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作者:周永年 編 頁數(shù):329
內(nèi)容概要
《檢察實務專家指導叢書》是一套將上海市檢察院、分院、基層院在司法實踐方面的優(yōu)勢與復旦大學法學院在法學理論研究方面的優(yōu)勢相結(jié)合,追求實踐為理論提供實證研究對象、理論為實踐釋疑解惑,實現(xiàn)兩者良性互動的叢書?!堵殑辗缸镆呻y問題解析》通過匯集全國特別是上海檢察實務中遇到的重點、疑點和難點問題,結(jié)合案例,由法學理論專家和檢察實務專家以現(xiàn)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依據(jù),對職務犯罪疑難問題逐個分析解答,論述客觀,依據(jù)充分,旨在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以厘清認識中的誤區(qū),排解實務人員的困惑,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
書籍目錄
《檢察實務專家指導叢書》總序一、貪污罪1.虛增中間單位侵吞國有資產(chǎn)、國有公司贏利機會的行為如何認定[主案例]王某貪污案[輔助案例]張某貪污案李某、趙某貪污案2.用公款為自己購買保險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貪污罪[主案例]劉某貪污案[輔助案例]王某、張某、曹某貪污案丁某挪用公款案3.不動產(chǎn)權(quán)屬未變更型貪污犯罪的認定[主案例]王某貪污案[輔助案例]孫某貪污案于某貪污案4.國企改制時隱匿國有財產(chǎn)并轉(zhuǎn)入自己占有股份的民營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主案例]張某某貪污案[輔助案例]楊某某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chǎn)、貪污案王某某貪污案5.挪用公款用于賭博后銷毀憑證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兼論“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主案例]任某貪污案[輔助案例]鄭某貪污案張某貪污案6.以稅務機關(guān)名義繼續(xù)向印制單位收取已經(jīng)停收的“監(jiān)印費”的行為如何定性[主案例]楊某貪污案[輔助案例]昌某貪污案徐某貪污案7.對資金自籌解決,以國有公司子公司名義注冊登記的公司的性質(zhì)應如何認定[主案例]鄭某、賈某貪污案[輔助案例]沈某某貪污案李某某、何某貪污案二、賄賂犯罪8.低價購房交易型受賄的數(shù)額認定問題[主案例]李某受賄案[輔助案例]李某受賄案王某受賄案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索賄的認定[主案例]張某某受賄案[輔助案例]陳某受賄案何某受賄案10.利用下屬的職權(quán)為他人謀利而收受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主案例]陳某受賄案[輔助案例]張某受賄案王某受賄案1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應如何區(qū)分[主案例]朱某受賄案[輔助案例]許某某受賄、挪用資金案吳某受賄案12.“事后受賄”行為如何認定[主案例]邢某受賄案[輔助案例]陳某受賄案黃某受賄案13.要求被監(jiān)管單位存款至指定銀行幫助用款單位貸款并收受息差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受賄罪——兼論普通受賄與斡旋受賄的界定[主案例]張某某受賄案[輔助案例]陳某受賄案胡某某斡旋受賄案14.單位行賄經(jīng)辦人與受賄人瓜分回扣款行為的定性[主案例]機場貨代公司行賄、喬某受賄案[輔助案例]某金屬有限公司行賄案某裝飾有限公司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胡某職務侵占案15.介紹賄賂罪是否應當以行賄或受賄罪成立為要件——兼談對斡旋受賄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理解[主案例]張某介紹賄賂案[輔助案例]孫某介紹賄賂案張某受賄案16.受賄后不征、少征稅款應定一罪還是數(shù)罪[主案例]李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及受賄案[輔助案例]曹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及受賄案龔某受賄案17.受賄過程中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如何定罪處罰——兼論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guān)系[主案例]蕭某徇私枉法及舒某徇私枉法、受賄案[輔助案例]張某某受賄案張某某受賄、徇私舞弊少征稅款案18.許諾之后卻未為他人謀利能否認定為受賄罪——兼論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性質(zhì)[主案例]何某受賄案[輔助案例]黃某受賄案關(guān)某受賄案19.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兼論“賄賂對象的范圍”[主案例]陳某行賄案[輔助案例]于某行賄案盧某受賄案20.將貪污款項誤以為賄金予以收受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主案例]李某某受賄案[輔助案例]胡某某盜竊案21.名為混合投資,實為國有資本單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否認定為國有公司——兼論“受委派”“從事公務”的界定[主案例]李某受賄案[輔助案例]蔣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三、挪用及其他貪污賄賂犯罪22.