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作者:錢躍君 頁數(shù):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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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歐洲,是萊茵河畔神奇的傳說,是伏爾加河上深沉的船歌,是維納斯心里潔白的羽毛,是蒙娜麗莎眼中神秘的微笑。泛舟在多瑙河上,一座座羅曼式、哥特式教堂散落在兩岸的城鎮(zhèn)、鄉(xiāng)村,使我感受到歐洲幾千年來悠久的文化、淳樸的民風;漫步在倫敦街頭、塞納河畔,我沉浸在這一工業(yè)革命的故鄉(xiāng)、商業(yè)社會的搖籃……然而,這如詩的景色只是游客眼中的歐洲。我來歐洲留學、工作、從商,要在歐洲的現(xiàn)實社會中生活與創(chuàng)業(yè)。一旦進入真實的歐洲社會,我又感到:這里的社會充滿愛,也充滿恨;充滿了互助,也充滿了競爭一歐洲,是休閑者的家,也是探索者的路。這里的商場就如賭場,法庭就如戰(zhàn)場。離鄉(xiāng)背井來到歐洲幾十年,有的鴻運亨通,榮歸故里;有的血本無歸,魂斷異國。旅歐新一代華人提著一只皮箱來到歐洲,先是匆匆惡補歐洲語言,然后逐漸熟悉歐洲文化,最后就涉足歐洲法律——歐洲法律是進入歐洲現(xiàn)實社會的門檻。人們想到法律就會想到法律條款,好像律師的本事就是背熟了許多條款,遇到什么案件就會在腦子里涌現(xiàn)出一大堆相應的法律。其實法律不是一種工具,而是一種文化,一種思想方法。尤其在法庭實戰(zhàn)中,一個案情通常是綜合性的,沒有現(xiàn)成的法律條款可以套。而如果能理解法律精髓,即使沒有讀過法律的相關條款,也能知道該案是怎么回事,該怎么應對。
內容概要
法律是傳統(tǒng)道德與社會良知的積累,是經濟利益與社會責任的平衡,是人類理性的導向,是社會和諧的保障。所以,法律的背后是政治,政治的背后是社會,社會的背后是文化,德國法律印記著德意志民族的歷史與現(xiàn)實。 法庭就如戰(zhàn)場,法官槌下,不是你勝,就是我贏。只有面對社會現(xiàn)實、結合法庭實戰(zhàn)介紹歐洲法律,才能領悟歐洲法律的精髓,才能手持法劍走向歐洲,闖蕩海外江湖。
作者簡介
錢躍君,1978年從農村插隊考入上海同濟大學,畢業(yè)昭校后赴德國魯爾大學擔任科研助教,在流體聲學領域獲得博士學位,并獲多項國際專利。同時研究歐洲法律。旅德二十多年來活躍在德國主流社會,在德國專業(yè)雜志發(fā)表法律與德國政策評論,先后受德國議會、總理部、外交部和各黨派、社會團體邀請作有關旅德外國人法律狀況的報告。受德國政府委托主辦文化研討會,主講歐洲歷史與歐洲文化史。上世紀90年代初設立義務為旅德華人提供法律咨詢的熱線電話,發(fā)表了上百萬字德國法律咨詢文章,涉及海外華人學業(yè)、工作、經商、生活的各個領域。并以其正氣俠骨,親自為旅德同胞撰寫起訴書與出庭辯護,擔任多家華資企業(yè)顧問,處理各類法律糾紛,積累了豐富的歐洲法庭實戰(zhàn)經驗。
書籍目錄
第一篇 法律文化 最高法律是人的良知 愛與法·沒有愛才有法·愛高于法·法源于愛 最高法律是人的良知·良知是最終判斷依據 歐洲法律的源與流 歐洲法律的兩大來源:古羅馬法·古日耳曼法 歐洲法律的兩大法系:大陸法系·海洋法系 歐洲法律的三大思潮:自由主義·社會主義·保守主義 歐洲法律史漫談 從取締德國民法說起·風俗習慣與社會規(guī)則·傳統(tǒng)法與習慣法 成文法與法律制定·現(xiàn)代國家與制定法·自然法與君主立憲 民主政治與憲法原則·國內法與國際法·現(xiàn)代社會法律功能的變化第二篇 法律與社會 世紀是兒童的世紀——歐洲兒童法的歷史演變 婦女保障的歷史與現(xiàn)實——歐洲婦女法的歷史演變 從社會問題到勞工保障——歐洲勞工保障的歷史淵源 勞工的個人權利與群體奮斗——德國勞工法的形成與現(xiàn)狀 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的交鋒——德國議會關于租房法的爭議 生存空間的激烈爭奪——德國移民法的歷史演變第三篇 私法漫談 死無對證的官司——誤簽合同帶來的法律糾紛 應當誰賠償誰?