部分
專題四十四 婚姻法
專題四十五 繼承法
知識產權法部分
專題四十六 著作權法
專題四十七 專利法
專題四十八 商標法
專題四十九 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與侵權救濟
附件一 不斷創(chuàng)新的北京萬國學校
附件二 獨創(chuàng)的五階段課程模式及特色班介紹
附件三 萬國各地分校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例18.2】甲工廠雇傭乙為技術總監(jiān),負責解決工廠生產的技術問題,雇傭合同中約定年薪50萬元,并且還特別約定乙不得在其他地方兼職,也不得泄漏甲工廠的商業(yè)秘密。本例題中的法律關系,因當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為合同之債的法律關系,在法律上對于這一關系需要保護的是甲、乙之間的信賴及期待。 【例18.3】企業(yè)家芭比因為疲勞過度而患上不治之癥,在臨死前,表示將自己的財產分配如下:現(xiàn)金中的3000萬由自己的兒子甲和女兒乙平均分配,其余財產捐贈給中國宋慶齡基金會。芭比所立的遺囑、遺贈只要單方做出表示就可以成立,因此屬于單方行為。 單方允諾,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點: (1)它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無需相對人對其意思表示作出承諾即可成立,因此它區(qū)別于合同行為; (2)單方允諾的內容是為表意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它不需要相對人付出代價,相對人對于表意人也不負實施某種特定行為的義務; 【例18.4】乙突然患病昏迷于途,甲見狀當即將乙送至醫(yī)院救治,支出醫(yī)藥費2000元。甲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衡平‘‘禁止干預他人事務”和“獎勵助人為樂”兩項原則,使無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在一定條件下得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 【例18.5】甲向乙支付貨款1萬元,因點鈔疏忽多支付了300元。甲與乙之間成立不當?shù)美翰划數(shù)美贫戎荚谡{整欠缺法律上的依據(jù)而發(fā)生的財產關系的變動,使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并致他人遭受損害的人,負有返還所獲利益的義務。 【例18.6】甲駕車不慎將路人乙撞傷,甲乙之間構成侵權關系。 【例18.7】甲得知乙欲從丙處購買《司考授課精華》100本,在乙和丙談判期間,甲向乙提出,愿意以比丙更為優(yōu)惠的價格向其出售,因此,乙停止了與丙的談判。在丙另行尋找到新的買受人丁并與其簽約之后,甲向乙提出自己將不會和乙簽訂合同,因此造成了乙的損失。本案中屬于典型的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乙出于對于甲的信任而造成了自己的損失,甲對于乙這種信賴利益的賠償即是典型的締約過失責任。 從上面六個例子可以看到,合同、侵權行為、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和單方允諾、締約過失等制度,其指導原則、社會功能和構成要件等各有不同,之所以可以構成統(tǒng)一的債的制度,原因在于它們的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即都產生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為特定行為(即給付,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債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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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講座》以三章的篇幅在書中系統(tǒng)介紹了民法的復習方法、試題的解題技巧以及論述題的應對之道;作者以為,司法考試中最難理解的莫過于相似易混的考點,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辦法,莫過于進行對比,而進行對比的最佳方法,又莫過于以圖表的方式將其直觀的展現(xiàn)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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