挪用一般公物是否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主案例]黃某挪用公款案[輔助案例]趙某、楊某挪用公款案周某挪用公款案23.挪用公款后又有受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主案例]陸某某、曹某某挪用公款案吳某挪用公款、受賄案[輔助案例]鞠某某挪用公款、受賄案孔某某濫用職權(quán)、挪用公款案24.私分違法、違規(guī)投資、使用單位資產(chǎn)所獲收益是否構(gòu)成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主案例]何某私分國有資產(chǎn)案[輔助案例]張某、孫某私分國有資產(chǎn)案褚某等貪污、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25,將預收罰款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行為之定性[主案例]殷某某私分罰沒財物案[輔助案例]邵某等私分罰沒財物案趙某某私分罰沒財物案四、瀆職罪26.明知繳費憑證系偽造而審核通過是濫用職權(quán)還是玩忽職守[主案例]蘇某濫用職權(quán)案[輔助案例]張某濫用職權(quán)案郝某玩忽職守案27.如何正確認定玩忽職守罪中的因果關(guān)系[主案例]高某玩忽職守案[輔助案例]王某某等玩忽職守案魏某玩忽職守案28.放縱走私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競合問題[主案例]王某某走私案[輔助案例]高某某走私普通貨物、劉某某放縱走私案孫某等走私普通貨物、走私廢物案29.公安內(nèi)勤能否成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及與受賄能否并罰[主案例]劉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案[輔助案例]賈某受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孔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30.法院執(zhí)行人員擅自將被查封財產(chǎn)轉(zhuǎn)移給自家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兼論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quán)罪的認定[主案例]劉某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quán)案[輔助案例]盧某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quán)案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但是,在挪用人自己通過直接或間接使用公款謀取個人利益的場合,我們認為將“謀取個人利益”理解為主觀要件為宜。本文案例1當中,被告人陸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將公款劃至兩人實際經(jīng)營控制的C公司,但公款尚未投入實際運營工作。在此,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的僅僅是被告人陸某某、曹某某以謀取個人利益而挪用公款,并未現(xiàn)實地通過使用公款而謀得利益。本案為抗訴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關(guān)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第3項的規(guī)定,兩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屬于個人決定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而謀取私利,應當以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論。從市高院的判決理由當中可以看出對于挪用人直接或間接使用公款獲利的,有謀取個人利益的意圖足矣,并不需要挪用人實際已經(jīng)使用公款并獲利。因此,此種情形下,“謀取個人利益”屬于主觀要件。 那么對于實踐當中“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未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呢?有論者主張對此一律以“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認定為挪用公款罪,①有論者則認為“謀取個人利益”這一要件給司法認定帶來了障礙,應當予以取消。②我們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不妥當。對于這一問題我們還是應當具體看挪用人挪用公款的形式到底是自己使用謀取利益,還是挪給他人使用謀取利益。如果屬于第一種情形,只要挪用入主觀上有謀利的意圖即可,不需要有客觀的行為。而第二種情形,只要證明挪用人有挪用公款給第三人,并從中獲取對價的約定即可,同樣不需要有實際謀利的行為。2.“利益”的范圍首先,這里存在一個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區(qū)分的問題,也是實踐中比較難以把握的一個問題。比如把公款借給一所學校、一所醫(yī)院或一個進出口單位使用,如果挪用人沒有自己的經(jīng)濟利益,不會存在認定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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