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

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江必新,何東林 等著  頁數:484  字數:5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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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2:合同訂立、效力、解釋、變更與轉讓、時效、管轄》所選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同時,精選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后形成的并為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guī)則,是案例的核心內容、靈魂所在,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啟發(fā)、引導、規(guī)范和參考作用。
  作為本書核心內容,突出對所提煉裁判規(guī)則解讀的指導意義,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xiàn)的法律規(guī)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guī)則適用于類案的效果。對與裁判規(guī)則相關聯(lián)理論問題進行系統(tǒng)梳理和深入探討,以期能夠較為全面地闡釋裁判規(guī)則的精髓,推動對法律的理解、闡釋與適用,從而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fā)現(xiàn)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F(xiàn)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后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于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行政審判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后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博士生導師,入選司法部國家“九五”普法宣講團、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報告團,并擔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WTO研究會常務理事。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個人專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行政與法的關系發(fā)展史》、《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行政訴訟問題研究》、《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國家賠償法原理》、《WTO與行政法治》、《WTO與司法審查》、《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等。合著或參加編寫《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務》、《國家賠償法教程》、《行政爭訟法概論》、《行政程序法概論》、《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fā)展》、《行政訴訟法學》、《走向權利的時代》、《憲法小百科》、《中國行政監(jiān)督機制》、《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國家賠償問題研究》、《當代行政訴訟基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等著作五十余部。參與編寫《行政法學教程》、《行政訴訟法學》等教材二十余種。在《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百余篇。
  何東林,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現(xiàn)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zhí)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
  與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等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
  朱婧,女,湖南湘鄉(xiāng)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研究生?,F(xiàn)任職于最高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多次參加全國法學年會,并在《政治與法律》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十余篇。
  唐艷,女,湖南省株洲人,法學碩士。現(xiàn)供職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任審判長。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曾參加中德法官法律制度研討會(德國柏林),《論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法律”適應》被收入湖南師范大學2005年研究生優(yōu)秀論文集,曾在《人民法院報》等刊物發(fā)表論文多篇。
  肖芳,女,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現(xiàn)供職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民事訴訟費用負擔的實證研究——兼談敗訴方負擔原則的完善與突破》獲全國法院系統(tǒng)第23屆學術討論會二等獎,《侵權責任法審判前沿問題與案例指導》(參與撰寫),先后在《檢察日報》、《法制與社會》等刊物發(fā)表論文多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合同訂立
規(guī)則1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正確區(qū)分)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屬于要約邀請
規(guī)則2 (簽章行為與合同成立)當事人的蓋章與簽字一樣可以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規(guī)則3
(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限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無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的行為,對方當事人亦未遭受損失,應認定未發(fā)生締約過失
規(guī)則4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應當承擔合同約定不明的責任
規(guī)則5
(締約過失責任的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因撤銷公告后造成競買人在締約階段發(fā)生信賴利益損失的,應對竟買人的實際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規(guī)則6 (格式合同效力的確定)格式合同的條款只有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時,才能被宣告無效
第二章 合同效力
規(guī)則7
(簽章行為與合同效力)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的簽字、蓋章,具有使合同相對人了解交易對方的身份狀況,從而確信合同當事人的作用
規(guī)則8 (合同欺詐的認定)當事人所持合同文本內容不同,一方主張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詐的情形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規(guī)則9 (合同撤銷權)當事人未在撤銷權行使期限內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但以對方當事人欺詐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予支持
規(guī)則10
(債權人撤銷權與第三人侵害債權)債務人惡意低價與他人置換股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依據《合同法》第74條行使撤銷權
規(guī)則11
(合同欺詐與可撤銷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轉讓方法定代表人虛構身份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受讓方的信任,使受讓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系可撤銷合同
規(guī)則12 (備案合同)備案合同未變更或取代合同的約定條款,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構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章 合同解釋
規(guī)則13 (文義解釋)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義解釋
規(guī)則14 (目的解釋)對合同約定不明條款進行目的解釋,應按照與合同無利害關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當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進行
規(guī)則15
(合同解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對合同詞語的理解產生分歧的,應對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作出判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
第四章 合同變更與轉讓
規(guī)則16 (合同變更的認定)一方當事人在蓋章時對部分協(xié)議條款修改,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
規(guī)則17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轉讓雙方在公開廣泛發(fā)行的報紙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應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及擔保人
規(guī)則18 (債權的讓與)債權人轉讓權利未通知債務人的,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
規(guī)則19 (債權轉讓后的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即喪失向債務人主張該權利的資格
規(guī)則20 (債務轉讓)債權人對債務轉移承諾書未予接受,亦未在債務轉移協(xié)議書上簽章的,應認定債權人未同意債務轉讓
規(guī)則21 (孳息的變動)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取得孳息的權利隨著主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第五章 訴訟時效、管轄
第六章 其他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1)放棄有效債權。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行為,無論是放棄到期的債權還是放棄未到期的債權,一旦造成對其清償能力的影響,債權人均有權請求撤銷。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僅能主張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如果債務人在其債權到期前便予以拋棄,則債權人無權進行債的保全,這使得債務人很容易規(guī)避法律的規(guī)定。實際上,無論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只要這一債權是合法有效的,債務人一旦放棄,都將造成其責任財產的減少,最終影響其清償能力。《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通過目的性擴張解釋,填補了《合同法》存在的法律漏洞,據此凡是放棄有效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均得以撤銷。 (2)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或收購財產。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主要是指將財產贈與他人且贈與已經實際生效,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受贈人。此種行為沒有對價,司法實踐中不難認定。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均屬于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逗贤ㄋ痉ń忉尪返?9條第3款就在《合同法》原規(guī)定的“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之外,補充規(guī)定了“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情形。至于什么是合理的交易對價,實踐中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造成法院審判時自由裁量權過大,具體認定時標準各不相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第1款、第2款對此予以了明確:“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3)放棄債權擔保。債的擔保是保障債權實現(xiàn)的方法之一,具體分為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方式以及保證和定金兩種債權擔保方式。債務人放棄債的擔保,將使其債權降格為未受擔保的債權,造成債權不獲清償的危險程度增加,從而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故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該種行為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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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紙張有點薄并有點粗糙,理論解釋太多,實務性內容沒有期望的那么高。
  •   這本書價格貴,對案例的解釋基本上屬于教科書水平,沒必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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