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難典型涉林案例評析(第2輯)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孫明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9-08出版)  作者:孫明 編  頁數(shù):495  

前言

一個成功的判例,不僅蘊藏著執(zhí)法者豐富的法學知識和嚴謹?shù)姆伤枷耄壑k案人員艱辛的汗水和過人的智慧,而且也是相關的法律條文由靜態(tài)轉變?yōu)閯討B(tài)、由意識轉化為物質的整個過程的真實寫照,是立法精神的活現(xiàn)。在判例法國家,一個個成功的判例構成了該國家法律的主要淵源。在成文法國家,判例雖然不具有法源地位,但通過總結各類成功的判例,對指導司法工作、彌補立法不足將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在刑事立法領域尤其在涉林犯罪立法方面,還存在過于籠統(tǒng)、操作性不強等缺陷。為保證各級司法機關依法打擊和懲治各種涉林犯罪,規(guī)范司法活動,提高辦案質量,就需要及時交流全國各地司法機關辦理涉林犯罪案件的經(jīng)驗,查找在實際辦案中所存在的不足,明確今后努力的方向。為此,不斷開展并加強對涉林犯罪案例進行理論分析和實務研討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也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我們編寫了《重大、疑難、典型涉林案例評析(二)》一書。編寫本書的主要目的是:其一,建立涉林犯罪案例庫。我們計劃連續(xù)編寫并出版《重大、疑難、典型涉林案例評析》三卷本,將近年來在全國各地發(fā)生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涉林犯罪案例全部納入其中,并有針對性地進行點評和分析。力爭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將涉林犯罪立法中一個個抽象的法律問題闡述清楚,做到雅俗共賞。其二,指導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實踐是理論的源泉和動力,反過來理論對實踐又具有指導意義。現(xiàn)實中當刑法設置一種新的涉林犯罪后,在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正式出臺前,應如何適用新罪名;當刑法和司法解釋對某種具體的涉林犯罪行為均未明確規(guī)定應按刑法分則哪個具體條款定罪處刑的案件發(fā)生后,應如何確定該案性質;當涉林犯罪行為發(fā)生法條競合、想象競合、牽連、吸收等特殊關系時,應堅持并采取什么原則處理案件,等等;本書所收集和選擇的案例會提供相應的參考答案。其三,為完善涉林犯罪立法提供案例支持和事實材料。司法需要是立法完善的前提和條件,而立法完善離不開司法活動所提供的素材。對各種重大、疑難、典型涉林犯罪案件如何運用證據(jù)依法確定犯罪性質,不僅直接反映了各級司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對涉林犯罪立法的理解能力和認識水平,而且從某個側面也可以顯示立法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從而為完善立法積累材料。本書共收集和選擇了92個有一定代表性的涉林犯罪案例,內容分為10類:①森林火災案;②侵犯林木所有權案;③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資源案;④盜伐、濫伐林木案;⑤非法占用、毀壞林地案;⑥妨害林業(yè)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案;⑦其他破壞森林資源案;⑧破壞森林、野生動物資源數(shù)罪案;⑨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與非法狩獵案;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從總體上看,本書所選擇的案例在定罪量刑、證據(jù)運用等諸多方面均有許多值得借鑒之處,但不排除個別案例在某個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有的案例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時,誤將輕罪認定為重罪等。為了突出本書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我們有意選擇了幾個這種在理論上有一定爭議的案例,然后從立法原意上闡明刑法相關條文的內容和精神,最后再結合具體案例進行法理分析。

