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中國長安 作者:欒兆安//周永勝 頁數(shù):290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的頒布實施,形成了我國勞動領域比較齊全的法律制度,重塑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之間的新型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權利和義務構成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法律關系中不可踐踏和不可逾越的“雷區(qū)”。一旦漠視和隨意踐踏,在傷及對方的同時,也必然會傷及自身。無數(shù)勞動爭議實例充分說明: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只追求自己一方的利益最大化,無視對方的正當權利和合理訴求。就必然會破壞雙方的勞動關系,引發(fā)勞動爭議,最終導致勞動侵權者或違約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更大的代價?! 秳趧雍贤?ldquo;雷區(qū)”的防范與處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發(fā)生的新案例和新問題為視角·以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講解,將勞動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納于一體進行研究,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防范勞動合同“雷區(qū)”、避免勞動爭議和迅速高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了金方位的防范措施、解決思路和勞動爭議處理應對技巧。
作者簡介
欒兆安,合同陷阱與風險防范研究的首創(chuàng)者。合同法律實務與勞動合同法律實務研究的引領者,法律實務類暢銷作品的原創(chuàng)者?! ¢L期從事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研究、律師資格與司法考試培訓工作,參與“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和獨立完成“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之間的關系”等司法部重大研究課題。在《中國律師報》、《法制日報》、《中國改革報》、《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理論學刊》等報紙雜志發(fā)表10多篇論文;出版法律實務類研究作品和律師資格與司法考試培訓教材20多部。主要作品有:《公民法律問題解決方案全集》、《職場維權解決方案全集》《最新民事商事法律實務》、《買賣合同簽訂技巧》、《商事合同簽訂指南與糾紛防范》、《勞動合同法律適用與糾紛防范指南》?! ≈苡绖伲袊ù髮W法學博士。曾在《法制與社會》等期刊發(fā)表10多篇論文,主要作品有:《勞動用工與勞動維權案例指引》、《中國律師文書范本指南》、《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
書籍目錄
上編 新型勞動關系中的“雷區(qū)”防范 第一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第一節(jié) 企業(yè)招聘與員工錄用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二節(jié) 勞動合同訂立形式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三節(jié) 勞動合同內容約定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四節(jié) 勞動合同效力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二節(jié) 勞動合同變更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三章 員工專項培訓與競業(yè)限制 第一節(jié) 員工培訓與服務期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二節(jié) 保密事項與競業(yè)限制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四章 社會保險與勞動保護 第一節(jié) 社會保險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二節(jié) 勞動保護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五章 勞動用工管理與勞動紀律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勞動用工管理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二節(jié) 勞動紀律執(zhí)行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二節(jié) 勞動合同終止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七章 特別勞動合同 第一節(jié) 集體合同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二節(jié) 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 第三節(jié) 非全日制用工中的法律“雷區(qū)”防范下編 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及應對技巧 第八章 勞動爭議協(xié)商與調解處理程序 第一節(jié) 勞動爭議的協(xié)商處理程序 第二節(jié) 勞動爭議的調解處理程序 第九章 舉證責任與證據(jù)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證據(jù)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二節(jié) 證據(jù)規(guī)則及其適用 第十章 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程序 第一節(jié)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與受理 第二節(jié) 勞動爭議仲裁開庭和裁決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訴訟處理程序 第一節(jié) 第一審程序 第二節(jié) 第二審程序 第三節(jié) 再審程序 第四節(jié) 勞動爭議裁決執(zhí)行程序附:勞動合同范本與員工保密協(xié)議文本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雙方之間所形成的合同的性質。 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和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具有社會性質的合同,不同于當事人一方提供勞務、而另一方要為此支付勞務費、服務費或者加工費、工程款的勞務合同、委托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民事合同。勞動合同與提供勞務的民事合同受不同的法律調整,前者受《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調整,后者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因而它們有著實質性的區(qū)別,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其與作為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提供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 ≡趧趧雍贤杏萌藛挝猾@得勞動的使用、管理和支配權,是以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獎金和津貼等勞動報酬為代價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僅受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約束,而且要受國家制定的工資政策和工資標準的干預,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加班安排,用人單位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務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勞務提供方當事人是以完成和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提供中介服務作為獲得勞務費、加工費、工程款或者服務費的代價,即承攬方、承運方、施工方、受委托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數(shù)量完成工作成果以及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和期限交付工作成果和完成委托事項的,才能得到合同約定的勞務費、加工費、工程款或者服務費?! ≡趧趧雍贤申P系中,勞動者在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支配及獲得勞動報酬的同時,用人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應當對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以及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障。而在提供勞務的民事合同中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當事人,其并不具有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所享有的勞動保障、勞動保護等勞動權利,其只享有民事合同權利。勞動爭議發(fā)生后,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調解或者勞動爭議仲裁解決。而作為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其只能按照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解決,而不能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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