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聯(lián)規(guī)定

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規(guī)應用研究中心  頁數(shù):238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聯(lián)規(guī)定(9)(注釋應用本)》特別針對法律法規(guī)條文理解與適用的需要,突出對于重點法律文件的注釋解讀與應用擴展。多元化的注釋來源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立法與司法部門對法律條文的權威解讀以及對法律具體適用的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等,并且將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裁判要點融入條文應用中,為讀者學習適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提供最便捷的途徑。

書籍目錄

法律要點導讀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2 第二條【調整范圍】2 第三條【適用范圍】 2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3 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 3 第六條【保險業(yè)務經(jīng)營主體】 3 第七條【境內投保原則】 3 第八條【分業(yè)經(jīng)營原則】 3 第九條【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 3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4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原則】 4 ……

章節(jié)摘錄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處理】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ㄒ唬┵|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ǘ﹥r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ㄈ┞男械攸c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ㄋ模┞男衅谙薏幻鞔_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ㄎ澹┞男蟹绞讲幻鞔_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男匈M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诹龡l 【價格執(zhí)行】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诹鍡l 【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诹鶙l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诹邨l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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