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聯(lián)規(guī)定

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規(guī)應用研究中心 編  頁數:276  字數:229000  

內容概要

  本書特別針對法律法規(guī)條文理解與適用的需要,突出對于重點法律文件的注釋解讀與應用擴展。多元化的注釋來源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立法與司法部門對法律條文的權威解讀以及對法律具體適用的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等,并且將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裁判要點融入條文應用中,為讀者學習適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提供最便捷的途徑。

書籍目錄

法律要點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調法律要點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
第三條【平等原則】
第四條【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應用1 訴訟欺詐行為的后果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合法原則】
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八條【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
第二節(jié) 監(jiān)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
第十八條【監(jiān)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應用2 監(jiān)護職責的委托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第三節(ji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宣告死亡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
應用3 司法實踐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責任的承擔
……
關聯(lián)規(guī)定
實用附錄 整對象】
第三條【平等原則】
第四條【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應用1 訴訟欺詐行為的后果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合法原則】
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八條【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
第二節(jié) 監(jiān)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
第十八條【監(jiān)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應用2 監(jiān)護職責的委托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第三節(ji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宣告死亡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
應用3 司法實踐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責任的承擔
……
關聯(lián)規(guī)定
實用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注釋 作為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人格平等。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間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第二,非財產性。人身關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第三,專屬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轉讓或拋棄。 第三條 (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關聯(lián)規(guī)定 《合同法》第3條,見143頁。 第四條 (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應用1 訴訟欺詐行為的后果 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隱瞞事實進行訴訟,企圖通過法院的確權來對抗法院的查封,是訴訟欺詐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4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應當為其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欺詐的行為承擔不利的后果。(參見“勛怡公司訴瑞申公司財產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3期) ●關聯(lián)規(guī)定 《合同法》第3—7條,見143頁。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合法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關聯(lián)規(guī)定 《合同法》第7、52、53條,見143、155頁。 第八條(本法的空間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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