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作者:徐東升 頁數(shù):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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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這是一本較為通俗的中國古代賦役制度史話,按照時代敘述,既闡明了史實,又總結了歷史特點。中國古代賦役演變有著循序性、反復性和差異性特點。循序性是指賦役制度改革步步相接,前后相承,完全根據(jù)當時政治、經(jīng)濟形勢的發(fā)展變化而提出;在演變過程中,在某個時期、某一稅種方面,也有消失之后復出現(xiàn)象,表現(xiàn)出反復性;由于各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引出賦稅負擔不平衡問題,地區(qū)負擔不同,征收辦法有異,構成了中國賦役負擔的復雜性。
作者簡介
徐東升,廈門大學歷史學博士,廈門大學歷史系中國古代史教授,廈門大學歷史研究所副所長。
書籍目錄
緒論 中國賦役制度演變的特點
一 “三代”賦稅制度的起源與發(fā)展
1.“三代”的貢納制
2.“三代”的田稅
3.“三代”的力役制度
二 春秋戰(zhàn)國時期封建賦役制度的形成
1.田稅的變革
2.軍賦的變革
三 秦漢的租、賦與力役制度
1.秦朝的田租、口賦與力役
2.漢代的輕租與重賦
3.漢代的其他賦稅
4.漢代的徭役制度
四 魏晉南北朝的租調力役制度
1.戶調制的起源
2.戶調與丁調
3.田租與稅米
4.橫調、橫賦斂
5.工商雜稅
6.正役與雜徭
五 隋與唐前期的租庸調制與其他賦役制度
1.唐朝的戶籍制度與戶等制度
2.租調力役制向租庸調制的轉化
3.戶稅與地稅
4.雜徭、色役、資課
5.兵役負擔
6.工商稅
六 唐后期、五代的兩稅與諸色稅役
1.兩稅法的成立與實施
2.工商雜稅與和市、和糴、進奉
3.役法與徭役
七 兩宋的兩稅與諸色稅役
1.兩稅與“雜變之賦”、“丁口之賦”
2.工商雜稅與科配
3.夫役與職役
八 遼朝的賦役制度
1.賦稅
2.徭役
九 金朝的賦役制度
1.賦稅
2.徭役
十 元朝的賦役
1.賦稅
2.工商雜稅
3.徭役
十一 明朝前期的兩稅法
1.土田戶籍與兩稅法
2.明初徭役種類及其特點
3.明朝的商稅與匠役
十二 從一條鞭法到攤丁入畝
1.明中葉的賦役改革
2.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
3.攤丁入畝與耗羨歸公
十三 清朝后期賦稅結構的變化
1.鹽稅、商稅的增加與地丁正額地位的下降
2.農(nóng)村田賦的失額與混征
十四 民國時期的賦稅與力役
1.北洋軍閥時期的賦役制度
2.1927~1937年國民政府的賦役制度
3.抗日戰(zhàn)爭時期國統(tǒng)區(qū)的賦役制度
4.1945~1949年國統(tǒng)區(qū)的賦役制度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西漢建立之初,就把“輕田租”作為“與民休息”的一項重要措施,采取十五稅一的稅率。文帝時,不時以減田租之半作為勸農(nóng)措施,甚至取消田稅之征。自景帝后,“三十稅一”就成了西漢征收田稅的法定稅率,不再更改。東漢光武帝即位之初,曾因急需戰(zhàn)費而改行“什一之稅”,但旋即又恢復了三十稅一的漢家經(jīng)常之制。兩漢田稅雖然在法令上都采用比例稅率,實際征收時卻具有定額化的傾向。各地稅畝定額的確定當類似于孟子所說的“貢”法,取數(shù)年間的平均畝產(chǎn)量乘以1/30。章帝建初三年(78年),將田分為上中下三品,使實際存在的田稅定額化事實具有了合法性質,并使各地的田稅畝額各自統(tǒng)一成據(jù)地力差別(實亦即畝產(chǎn)量)而定的三級差額,趨于合理。這為后來曹魏正式頒布統(tǒng)一的田稅畝定額奠定了基礎。漢代對田稅有“災免”規(guī)定,并逐步采用量化標準。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規(guī)定災傷損失十分之四以上,免收田租。鴻嘉四年(前17年)又在原有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民貲不滿三萬”之條。綏和二年(前7年)又將災免田稅的資產(chǎn)標準提高到10萬錢以下。東漢的災免田租規(guī)定有所變化:其一,災傷不滿十分之四者,按實際災傷分數(shù)減收田租;其二,減免標準單一化,只根據(jù)農(nóng)作物受災的實際程度而定,不再考慮災民的貧富差別。與輕租相比,漢代以人口為征稅對象的“賦”不僅名目不少,而且稅額有加重的趨勢。算賦。民年15~56歲出賦錢,每人120錢為一“算”,作為治庫兵車馬之費。不過,漢朝對征收算賦還別有用意,如商人、奴婢要倍算;女子年15~30歲不嫁,五算,顯然是為了重農(nóng)抑商、促進人口增殖。文帝時曾將一算由120錢減為40錢。武帝時又恢復舊制。其后雖有臨時性、地區(qū)性的減免,但基本上穩(wěn)定為“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口賦。最初民年7N14歲出口賦錢,每人20錢,作為天子食錢。武帝時增加3錢,以補車騎馬之費,并且將口賦的起征年齡降至3歲。至元帝時又恢復7歲起征口賦的舊制。東漢沿承西漢后期之制,但至東漢末年,竟將口賦起征年齡降至1歲。更賦。更賦是由更役的代役錢演變而來的一項正賦,目前學界或認為是“踐更”的代役錢,即出錢2000文可免一年一個月的“卒更”;或認為是“過更”的代役錢,即出錢300文可免一年三日的戍邊義務。從諸家解釋及文獻記載看,后者更為可信。承擔過更之役者不可能人人每年親往戍邊三日,可出錢300文入官,由官府再給代戍者。其收入的兌現(xiàn)必須通過官府,而且在貨幣總量上收大于支,“過更”實際上成了國家財政的一項固定收入。由此完全可以演變?yōu)橐豁梿为氶_征的正稅,也才有皇帝蠲免更賦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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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制度史話》是中國史話·制度、各物與史事沿革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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