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融資租賃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出版時間:2011-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胡曉媛  頁數:188  

內容概要

本書對中德融資租賃法律制度的各個方面作了深入細致的比較,找出了差異的主要方面,并分析了導致差異形成的深層次的原因,為我國如何改善融資租賃的法制環(huán)境、健全融資租賃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鑒和啟示。

作者簡介

胡曉媛,女,1977年12月生,法學博士,現任教于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主要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金融法學。近年來在《法學》、《公司法律評論》、德國《FLF》雜志等發(fā)表若干文章。主持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等三項課題。

書籍目錄

導論
一、研究范圍和研究對象
二、重點問題及研究方式
三、研究方法和相關文獻
第一部分 德國融資租賃
第一章 融資租賃的發(fā)展及其經濟意義
第一節(jié) 歷史發(fā)展
第二節(jié) 當今的經濟意義
第二章 融資租賃的基本概念和形式
第一節(jié) 基本概念
第二節(jié) 融資租賃的類型
一、金融租賃
二、經營租賃
三、廠商租賃
四、不動產租賃
五、售后回租
六、融資租賃的特殊類型
第三章 融資租賃對企業(yè)的經濟意義
第一節(jié) 融資租賃與企業(yè)經濟
第二節(jié) 相關財務稅收法律制度
一、經濟所有權和民法上所有權之區(qū)別
二、租賃物經濟所有權人的界定標準
三、融資租賃與稅法
……
第二部分 中國融資租賃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比較結論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是租賃物的購買人,供貨商應當按照購買合同向出租人承擔租賃物質量和權利瑕疵的責任。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又將租賃物通過租賃的方式移交給承租人使用,依據德國民法典一般租賃的相關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保證租賃物沒有質量和權利上的瑕疵。但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出租人雖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并不直接對承租人承擔租賃物質量或權利瑕疵責任;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將自己享有的對供貨商的租賃物瑕疵責任索賠權轉讓給了承租人,當租賃物存在質量和權利瑕疵時,承租人可以直接向供貨商主張相關的權利(租賃物瑕疵請求權轉移機制)。 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瑕疵請求權轉移機制是由各方當事人的實際地位和利益所決定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意愿購買租賃物,并指示供貨商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之后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由此可以看出,與一般租賃中的出租人相比較,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對租賃物沒有真正的需求,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主要是滿足承租人的需要。出租人與租賃物也沒有形成真正的占有和控制關系。與承租人和供貨商相比較,出租人對租賃物狀況并不了解,也不具備判斷租賃物是否有瑕疵的能力,因此,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瑕疵責任有失公允。 與出租人不同,供貨商是租賃物的出賣人,在出賣租賃物時應當保證租賃物沒有瑕疵。在交付租賃物后,供貨商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范圍之內向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瑕疵責任。租賃物存在瑕疵的,出租人享有向供貨商主張其承擔租賃物瑕疵責任的權利。但,如前文所述,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并沒有真正的占有和控制租賃物,對租賃物的真實情況并不了解,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出租人也沒有能力(出租人并不了解租賃物)和機會(出租人不占有租賃物)對此作出判斷。所以,更為合理的是,租賃物瑕疵的判斷應當由租賃物的選擇人和實際控制人——承租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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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融資租賃法律制度比較研究》適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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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書不錯,就是有點薄,如果內容再豐富些就好了
  •   xue xi zhong
  •   對于各國法制比較往往是促進本國法制進步的動力之一,這本書講述的內容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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