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上下卷)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作者:趙國強 編  頁數(shù):375  字數(shù):1029000  

內容概要

  本書由澳門大學法學院趙國強教授主編,分為法律本地化與法律文化、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商法與經(jīng)濟法、國際公約與司法協(xié)助共六個部分,基本囊括了澳門法律的方方面面。回歸祖國后,澳門成為與內地不同的法域,同時有著葡萄牙法律的傳承。隨著與內地各方面交流與往來的日益頻繁與深化,內地有必要進一步了解澳門法律,本書則提供了一份難得的文獻資料。

作者簡介

  趙國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碩士課程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澳門法律改革咨詢委員會委員。

書籍目錄

上卷 第一編 法律本地化與法律文化  論大陸法傳統(tǒng)及其與中國內地、臺灣和澳門法制的關系  澳門過渡后期的法律本地化  澳門法律本地化之我見  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再探究  澳門法律本地化的新思考  “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辨析  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  對澳門法律文化的一點思考  “一國兩制”下法律信息共享的若干思考 第二編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探討澳門現(xiàn)行的預約合同制度  澳門之民法  民事訴訟之原則及其自我改革之能力  處分原則與法院對事實事宜之受理權  中國婚姻財產(chǎn)制度與澳門法制的關系  澳門民法典所規(guī)范之強迫履行方法  澳門與內地法人制度若干問題之比較  澳門新民法典之親屬卷探析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之間互相合作之原則  澳門與中國內地收養(yǎng)制度比較研究  事實婚關系內醫(yī)學輔助生育對父親身份之推定   澳門入境游客合法權益初探  論要物合同  淺論澳門賭債與自然債務的關系  澳門民法典中有關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  從食品安全看澳門地區(qū)食品法規(guī)現(xiàn)況  由法律援助之比較看澳門法制的改革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  略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傳喚和通知——正義總量整體和諧暨效率新高度下的若干思考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房地產(chǎn)預售制度的比較研究下卷 第三編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為澳門帶來一部刑法典之機緣與意義  澳門刑法典總則概述  澳門特區(qū)之刑事記錄制度  刑事上電腦(網(wǎng)絡)侵害行為  澳門法律中的強制措施  淺談有關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的若干犯罪  有組織犯罪與博彩業(yè)的關系  內地與澳門綁架勒索罪的法律比較  澳門打擊有組織犯罪的立法對策及其評價  關于洗錢罪之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1996年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刑事上訴制度  試論以破壞手段實施的電腦犯罪行為及其刑事立法  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種刑事責任問題  淺析澳門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犯罪的特點、種類及原因  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價值取向  識別信用卡詐騙和互聯(lián)網(wǎng)詐騙  賄選與選舉處罰制度  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及刑事訴訟的保障  試論澳門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的司法保護  論和諧社會中的刑事政策價值取向——對澳門刑事政策的反思  澳門毒品犯罪新形勢及對策探析  第四編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之檢討——有關行政程序法的比較研究  澳門行政救濟幾個問題之比較  行政行為補救制度探討  中國內地與澳門行政法內之聽證制度之比較  淺談非有效的行政行為 第五編 商法與經(jīng)濟法  馳名商標在澳門的保護  從一人有限公司到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澳門應設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對電子簽名法的若干思考  澳門保險合同風險防范及管理簡析  淺論澳門商法制度中的資本立法原則及資本的功能  淺談澳門博彩法律制度  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合同之法律適用沖突與探討  合同磋商終止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澳門水污染防治和循環(huán)經(jīng)濟立法探析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與澳門空運人責任制度  現(xiàn)行在澳門適用的涉及民用航空的條例及法律  淺析澳門《商法典》中的企業(yè)質權制度 第六編 國際公約與司法協(xié)助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之區(qū)際司法合作  中國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qū)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問題研究  商事仲裁裁決執(zhí)行的區(qū)際司法協(xié)助及中國的實踐  《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與澳門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較  《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與澳門法律沖突研究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與內地刑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模式探討

章節(jié)摘錄

插圖:在這“古老”的法律中,勒索罪與搶劫罪有著深刻的關系。在侵犯所有權的篇章中,該法典首先在第432條為搶劫行為作出定義,指搶劫是以對人施以暴力或威脅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其后在第434條規(guī)定了“結合非法禁錮、強奸或傷人的搶劫罪”,列明如行為人在搶劫時同時實施非法禁錮、強奸或傷人的行為,其刑罰為12~16年。到了1978年2月4日,澳葡政府頒布了《歹徒組織法》單行法律,其中第18條列明了勒索罪,規(guī)定以恐嚇或脅迫手段要求他人給予不合理金錢者,以搶劫罪之刑罰處之。這些是關于勒索罪的基本條文。另外,在1886年刑法典內亦分列有各種特別類型的勒索罪。第314條規(guī)定,當公務員本人或透過他人,以暴力或恐嚇,向人勒索金錢、服務或其他不應當物品者,可處16~20年徒刑,此條文是列于針對公務員的犯罪章節(jié)中;第440條規(guī)定,如以暴力或恐嚇手段強迫受害人在設定義務的文件或憑證上簽名者,處以搶劫罪之刑罰;最后,在詐騙罪的章節(jié)中,第452條規(guī)定,如以侮辱或誹謗恐嚇來進行勒索者,處加重盜竊罪之刑罰。綁架罪則規(guī)定于1886年刑法典的第395及396條。第395條規(guī)定,以不軌之目的,以暴力、強烈恐嚇或其他不屬引誘之欺詐,或在婦女失去理智或知覺時,綁架婦女,而尚未構成誘奸罪或強奸罪者,則構成綁架罪。第396條規(guī)定,綁架年滿12~18歲的處女,如從其家中或從其被允許所在之處,即使其本人同意,視為誘奸罪的加重情節(jié),如誘奸罪未遂,則以引誘綁架罪處之,最高一年徒刑??梢?,舊法幾乎將勒索罪視為加重之搶劫罪,其條文亦散見于不同類別的犯罪中,并沒有作為一單獨類型獨立出來。即使在《歹徒組織法》中規(guī)定了勒索罪,亦從其刑罰中顯示其與搶劫罪的聯(lián)系;至于綁架罪,亦是針對當時的社會狀況,只強調對婦女的保護。

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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