內容概要

  《重大、疑難、典型涉林案例評析(第2輯)》共收集和選擇了92個有一定代表性的涉林犯罪案例,內容分為10類:①森林火災案;②侵犯林木所有權案;③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資源案;④盜伐、濫伐林木案;⑤非法占用、毀壞林地案;⑥妨害林業(yè)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案;⑦其他破壞森林資源案;⑧破壞森林、野生動物資源數(shù)罪案;⑨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與非法狩獵案;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從總體上看,《重大、疑難、典型涉林案例評析(第2輯)》所選擇的案例在定罪量刑、證據(jù)運用等諸多方面均有許多值得借鑒之處,但不排除個別案例在某個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有的案例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時,誤將輕罪認定為重罪等。為了突出《重大、疑難、典型涉林案例評析(第2輯)》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我們有意選擇了幾個這種在理論上有一定爭議的案例,然后從立法原意上闡明刑法相關條文的內容和精神,最后再結合具體案例進行法理分析。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森林火災案1.為亡母取墓穴引發(fā)森林火災分別承擔刑事責任案2.為取樂3次點火燒草所造成的森林火災案3.直接經(jīng)濟損失未達到50萬元的森林火災案4.引發(fā)森林火災后委托他人自首案5.如何運用證據(jù)認定森林火災造成多人死亡案6.因呼喚小狗致使嘴上叼的煙頭落地引發(fā)的森林火災案7.犯罪動機無法確定的森林火災案8.通過補種樹木賠償森林火災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案9.故意點火燒玉米稈和雜草引發(fā)的特別重大的森林火災案第二章 侵犯林木所有權案10.受他人雇用盜挖羅漢松案11.擅自在白木香樹上割取含樹脂的木材案12.非法移栽并占有他人桂花樹案13.牧放羊群致使集體所有的杉木幼樹毀壞案14.在香榧樹上非法剪割香榧接穗案15.為營利性生產(chǎn)非法毀林開礦案16.因對鄉(xiāng)政府不滿組織村民公然采伐并占有林木案17.由林權糾紛引發(fā)的“閹”核桃樹案18.偷砍、運輸、窩藏花梨樹案19.雇人盜挖并預謀出售集體所有的金桂樹案20.盜挖羅漢松犯罪未遂案21.合伙盜竊日本落葉松樹苗案22.盜挖油茶樹、轉移盜挖的油茶樹案23.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及其相關公文、印章、合同進行詐騙案第三章 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資源案24.挖掘樹根制作盆景并出售牟利案25.買賣、修剪、移植房前屋后的珍貴樹木案26.建房時毀壞古樹枝條案27.幫助盜伐珍貴樹木者運輸珍貴樹木案28.盜伐、收購、運輸、出售“木瓜樹”案29.非法收購、移植古樹尚未致其毀壞、死亡案30.盜挖并移栽南方紅豆杉并導致其多株死亡案31.倒賣草榧樹案32.投案后僅供述非法采挖銀杏樹的部分事實案第四章 盜伐、濫伐林木案33.買賣活立木雙方濫伐林木案34.以采伐有蟲害的樹木為借口濫伐林木案35.林木管護承包者擅自出售、贈送和采伐國有林木案36.超范圍、超強度、超期限采伐林木案37.非法采伐仲裁書已確權的林木案38.擅自發(fā)包采伐本人承包經(jīng)營的林木案39.村委會為建老人公寓濫伐林木案40.由濫用職權行為引發(fā)的非法采伐林木案41.擅自雇人采伐并出賣集體所有的馬尾松案42.共同濫伐林木因量刑不均衡而改判案43.被燒制成木炭的濫伐林木其立木蓄積如何計算案44.不按檢疫員標記的病樹采伐林木案45.擅自采伐合伙購買的林木和集體所有的林木案46.在申辦林木采伐許可證過程中采伐林木案47.借采伐更新人工林之機盜伐天然林案第五章 非法占用、毀壞林地案48.《刑法修正案(二)》施行前后發(fā)生的非法毀壞林地案49.有關非法毀壞林地犯罪的司法解釋溯及既往案50.村委會非法毀壞林地案51.私分、占用、毀壞國有宜林地案52.為建高爾夫訓練場而擅自占用、毀壞林地案53.非法毀壞林地建造道路案第六章 妨害林業(yè)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案54.收購、出售偽造的植物檢疫證書案55.偽造木材運輸證、出售偽造的木材運輸證案56.共同偽造、買賣木材運輸證案57.偽造過境纖維材簽證單和木材檢查站印章案58.變造木材運輸證案第七章 其他破壞森林資源案5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案60.明知是超采的林木而予以收購案61.為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而運輸濫伐林木案62.作偽證包庇毀林者案63.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64.濫用職權批準他人濫伐林木案第八章 破壞森林、野生動物資源數(shù)罪案65.越界采伐、超數(shù)量采伐、無證采伐林木案66.村支書濫伐林木、挪用集體林地轉讓金和收受賄賂案67.因盜伐林木在被抓捕時開槍拒捕案68.變造、買賣木材運輸證和妨害作證、包庇案69.持有購買的木材運輸證收購濫伐的林木案70.盜伐、盜竊和非法運輸南方紅豆杉案71.既盜伐普通樹木又盜伐珍貴樹木案72.使用土銃捕殺白鷴同時無證采伐集體林木案73.在非法捕殺藏羚羊過程中故意殺人案第九章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與非法狩獵案74.在非法獵捕狍子過程中導致金錢豹死亡案75.伙同他人非法獵捕獼猴并參與出售部分獼猴案76.用石頭砸死黑麂案77.在水域捕殺鬣羚案78.在禁獵期使用設置電網(wǎng)的方法獵捕野生動物案第十章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79.非法收購、運輸虎并非法出售虎及其制品如何確定罪名案80.非法收購未被當?shù)貪O政部門列為保護動物的虎紋蛙案81.共同非法運輸巨蜥案82.在運輸途中才知道所運貨物為獼猴案83.非法運輸大熊貓皮既遂而非法出售大熊貓皮未遂案84.非法買賣象牙雕刻制品“百子圖”案85.對貓頭鷹不按其他鷹類認定案86.非法運輸、窩藏犯罪所得的老虎案87.非法運輸虎紋蛙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88.未辦理野生動物準運證將獼猴運出縣境案89.持有某省野生動植物及其產(chǎn)品經(jīng)營許可證收購珍貴動物案90.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尚未起運案91.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動物的數(shù)量分別計算案92.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所列物種案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章節(jié)摘錄

