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新解讀

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421  字數:3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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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國法制出版社編寫的《社會保險法新解讀(全新升級第3版)》將重難點法條以【解讀與應用】形式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在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華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全新撰寫,簡單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并專設“以案說法”生動形象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這是市面上其他圖書所無法比擬的?!暗谌妗备羌尤霗嗤痉ú块T的裁判案例,指導實踐更真實、更準確。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yǎng)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y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yè)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 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jiān)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①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fā)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fā)包方作為當事人。

編輯推薦

《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叢書:社會保險法新解讀(升級第3版)》以《社會保險法》為主體法,并將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匯編,對其中重難點法條以“解讀與應用”的形式進行闡釋,能夠為讀者解決法律問題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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