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8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作者:李林 主編 頁數(shù):272
前言
故宮北側(cè),景山東麓,一座靜謐的院落。蘊藉當年新文化運動的歷史輝煌與典雅的土地上,流淌著中國法律理論的潺潺清泉,燃燒著法治思想的不息火焰。多年來,尤其是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一代代法律學者在這里辛勤勞作,各領風騷,用他們的心血和智慧,譜寫了許多可以載入史冊的不朽篇章。為了記載和激揚法治學問,推動法治,繼往開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設立“中國法治論壇”系列叢書。一方面,重新出版最近20余年來有重要文獻價值的論文集,如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的關于人治與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草新憲法以及法律階級性等問題的專項討論,90年代初以來關于人權、市場經(jīng)濟法律體系、依法治國、司法改革、WTO與中國法、環(huán)境保護、反酷刑、死刑存廢等問題的專項討論;另一方面,陸續(xù)編輯出版今后有足夠?qū)W術含量和價值、比較成熟的國際國內(nèi)相關研究項目和會議的論文集。法律乃人類秩序規(guī)則。法治乃當世共通理念。
內(nèi)容概要
本論文集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近2年與日本一些知名的學術機構和法學專家進行學術交流的成果匯集。參與纂寫論文的中日學者中,有很多都是在兩國法學界享有較高聲望、擁有較高學術地位的知名學者,很多學者還是深入?yún)⑴c相關立法的專家。 論文集第一部分“歐洲法在東亞的繼受與變革”從民法、刑事法、法哲學等角度共同探討了中日法律的繼受與變革的問題。 第二部分,“參拜靖國神社的法律問題”對日本政要參拜靖國神社所涉及的國家責任、違憲審查、日本戰(zhàn)爭賠償和修改和平憲法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三部分,“中日兩國的企業(yè)法制”主要從公司法、破產(chǎn)法、證券法3個方面,對中日兩國最近幾年修改法律的主要方面進行了分析和研究。 第四部分,“中日兩國的反壟斷法”主要從中日兩國關心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和行政壟斷問題出發(fā),對中日兩國在相關領域的制度實踐和理論成果進行了研究總結。 第五部分,“中日兩國的信息化法制”則從中日兩國近年來的實踐和進展入手來分析電子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個人信息保護、計算機犯罪等信息化法制的新問題。
作者簡介
李林,1955年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主任。主要研究領域:法理學、立法學、法治與人權理論、憲政與人權理論、憲政民主理論。
書籍目錄
序第一部分 歐洲法在東亞的繼受與變革 日本繼受西洋法及其變革的三個方面 當代中國借鑒外國法律的原則和局限 日本民法學繼受西方法及其變革的一個斷面 中國近現(xiàn)代繼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評述 近代日本對國際法的接受與20世紀國際法思想的變化第二部分 參拜靖國神社的法律問題 天皇制與靖國神社問題 簡論日本各級法院圍繞參拜靖國神社問題的相關訴訟 日本的“修憲”問題與“日本型的法西斯” 從國際法視角評日本首相參拜靖國神社 參拜靖國神社與違憲判斷的依據(jù) 日本在靖國神社問題上的國家責任 從首相參拜案看司法審查制度在日本的命運 評日本最高法院關于中國受害勞工“西松建設”索賠案的最終判決第三部分 中日兩國的企業(yè)法制 日本破產(chǎn)法制的現(xiàn)狀與課題 淺議日本2005年新《公司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投資服務法)的制定 中國《證券法》修訂述評 論行政監(jiān)管與交易所自律的協(xié)調(diào) 中國破產(chǎn)法的改革第四部分 中日兩國的反壟斷法 行政壟斷的管制 關于中國反壟斷法“經(jīng)營者集中”的評析 對我國反壟斷立法有關問題的探討第五部分 中日兩國的信息化法制 信息化所帶來的行政法上的各種問題 中國的電子政務法 日本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及其影響 中國的計算機犯罪及其立法
章節(jié)摘錄
第一部分 歐洲法在東亞的繼受與變革日本繼受西洋法及其變革的三個方面一對西洋法繼承的開端和政治原因1867年的明治維新在英文中被表述為“王政復古”(Restoration)。但是從法文化的角度來看,明治維新似乎更接近于一場“革命”(Revolution)。明治維新時期的法律的變化過程,可以說是一個自發(fā)“繼承”西洋法的過程。當時,13本社會充滿了危機感,自己的國家和法律如果保持現(xiàn)狀的話,將會落后于世界文明,為西方列強所蠶食。所以,當時的13本人對本國法律的認識和看法也同這種對政治以及外交十分不安的心理狀態(tài)有著密切的關系。同時,促使日本繼受西洋法來完善本國法律制度的原動力乃是,國家強烈希望早13實現(xiàn)“修改不平等條約”的政治目標。二西洋法對日本法的影響下面具體討論一下西洋諸國的法律對13本法的影響。從明治初年至今,13本法不斷地在接受各種各樣的西洋法的影響。如果將其歷史予以簡單化,我們可以按照時間順序,將西洋法對日本法的影響劃分為以下四個主要方面:①法國法的影響,②英國法的影響,③德國法的影響和④美國法的影響。明治政府最初關注的近代西洋法是法國法。19世紀初期,拿破侖完成了他偉大的立法事業(yè)。明治政府非常關注此事,于1869年(即明治二年)命箕作麟祥翻譯拿破侖所編纂的諸多法典。關于這一歷史,還有一段軼事至今為日本人所津津樂道。據(jù)說第一任司法長官江藤新平曾鼓勵過箕作麟祥,他說,“請您盡快翻譯,哪怕譯錯了也沒關系”。雖說箕作麟祥是位語學奇才,但明治初年日本人對西洋近代法基本上一無所知,所以,法國法典的翻譯工作有時難免會停滯不前。但通過箕作麟祥的努力工作,該法典終于在同年翻譯完成,并以《法蘭西法律書》為名出版發(f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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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國境的法律認識:中日法治前沿問題研究》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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