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讀

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shù):359  字數(shù):377000  

內容概要

  《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婚姻法新解讀(全新升級)(第3版)》將重難點法條以【解讀與應用】形式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在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華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全新撰寫,簡單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經(jīng)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并專設“以案說法”生動形象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這是市面上其他圖書所無法比擬的?!暗谌妗备羌尤霗嗤痉ú块T的裁判案例,指導實踐更真實、更準確。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地位]
[適用范圍]
[試婚]
第二條 [婚姻制度]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
[重婚]
[家庭暴力]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
[結婚自愿]
[關于婚約]
[關于同性婚姻]
第六條 [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及周歲的計算]
[晚婚晚育]
第七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
[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結婚程序]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起訴離婚]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未到法定婚齡]
[取消強制性婚檢后,未進行婚前健康檢查而在婚后發(fā)現(xiàn)
嚴重疾病的,婚姻的效力是否受影響?]
[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同一婚姻關系離婚和無效婚姻宣告的審理順序]
第十一條 [可撤銷的婚姻]
[可撤銷婚姻]
[脅迫]
第十二條 [無效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無效]
[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主要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chǎn)]
[夫妻財產(chǎn)制]
[法定財產(chǎn)制]
[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范圍]
[夫妻財產(chǎn)平等處理權]
第十八條 [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夫妻個人財產(chǎn)]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軍人的特殊個人財產(chǎn)]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chǎn)約定]
[夫妻約定財產(chǎn)制]
[夫妻財產(chǎn)約定的條 件]
[婚前財產(chǎn)公證]
[夫妻財產(chǎn)約定的效力]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撫養(yǎng)費]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遺產(chǎn)繼承]
[遺產(chǎn)的法定繼承順序]
[夫妻相互繼承問題]
[收養(yǎng)與繼承]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 [收養(yǎng)關系]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祖與孫之間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yǎng)義務]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自愿離婚]
[行政程序離婚的概念]
[協(xié)議離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離婚程序與準予離婚的情形]
[訴訟離婚的概念]
[訴訟外調解]
[訴訟離婚的程序]
[判決離婚的標準]
[宣告失蹤人的離婚訴訟]
[分居的理解和時間計算]
[涉外離婚訴訟]
第三十三條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復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問題]
[人工授精子女的撫養(yǎng)]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費用]
[撫育費的界定與支付]
[撫育費的變更及起算]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的子女探望權]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離婚處理]
[財產(chǎn)分割基本原則]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離婚分割]
[離婚房屋分割]
[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第四十條 [對付出較多一方的補償]
第叫十一條 [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債務的清償]
第四十二條 [一方困難時的適當幫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家庭暴力與虐待]
第四十四條 [遺棄]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
第四十六條 [離婚中損害賠償?shù)那樾蝅
[離婚損害賠償范圍]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與限制]
[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提起時間]
[虐待、遺棄的認定標準]
[婚外戀能否提出損害賠償?]
[戀愛分手后能否要青春損失費?]
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chǎn)等情形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變通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
關聯(lián)法規(guī)歸類解讀與應用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作為被繼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個人意愿依法以遺囑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chǎn),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了其遺產(chǎn)只歸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者受遺贈,這種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诖诉z囑內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chǎn)的所有權。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后所留財產(chǎn)只給予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chǎn)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女方不能享受權益。贈與也是一樣,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特定的受贈人之間達成的協(xié)議,所贈與財產(chǎn)的所有權只能轉移給特定的受贈人,因此,如果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指明其將某項財產(chǎn)贈給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則所贈與的財產(chǎn)就應當屬于夫或妻一方,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此外,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chǎn)。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購置的供夫或妻個人使用而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于這類財產(chǎn)在使用價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雙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應屬于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其特點是僅限于生活用品、價值不大且供一方單獨使用,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 (軍人的特殊個人財產(chǎn))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chǎn)。(《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P82) (婚前夫妻一方個人貸款購買不動產(chǎn))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chǎn)歸產(chǎn)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chǎn)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chǎn)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chǎn)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P91) (以共同財產(chǎn)購買房改房)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婚姻法解釋(三)》第12條,P92) (以案說法8) 2007年,鄧某(男)的父親因病去世,依照遺囑,鄧某繼承其父親的遺產(chǎn)10萬元。2008年,鄧某以感情不和為由與妻子離婚,并對這10萬元是否屬于其個人特有財產(chǎn)發(fā)生爭議,遂訴至法院。在本案中,這10萬元是鄧某的父親指定留給鄧某的財產(chǎn)。這是因為,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了其遺產(chǎn)只歸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者受遺贈,則所贈與的財產(chǎn)就應當屬于夫或妻一方。根據(jù)本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這10萬元應該認定為鄧某的個人財產(chǎn)。

編輯推薦

《婚姻法新解讀(升級第3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編著,《婚姻法新解讀(升級第3版)》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規(guī)作為“主體法”,并且將與主體法相關聯(lián)的法律法規(guī)分類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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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我是拿來寫論文用的 還可以 幫我理解司法條文 不過有些知識用不到 后半部分
  •   很好,這本書改版后一樣的好,值得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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