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本書編寫組 頁數(shù):246 字數(shù):178000
內(nèi)容概要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該怎么辦?事故賠償又該怎么算?翻開由朱力編寫的這本《學生傷害事故索賠指南與賠償計算標準》,它將邀請專業(yè)人士為您提供維權妙計,并歸納總結出全國各地的賠償計算標準,幫您算算在哪索賠更加劃算!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索賠指南: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怎么辦
一、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
(一)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
(二)學生傷害事故中傷殘鑒定的過程
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流程
(一)協(xié)商
(二)調(diào)解
(三)保險理賠
(四)訴訟
第二章 計算公式: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費用怎么算
一、醫(yī)療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營養(yǎng)費
四、誤工費
五、護理費
六、殘疾護理補助費
七、住宿費
八、交通費
九、殘疾用具費
十、殘疾賠償金
十一、喪葬費
十二、死亡賠償金(死亡補償費)
十三、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章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
一、2003——2011年各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
二、2003——2011年各地區(qū)居民年平均消費支出和收入
三、中央和部分地方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的規(guī)定
四、全國各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章 典型學生傷害事故賠償案例要點提示
一、學校等教育機構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是否對學生仍然負有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黃宇森訴廣州市白云區(qū)京溪小學、廣東省三茂鐵路國際旅行社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二、學生因作弊受到處罰而自殺,學校是否承擔責任?
李建青、宋寶寧訴青海湟川中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三、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送至寄宿制學校學習、生活,其監(jiān)護職責是否轉(zhuǎn)移到學校?
吳凱訴朱超、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四、學生被教師踢球行為所傷,教師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未成年學生張某在課間休息時與老師踢球中為老師踢球行為所傷訴某單位人身損害賠償案
第五章 法律依據(jù)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10年12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jié)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jié)錄)
(2006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guī)定
(1992年4月15日)
幼兒園管理條例
(1989年8月20日)
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
(1990年6月4日)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2006年6月30日)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首先,被上訴人湟川中學對上訴人李建青、宋寶寧之子李暉在考試中夾帶紙條的行為以作弊處理并無不當。李暉作為湟川中學的一名學生,明知夾帶紙條是考場紀律所不允許的,但仍夾帶載有與考試科目相關內(nèi)容的紙條進入考場,其行為違反了學校制定的考試紀律。作弊是一種違紀行為,在考試中只要考生有夾帶、偷看、傳遞紙條的行為就構成作弊,并不以作弊是否得逞、紙條內(nèi)容是否與試題有關作為構成要件,故湟川中學認定李暉作弊,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jù)。針對李暉的違紀行為,湟川中學以作弊給予其記過處分并無不當。 其次,被上訴人湟川中學給予李暉記過處分,并在校園范圍內(nèi)張貼處分決定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吨行W德育工作規(guī)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中小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犯學校紀律的學生應當根據(jù)其所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并將處分情況通知學生家長。上述規(guī)定并未明確關于違紀學生的具體處分辦法。湟川中學為整頓考場紀律,加大懲戒力度,給予李暉記過處分,雖是基于其管理需要,但也屬于其自治權利,且根據(jù)本案事實,李暉確有作弊行為,湟川中學對李暉作出的處分決定并無不當。湟川中學在校園范圍內(nèi)張貼對李暉的處分決定,既是對違紀者的懲戒,也是對其他學生的警示,且處分決定的張貼范圍僅限于校園之內(nèi),并未擴大公布范圍,亦不違反該校制定的考試紀律。因此,湟川中學張貼處分決定的行為并無不當,不具有違法性。 第三,被上訴人湟川中學并未剝奪李暉對于處分決定的申辯權。李暉在見到學校公布的處分決定后,即向班主任老師、監(jiān)考老師和政教處領導作了解釋,提出了撤銷處分的申請,行使了申辯權。雖然湟川中學未同意李暉的請求,但并不等同于學校剝奪了李暉的申辯權,且李暉仍有進一步申訴的權利。因此,上訴人李建青、宋寶寧關于湟川中學剝奪李暉申辯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李暉在受到處分的當日下午沒有到校參加考試,被上訴人湟川中學對此不存在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錯。李暉于當日中午12時許放學回到家中,不屬于擅自離校。學生放學回家后應由家長進行管理,對于正常離?;丶业膶W生,學校無法預見到會發(fā)生什么樣的危險。故對于李暉當日未到校參加考試,湟川中學不存在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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