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陳華彬 頁數(shù):306 字數(shù):323000
內容概要
債法為財產交易、流轉的規(guī)范,是一個國家民法中的核心組成部分。而債法總則又是對債法中的各項規(guī)范“提取公因式”的產物。 陳華彬編著的《債法總論》共十一章節(jié),內容包括債法總論概要、債的發(fā)生原因與債的標的、債的類型、債的發(fā)生關系、債的效力、債的履行與不履行的效力等?!秱傉摗方o供相關人員參考閱讀。
作者簡介
陳華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民法學科帶頭人。迄今獨立出版民法方面的專著(獨著)11部,與他人合著著作10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近100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債法總論概要
第二章 債的發(fā)生原因與債的標的
第三章 債的類型
第四章 債的發(fā)生關系
第五章 債的效力
第六章 債的履行與不履行的效力
第七章 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安全
第八章 多數(shù)人之債
第九章 債的擔保
第十章 債的轉移
第十一章 債的消滅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債的意義 1.羅馬民法中債的含義 拉丁文obligatio(債)一詞來自于拉丁文的ligare(捆綁),其基本含義是:約束和紐帶,在法律意義上就是指具有法律強制性的約束和紐帶,它產生于一方當事人應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法律義務。由此,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說:“債為法鎖,據之我們有必要被強迫根據我們城邦的法償付某物”。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債是一種只發(fā)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約束關系。這里所稱的債權人,“不僅僅是指那些借錢給他人之人,而且也是指那些接受他人基于各種原因履行義務的人”①;這里所稱的債務人,則“是指那些可以向他們索取財物、即使是違反他們的意愿也可以這樣做的人”②。 債作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羅馬法上是通過其法律保護方式即訴權形式反映出來的。在羅馬法中,與為維護物權而提起的對物之訴(actio in rem)相對應,為維護債權而提起的訴訟被稱為對人之訴(actio in personam),它只能針對債之關系中的直接當事人提起,“對人的訴訟是我們據以針對某個因契約或者私犯行為而向我們負債的人提起的訴訟,也就是說,在提起該訴訟時我們要求‘應當給、做或者履行”’③。 在早期羅馬法中,債的關系具有濃烈的人身強制性,這特別表現(xiàn)為:債義務是以債務人的人身作為履行保障的,不能履行清償義務的債務人將以身償債,淪為債權人的債務奴隸(nexi)或者處于受役狀態(tài)(in causamancipii)。往后隨著《博埃得里亞法(lex Poetelia)》的出現(xiàn),財產性責任措施逐漸取代了以身償債的習慣④。 2.民法上債的概念不同于民間所謂的債和我國固有法上的債 在我國民間,所謂債,一般專指債務,且專指金錢債務,如借債、欠債、還債等。在我國固有法上,債的含義也甚為狹窄,范圍極小。在古代,“債”、“責”通用。《正字通說》謂:“責,逋財也,俗作債”?!稘h書?淮陽憲王欽傳》師古注:“債,謂假貸人財物,未償者也”。債之別意即為:“假”、“貸”。我國固有法上原無統(tǒng)一的債法,僅在刑事法律中有債事違制的處罰。歷代律令中對于債有明文規(guī)定或設專章的,濫觴于西漢《九章律》之《戶律》。唐《貞觀律》設錢、債律。但自漢律以來,債的觀念一直未見擴大,仍僅指欠人財物①。 我國于1929年至1930年由國民政府陸續(xù)完成《中華民國民法》之制定。在這部民法典中,我國首次建立起了與世界各國(尤其是與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瑞士、法國等)相通的民法上的債的概念及其制度體系。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民事立法與民間實務也都承認債的概念。至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于第5章“民事權利”的第2節(jié)“債權”中確立了明文的債的概念(第84條)。按照其規(guī)定,我國民法上的債不僅指債務,而且包括債權,表示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我國民法中的債不僅指金錢之債,而且也包括以提供勞務、移轉權利、交付財物及以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標的的債;再次,我國民法中的債,不僅指合同所生之債,而且還涵括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shù)美畟?。并且在當代,債的發(fā)生原因的種類逐漸擴大,締約上過失、單方允諾等也都成為債的發(fā)生原因,它們分別被規(guī)定于我國的《合同法》和《物權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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