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頁數(shù):367
內容概要
第一,文本標準。叢書所收錄的文件皆為國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正式文件。文件皆標明公布文號及施行日期,方便讀者適用查詢與使用核對。
第二,編排科學。各個分冊按照糾紛可能遇到的情形編排目錄分類,并在每類中按重要程度排列法律文件的先后順序,讀者朋友可以根據自己所處情形及需要,快速查找法律信息。
第三,收錄全面。分冊除了收錄常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外,還收錄了部分對法律文件的解釋性批復和復函,幫助讀者更全面理解法律規(guī)定內在精神。
第四,內容實用。各個分冊選取了與糾紛相配套的典型案例、疑難問題和常用文書、關聯(lián)規(guī)定提示等內容,為讀者提供更寬角度、更為實用的糾紛解決信息。
第五,腳注查詢。分冊根據糾紛所涉法律條款重要程度,把與條款緊密相關的條文適用解釋、解釋性批復及復函,以腳注的形式展現(xiàn)。方便讀者通讀法條時更好理解法律規(guī)定的字里行間。
書籍目錄
繼承實用流程圖
一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
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
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
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
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
二 繼承權的確認
三 遺產的繼承
四 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五 繼承公證程序
六 繼承糾紛處理
七 涉港澳臺繼承糾紛
八 涉外繼承糾紛
實用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108.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09.在保證期限內,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10.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111.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11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114.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shù)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 116.有要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等數(shù)個債權人的,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法律、法?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17.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財物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將相應的財物留置。經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法將留置的財物以合理的價格變賣,并以變賣財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應予保護。 118.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119.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準許。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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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實用法律手冊(第3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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