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shù):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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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第一百九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xiàn);(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第二百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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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最新版)》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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