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時建中 頁數(shù):725 字數(shù):5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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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法學理論來源于法律實踐,并指導法律實踐,而法律實踐的發(fā)展推動法學研究向前進步。因此,法律的真諦在于實踐,這就是本套叢書出版的基點。叢書的作者均為學術界的中堅力量,不僅具有扎實的學術功底,而且具有豐富的實務經(jīng)驗。他們寫作的內容既涉及法學原理與前沿理論的探討,又包括大量對法律實務操作難題的細致論述。這就使得本套叢書不僅可以作為學者研究的參考素材,而且可以作為研究生的教材教參,更適合作為商業(yè)領域法律實務工作者的從業(yè)指導讀物。時建中主編的《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與運用》是該套書之一。
作者簡介
時建中
男,河北省康保縣人,法學博士(1998年)?,F(xiàn)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競爭法網(wǎng)(www.competitionlaw.cn)創(chuàng)辦人。兼任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經(jīng)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商務部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貿易與競爭政策議題談判專家咨詢組成員(召集人)、國務院法制辦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專家小組專家。
公開發(fā)表的與反壟斷法有關的科研成果有:反壟斷法草案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規(guī)定、試評我國《反壟斷法(草案)》有關壟斷協(xié)議的規(guī)定、私人訴訟與我國反壟斷法目標的實現(xiàn)、新發(fā)展觀下的經(jīng)濟法與地區(qū)封鎖型行政壟斷的規(guī)制(合著)、經(jīng)濟性壟斷案件調查程序探討、電信市場發(fā)展與競爭立法關系:國外的經(jīng)驗及啟示、掠奪性定價的經(jīng)濟學分析和法律對策、試論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聯(lián)合國貿易和發(fā)展會議《競爭法范本》(譯)、專利許可協(xié)議中限制競爭條款的反壟斷法規(guī)制等。
主持過與反壟斷法有關的課題有:司法部“反壟斷法比較研究及我國的對策”、商務部“關于打破地區(qū)封鎖和市場壟斷,促進全國統(tǒng)一市場的形成”課題、國務院法制辦“反壟斷立法有關制度及其發(fā)展趨勢比較研究”等。
曾榮獲司法部“九五”期間優(yōu)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司法部“九五”期間優(yōu)秀科研成果優(yōu)秀論文獎(未分等級)、司法部法學教材與法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一等獎、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jīng)濟法學研究會98年青年優(yōu)秀論文一等獎、13省市自治區(qū)第20次經(jīng)濟法學術研討會優(yōu)秀論文一等獎。2006年12月被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評為“我最喜歡的十位教師”。
曾赴美國、英國、比利時、印度、德國、歐盟委員會、世貿組織等國家和國際組織進行反壟斷法學術交流和立法考察。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同時《公司法》在具體列舉的四種出資形式之外,還一般性地規(guī)定符合一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出資,增加了兜底條款,為其他出資方式的合法性預留了空間。從而使得出資形式更具有靈活性,更符合生產經(jīng)營的需要。具體而言,對于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有如下的要求: (一)可以貨幣估價,即價值上的確定性。由于公司具有資本信用性質,公司股東的出資必須具有財產價值的確定性,只有以易于確定財產價值的標的作為出資,才能保證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資本額的真實、確定。其中貨幣出資直接表現(xiàn)為價值金額不言而喻,實物、土地使用權的財產價值也極易量化,即使是知識產權這樣的無形財產,借助資產評估技術也可以進行客觀、合理的價值評定。而且股東的出資直接決定著公司和股東之間、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所以法律明確要求股東出資是可以評估的,從而保證權益分配的公正性。再者這也是進行監(jiān)督的需要,如本法第26條明確對公司的資本數(shù)額作了限制,如果股東出資不可評估也將使上述條款流于形式。 (二)可以依法轉讓,即財產的可轉讓性。如《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要求:“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這是出資人履行給付義務的必要條件,無法轉讓的財產雖然對于公司來說可能具有使用價值,但是由于其無法轉讓,也意味著公司本身就無法取得所有權,這與《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出資后的財產為公司自己的財產的基本理論相沖突,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出資是不可轉讓的,則股東始終掌握著對該出資的控制權,而這很難給予足夠的約束,是十分危險的。另外,股東的出資如果不具有可轉讓性,就無法有效地進行流動交易,從而喪失了擔保債務清償?shù)墓δ?。同時本條又規(guī)定了如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出資的從其規(guī)定,保證國家對特定財產的控制。 本條第2款規(guī)定了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問題。與貨幣不同,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價值無法直接由其自身客觀表現(xiàn),而必須依賴人的主觀評價。過高估價構成股東的出資不實和公司整體注冊資本的虛假,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利和其他出資真實的股東權利,亦不利于公司債權人的保護。過低估價損害了該項出資股東的利益,如對國有資產的估價經(jīng)常發(fā)生過低估價的情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為了保證非貨幣出資評價的客觀、真實、準確,非貨幣出資通常需要有中立的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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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與運用(第2版)》不僅可以作為學者研究的參考素材,而且可以作為研究生的教材教參,更適合作為商業(yè)領域法律實務工作者的從業(yè)指導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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