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作者:廖新仲 頁數(shù):295
內容概要
《從"新債"的分類到民法典的結構》從對債的概念的疏理和債的本質的剖析入手,以對債進行新的分類為切入點,從“嶄新的”視角對債權的性質和類別重新審視,合理地解決了“物權行為”或曰“物權契約”等理論上的疑難問題,并對“債權是財產權”的觀點和“解債化思潮”進行了批判,以期維護羅馬法以來尤其是德國法以來關于債的概念和債法體系的完整性。
作者簡介
廖新仲,男,1969年11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法律碩士。1994年7月畢業(yè)于西北政法學院,此后至今一直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歷經告申庭(后改為審監(jiān)庭)、民一庭、立案庭等業(yè)務部門。其間,曾先后在農村基層社區(qū)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過下派扶貧和借調協(xié)助經歷,并于2004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職攻讀山東大學法律碩士學位,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專業(yè),本專著即為同名碩士學位論文的主體部分。
書籍目錄
引子第一章 債權的貧困:并非僅是代序——當代中國債權理論的困窘局面第一節(jié) 我國民法學界關于債權問題的爭議一、我國民法學界關于債權性質的主流認識(一)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學界關于債權性質的認識(二)大陸地區(qū)民法學界關于債與債權的概念的認識(三)“債權是財產權”定性的缺陷初露二、債權的財產權定性不斷地受到各種質疑第二節(jié) 立法過程中關于債權的“高端”爭議一、制定民法通則過程中關于債權問題的爭議二、編纂民法典過程中關于債權問題的論戰(zhàn)第三節(jié) 筆者眼里的債權問題一、關于債及債權問題發(fā)生爭議的原因分析(一)學界對債權概念自身的性質與內涵的認定,與其外延不相吻合(二)學界對債權概念的錯誤認識根源在于對物權及所有權概念的理解錯誤二、對債權概念的認識錯誤必然導致諸多下位理論的錯誤(一)關于“貨幣的占有與所有一致”原則(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問題(三)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爭議(四)關于“侵權不是債”(五)“買賣不破租賃”是物權優(yōu)于債權的例外嗎第四節(jié) 《從“新債”的分類到民法典的結構》主要運用的研究方法一、歷史研究的方法二、系統(tǒng)科學的方法三、辯證法的方法四、形式邏輯學的方法五、類比、類推的方法六、比較法的方法七、數(shù)學方法八、案例分析的方法九、明線暗線法本章小結本章附件之一:關于物權概念定義的思考本章附件之二:質疑貨幣的“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謹向陳華彬、王利明二位教授請教第二章 探本求源:債為何物第一節(jié) 債的概念及本質略考一、債的概念的合理性檢討(一)債的概念的檢討(二)《從“新債”的分類到民法典的結構》主張的債的概念(三)兩種類型的債之間的邏輯關系二、債的本質(一)債的直接屬性是一種法律關系,而非權利或責任本身(二)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三)債的本質是特定人之間請求為或不為某種給付的法律關系(四)債不是一種自在的法律關系(五)債的根本屬性是實現(xiàn)利益的一種手段三、債的特征(一)債與其所由生者及其所生者三者之間的關系(二)債存在于特定的主體之間(三)債的發(fā)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樣性(四)債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五)債是一種“虛”的法律關系四、債的構成(一)債的主體(二)債的內容(三)債的客體五、“解債化思潮”應當終結(上)——從債之關系本身出發(fā)第二節(jié) 債的種類一、個體的源權引發(fā)的債的種類(一)因財產權引發(fā)的債(二)因人身權引發(fā)的債(三)因知識產權引發(fā)的債二、歸類的行為引發(fā)的債的種類(一)契約所生之債(二)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三)單方允諾所生之債(四)無因管理所生之債(五)不當?shù)美畟?六)其他原因所生之債第三節(jié) 債的分類一、學界的通行分類(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二)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三)單一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四)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六)主債與從債(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二、《從“新債”的分類到民法典的結構》對債的最新分類(一)對債的新型分類及標準(二)債的新型分類的意義本章 小結第三章 透視債權第一節(jié) 債權的性質與本質一、債權的性質(一)學術界關于債權的性質通行認定(二)《從“新債”的分類到民法典的結構》關于債權性質的主張(三)債權概念的定義及定位二、債權的本質(一)債權的直接本質——對人權、請求權、“虛權”(二)債權的深層本質——手段權三、對債權的性質和本質準確界定的意義(一)對所有權、物權等相關概念的意義(二)能輕易解決物權行為理論等疑難問題第二節(jié) 債權的特征一、債權與各自在權的總的區(qū)別(一)債權是表示范圍的概念,各自在權是表示個體的概念(二)債權并非自在的權利,各自在權都是源權(三)債權附著于債的關系,各自在權無須依附(四)債權是“虛權”,各自在權是“實權”二、債權與財產所有權、知識產權及人身權的比較(一)財產債權與財產所有權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以物權為代表(二)財產債權與知識產權的比較(三)財產債權與人身權之比較”(四)債權與請求權之間的關系……第四章 民法學體系的立異與民法典結構的標新主要參考文獻后記:題外的感想
章節(jié)摘錄
應當指出的是,債務是各種債的關系中均具有的要素,不唯合同中才存在債務。因侵權行為而負有的債務,同樣是一種債務,無論其因何而生。在侵權責任與債務之間存在著一種邏輯上的(而不需要任何事實環(huán)節(jié))先后轉化關系,即,先有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這種責任在債的關系形成后即成為債務人應負的債務(特定的給付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人在履行其應給付的特定行為(債務)時,同樣應遵守誠信原則,這從性質上講與侵權之債并無任何不相容之處?! 〉谌航淌谡J為“侵權本身是違法行為,是嚴重違反道德的表現(xiàn),談何誠實信用?”這一點與德國民法規(guī)定的誠信原則關于債務的履行內容,似乎不可同日而語。事實上沒有人,也不可能有人要求侵權(行為)本身也應當誠信。德國民法典關于誠信所要求的僅是承擔侵權行為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應當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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