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 編 頁數:297
內容概要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18集)》一書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輯的定期連續(xù)出版物,自1999年第1集出版以來至今已出版15集,并從2003年開始每年固定出版兩集。書中的案例是從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每年辦理的上萬件抗訴案件中精選而出,編選的范圍為人民檢察院抗訴后,人民法院以改判、調解、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等形式改變了原審裁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使用檢察建議等其他監(jiān)督方式被人民法院采納的案件。每一案例主要按照基本案情、原審裁判、抗訴理由及再審結果和點評的編排模式,生動、完整地再現了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和終結的全過程,以簡練、準確的敘述揭示出不同法院、檢察院對案件的看法和爭點,并配以論理充分、有理有據的點評.以期對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指導和參考。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18集)》適合從事民事行政法律實務的檢察官、法官、律師和從事民事行政法學教學研究的人員以及需要民事行政法律幫助的人閱讀。
書籍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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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點評】 一、我國法律對鑒定結論效力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59條也規(guī)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鄙鲜鰞蓚€條款賦予了鑒定人接受質詢的義務,保障了當事人對于鑒定結論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司法鑒定結論雖然可以說對于案件事實及責任的認定幾乎具有決定性作用,但它并非免證事實,即鑒定結論只具有認定上的科學性,不應具有司法上的權威性,其作用在于補充法官在專業(yè)科學方面的不足,協助其進行案件資料的價值判斷,而不能替代法官完成對事實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關于民事證據種類的規(guī)定,它僅是證據的一種,同其他幾類證據一樣必須接受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裁判的根據。從另一個角度看,鑒定結論的科學性不僅依賴于科技手段的發(fā)展情況,還依賴于鑒定人,而且鑒定人的因素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真實性有著更直接的影響。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將司法鑒定機構的“官方色彩”逐漸褪去,而使其走向了社會化和經營化,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鑒定結論回歸到其本質屬性(即一種證據)之上,但同時也讓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戰(zhàn)。而由于當前對于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尚顯得薄弱,因此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就更需要通過完整的庭審質證程序來保障,從而對相關的風險加以控制,因此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顯得重要而且必要。 二、當前鑒定結論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然而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作為鑒定結論質證程序延伸的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或書面答復質詢意見的比例嚴重偏低已是不爭的事實。庭審質證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就是回答對方關于證據本身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方面的提問,未接受質詢的鑒定人無法直接面對當事人的反駁和質疑,其鑒定結論中的錯誤往往難以得到及時的發(fā)現和有效的糾正。而在當事人要求的情況下,鑒定人未出庭接受質詢或書面答復質詢意見實際上就沒有完成對鑒定結論這一證據的質證。這個質證環(huán)節(jié)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公正裁判的基礎,極有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 作為鑒定人接受質詢制度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在鑒定人出庭義務之外,法官的通知義務在立法上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在認識上存在一定偏差。部分法官認為,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幫助司法機關解決訴訟中有關專門性問題的專家,因而對鑒定人資格、能力、品格高度信賴,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毫不置疑,片面認為依據鑒定結論可以直接結論性地認定案件事實,鑒定人出庭并非必要,故而不通知鑒定人出庭。還有部分法官認為法律并未強制性地規(guī)定法官必須通知鑒定人出庭,而對證據的審核認定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之內,要否認鑒定結論的證明力,除非符合法定的重新鑒定的條件,僅僅憑庭審對鑒定人的質詢不足以否認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故而在法官對鑒定結論不持疑義的時候,也無須通知鑒定人出庭。但持以上兩種觀點的人首先是忽略了鑒定結論也只是證據種類之一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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