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一本通

出版時間:2011-8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規(guī)應用研究中心 編  頁數(shù):222  字數(shù):178000  

內(nèi)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一本通(第3版)》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號,逐條穿插關聯(lián)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和部分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方便讀者理解和使用其他的相關法律文件。尤其是請示答復,往往是針對個案而抽象出來的一般性規(guī)則,具有實踐操作指導意義。而這些精選的法律文件均為最新有效。
本書緊扣教學和實踐兩個主題,在目錄上標注了重點法條,并在某些重點法條的相關規(guī)定之前,對收錄的相關文件進行分類,再按分類歸納核心要點,以便讀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六章 附則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八)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對公民人身或者財產(chǎn)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9.《海關行政賠償辦法》(2003年3月24日)第12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海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海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海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海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海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受海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海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13條海關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實施查驗的海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14條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海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海關的,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15條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海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10.《安全生產(chǎn)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7年11月30日)第4條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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