——委托造房引起的法律糾紛 絕處逢生法官親自上門——解除租房合約的特殊保護 保留使用花園的權利——從房客轉為房主的風波 賣車引起的法律糾紛——不可以退出簽署的合同 “死有對證”的遺產爭奪——血緣認證與遺產繼承 被自己的經理侵吞財產——股東與經理的法律糾紛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法律與其他人文科學及相鄰法律領域的聯(lián)系 自由小天使并不自由——父母的權利與孩子的自由 按照遺囑還是按照法律——配偶的遺產繼承 租房者的合法權利——談談德國租房法 保留買方的合法權利——買賣商品中的法律問題 法制保障中體現(xiàn)勞工神圣——談談勞工解雇保護法 互聯(lián)網上的商業(yè)競爭——網上銷售的法律問題 法場的第一敵手是你的律師——律師收費的法律問題第四篇 公法漫談 家庭團圓乃天賦人權——國際法、歐洲法、德國法、法庭判例之間的聯(lián)系 為申請簽證而據理力爭——德國移民局的行政過程 考試不及格引起的簽證麻煩——學習總年數(shù)限制及轉學問題 誰來證明你是藝術家?——法律中的文字“考證” 流亡者的最后一線希望——面臨被驅逐出境的法律現(xiàn)狀 鐵窗下的冤情——歐洲關稅法實例分析 介于刑法與民法之間的性侵犯——職場中的性騷擾問題 對暴力行為的懲罰——打架的法律問題 犯罪分析與量刑輕重——偷竊的法律分析跋
章節(jié)摘錄
插圖:第一篇法律文化最高法律是人的良知愛與法·沒有愛才有法·愛高于法·法源于愛我在作法學講座時一位德國朋友問我:最高的法律是什么?我脫口而出:“憲法!”他搖搖頭說,最高的法律只有一個字:愛。當時我不能理解,怎么能用一個“愛”字來替代浩瀚無際的法律海洋呢?研習了二十年法律后才感受到,我讀書雖多,悟性太差。如果這個世界人人都相愛,哪還用得上法律?只是在圣·奧古斯丁眼里,世上有上帝之城(天國)與世俗之城(地國)。天國沐浴著上帝的仁慈,不用弘揚愛心也充滿了和平與正義。但我們畢竟生活在人間地國呀。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將“愛”分成三種:一種是出于生理性、發(fā)自內心的愛(eros),如性愛、母愛;一種是充滿社會性、人之間的愛(philia),如對朋友、兄弟的友愛;還有一種是充滿神性、忘我的愛(agape),如對弱者、窮人、老人的關愛。前兩者可謂“有我之愛”,愛人是出于自己的需要,是私愛;而后者可謂“無我之愛”,愛人是為了別人,幫助別人不是為了自己獲利,是公愛。柏拉圖只作了社會現(xiàn)象的描述,并沒有橫加評論誰是誰非。到了中世紀早期的圣·奧古斯丁,他的神學建立在柏拉圖的哲學體系上,將哲學上的公愛與私愛概念延伸成神學中的上帝之愛與世俗之愛?!妒ソ洝ば录s》中基督在最后晚餐時對門徒說“人要愛人”,這個“愛”(caritas)是指上帝之愛。
編輯推薦
《法庭內外:德國法律面面觀》:德國自認為是古羅馬帝國暨羅馬法的傳人,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德國法律與法學影響了大半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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