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作者:楊遠波 頁數(shù):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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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貪污賄賂犯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作者楊遠波給貪污賄賂的13個罪名分別搭建一個證明結構模型,分列一級、二級、三級的證明對象,并給每一個證明對象列出證據標準、證據清單,形成了多層次的立體證明結構模型。《貪污賄賂犯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為司法實務人員提供了證明任務指引、收集和審查證據指引、法律和司法解釋適用指引,具有較強的司法實用價值。
作者簡介
楊遠波,廣西貴港市人,文學學士、法學本科、民商法研究生,現(xiàn)任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南寧市法學會專家?guī)焓着鷮<?,廣西檢察官學院兼職教授,有二十多篇法學理論及調研文章在省級以上刊物發(fā)表。
書籍目錄
貪污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應注意的問題 法律鏈接 貪污罪實證案例 挪用公款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應注意的問題 法律鏈接 挪用公款罪實證案例 受賄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1收受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2索取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3經濟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4斡旋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5交易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6干股分紅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7合作投資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8委托理財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9賭博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10“掛名”領薪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11特定關系人收受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12離職后型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應注意的問題 法律鏈接 受賄罪實證案例 單位受賄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1收受型單位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2經濟型單位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應注意的問題 法律鏈接 單位受賄罪實證案例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影響力 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2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3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定義 證明結構 證據標準 應注意的問題 法律鏈接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實證案例 …… 行賄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對單位行賄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介紹賄賂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單位行賄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瞞境外存款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私分國有資產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私分罰沒財物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一、證明趙某某與被請托人田某某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證據包括: (一)單位性質證明 證據包括: 《機關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市交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其性質屬于國家行政機關。 (二)證明趙某某與被請托人田某某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 證據包括: (1)市交通局文件《關于趙某某等同志任職的通知》兩份、《趙某某干部履歷表》、《趙某某公務員登記表》、《個人情況登記表》,證明趙某某于2004年2月25日任運管科副科長職務,2006年5月4日任運管科科長職務。 (2)市交通局文件《關于田某某等同志任職的通知》兩份、《田某某干部履歷表》、《田某某公務員登記表》、《個人情況登記表》,證明田某某于2004年2月25日任辦公室副主任職務,2006年5月4日任辦公室主任職務。 (3)趙某某的供述:我和田某某都是同時提拔擔任不同部門的正職,我于2004年2月25日任運管科副科長職務,2006年5月4日任運管科科長職務。 (4)田某某(辦公室主任)的證言:我于2004年2月25日任辦公室副主任職務,2006年5月4日任辦公室主任職務,我和趙某某是同時提拔的。 (三)趙某某自然人身份證明 證據包括: 公安機關戶籍證明及戶口簿等,證明趙某某,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家住市交通局宿舍3棟1單元601號房。 上述證據證明,趙某某和田某某在交通局擔任部門正職領導,屬于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都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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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證明結構與證據標準》所列證據標準,并非辦案的固定標準,只是辦案人員在收集和審查證據時的一個證據指引,為偵查部門和審查起訴部門提供一個證明犯罪所需證據的尺度,在這個尺度之下,使偵訴部門對證據標準有一個趨同的認識,從而減少分歧。此外,案件難易程度不同,對證據的要求也是不盡相同的,辦案人員可在此證據標準下對證據進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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