(3)被告人郭某一的供述,證實2005年4月5日其在某市森林警察大隊第一次接受訊問時供認,好像燃放一只爆竹;同年4月6日其在某市公安局刑偵五中隊接受盤問時第二次供認,在掃墓基本結束時,其拿起一個較大的爆竹放到一塊空地上燃放,點燃該爆竹時就發(fā)生爆炸,火花亂射至其腳前起火,其立即撲火,但起火點多,火又燒到其他爆竹,致使火勢無法控制。此前因其知道火災燒死一對母女,責任重大,想隱瞞事實。同年4月7日其在某市看守所接受訊問時供認,上次其交代的問題屬實,因為當時山上別人都沒有放爆竹,其燃放爆竹引發(fā)山火。同年4月21日其供認,以前對犯罪事實的供述均屬實。(4)被告人郭某一在某市電視臺記者對其采訪時表示懺悔的電視錄像以及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被害人葉某一、葉某二與證人葉某七、葉某九等人所掃的墓在被告人郭某一等人掃墓所在地的西北側山坡上,兩墓相距13.3米。在被告人郭某一等人所掃的墓地前留有鞭炮的殘骸、鋤頭等物;在證人葉某七等人所掃的墓地邊躺有被害人葉某一、葉某二兩具尸體。某市林業(yè)特產(chǎn)局(2005)6號鑒定結論,證實燒毀森林面積748畝。此外,還有被害人郭某四在某市第二醫(yī)院治療期間的病歷;被害人葉某一、葉某二的死亡證明;郭某四的遺體火化證明;被告人郭某一的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三及其親屬葉某五2005年4月6日從銀川乘飛機到上海的機票、車票,某市殯儀館收費收據(jù);葉某一、葉某二、葉某三、葉某四的戶口本。上述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經(jīng)雙方質證,且證據(jù)之間能互相印證,具有證明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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