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5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作者:韓樹峰 頁數(shù):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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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以新出簡牘、文書為中心,以政府、民間互動為視角,對漢魏時期法律、社會領域發(fā)生的重大變化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通過本書細致的考證,有關秦漢刑名、刑罰級別構成等舊問題得到新的解釋,魏晉法律體例的玄學化,漢唐戶主稱謂、身份以及戶籍分合、同居概念的變遷等學界未曾措意的新問題得到揭示。在此基礎上,本書進而分析了法律、社會領域發(fā)展變化的原因,指出法律自身發(fā)展規(guī)律的要求,經濟制度如土地、賦稅制度的演變以及政府與民眾的博弈才是造成這些變化的主要動力,從而對學界視為定讞的“法律儒家化”學說提出了質疑,為進一步認識中國古代法律和社會的變遷提供了新的視角。
作者簡介
韓樹峰 1966年生于山東省慶云縣。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1996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歷史系,獲歷史學博士學位。主要從事秦漢魏晉南北朝史的教學與研究。著作有《南北朝時期淮漢迤北的邊境豪族》、《秦漢法律文化研究》(合著)。在《歷史研究》、《中國史研究》、《文史》等刊物發(fā)表論文20余篇?,F(xiàn)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簡牘、文書中的概念、稱謂與漢唐社會變化研究”。目前主要以漢唐簡牘、文書為中心,從事法制史、社會經濟史的研究。
書籍目錄
前言
上篇 法律篇
第一章 完刑、耐刑與徒刑
一 完刑考
二 完刑、耐刑與徒刑的關系
三 和完刑結合的徒刑
四 結論
第二章 西漢前期贖刑的發(fā)展
一 《二年律令》中的獨立贖刑和附屬贖刑
二 惠、文、景三朝附屬贖刑考
三 武帝時期附屬贖刑的變易
四 結論和余論
第三章 秦漢徒刑結構
一 徒刑的兩個等級
二 加刑與附加刑
三 徒刑與肉刑
四 結論和余論
第四章 魏晉法律體例的名理學化與玄學化
一 魏晉法律體例變化諸方面
二 《新律》的名理學特征
三 《泰始律》、《注律表》的玄學化
四 結論
下篇 社會篇
第一章 從“戶人”到“戶主”
一 “戶主”與“戶人”
二 漢、晉戶主的經濟義務與法律責任
三 漢、晉家長的公權與私權
四 唐代的“戶主”
五 結論和余論
第二章 漢唐承戶制度的變遷
一 “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是新制還是舊規(guī)
二 秦漢代戶法與民間自行選擇戶主的關系
三 魏晉之際戶主身份的限定
四 結論
第三章 從“分異令”到“異子科”
一 異子科:漢法、魏法之間
二 “分異”、“異子”解
三 漢、吳時期的析戶與共籍
四 結論
附錄一 魏晉南北朝法制史研究走向芻議
附錄二 評《秦律新探》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收律》中有如下條文:“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其子有妻、夫,若為戶、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為人妻而棄、寡者,皆勿收。”罪人犯罪,假如子女已經結婚,或者已經另立戶籍,或者有爵位,又或者年齡在十七歲以上,均不在連坐被收之列。十七歲以上與為戶作為“勿收”的并列條件,意味著十七歲以上的子女肯定沒有單獨為戶,而是與父親共籍。漢政府與秦政府在對待成年男性共籍方面態(tài)度上的差異,在《戶律》如下條文中得到了較為明確的反映:“子謁歸戶,許之。”這一條文對要求歸戶的子女沒有任何限制,不論年齡大小,也不論是否尚有其他子女與父母共籍,已經分異的子女均有歸戶的權利。前引《戶律》規(guī)定:“毋它子,欲令歸戶人養(yǎng),許之。”似乎在沒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才允許已經分異的子女與父母合戶。但是,在這條規(guī)定中,是父母要求子女歸戶,而不是子女主動要求歸戶。沒有子女共籍,父母有可能在生活上發(fā)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不必征求子女意見,只要父母要求子女歸戶入養(yǎng),政府一律準許,這是對父母權益的保護。不過,假如有其他子女共籍,父母無權要求分異的子女合戶。當然,子女有合戶的愿望即“謁歸戶”,政府也會允許,這又是對子女權益的保護。法律禁止父母子女合戶的情況只有一種,而對子女要求合戶卻不加任何限制,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對合戶的隱隱提倡之意。有研究者認為,《二年律令》鼓勵民間分戶析產的意圖顯而易見,但從以上的討論可以看出,漢政府對百姓分異基本采取聽憑自愿的態(tài)度,除特殊情況,百姓固然有分異的自由,但同樣有合戶的權利。
編輯推薦
《漢魏法律與社會》是中國人民大學漢唐研究叢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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