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桂明教授法學文選

出版時間:2011-8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陳桂明  頁數(shù):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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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全面反映了桂明的學術思想。文集收集了桂明的六十篇學術論文。內(nèi)容涵蓋了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許多重要問題。這些文章中既有作者對宏觀的程序理念和基本原則的思考,也有對微觀制度構建的探索;既有對抽象理論假設的論證,也有對實踐中熱點案件和熱點問題的關注;既有對我國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也有對域外相關制度的介紹。文集比較全面地反映了作者的學術思想和學術成就。
這本文集,不僅收錄了作者的學術論文,而且收錄了部分他在一些重要的學術會議、工作會議的發(fā)言和講話,同時也收錄了許多媒體對于桂明的采訪與報道。
 本書包含《陳桂明教授法學文選》上卷、《陳桂明教授法學文選》下卷。

書籍目錄

《陳桂明教授法學文選》上卷 
 序一
 序二
 序三
 生平
 基礎理論
 審判程序
 執(zhí)行程序與公證制度
 證據(jù)制度
 民事訴訟法修改與綜述
 講座與會議發(fā)言
 訪談與報道
 附錄
 結語
《陳桂明教授法學文選》下卷
 證據(jù)制度
 民事訴訟法修改與綜述
 講座與會議發(fā)言
 訪談與報道
 附錄
 結語

章節(jié)摘錄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guī)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所謂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只是說應當繼續(xù)訴訟程序,不因此中斷訴訟,被告并不會由于不答辯遭受訴訟上的不利。這種制度安排的最大欠缺是無法通過訴答程序整理和明確爭點。在爭點不明的情況下無法真正進行審前證據(jù)上的準備,無法固定證據(jù)。所謂強制答辯就是法律規(guī)定被告在一定的期間內(nèi)應當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否則喪失答辯的權利。強制答辯制度始于英美法系國家,后來逐漸被大陸法系國家所借鑒。這一制度的理論基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其一,民事訴訟中采攻防對等原則,被告有權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張和證據(jù),原告也有權充分了解被告的主張和證據(jù),如果被告怠于答辯,等到開庭審理才提出抗辯的主張和證據(jù),原告庭前舉證的機會就會減少,難以進行對等的還擊,甚至可能造成舉證逾期。其二,民事訴訟采效率原則,如果被告怠于答辯,雙方就可能延期舉證,結果就會造成訴訟拖延,而對于法官而言,如果庭前不了解被告的抗辯主張,案件爭點不明,就無法做好開庭審理的準備工作,進而影響庭審效率??傊?,審前準備程序的建立是理順確定爭點與確定證據(jù)之間關系的重要步驟。審前準備程序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答辯時間、答辯方式、答辯內(nèi)容、怠于答辯的法律效果。其中答辯內(nèi)容和答辯時間是關鍵。關于答辯的內(nèi)容,各國規(guī)定不盡相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要求被告的答辯應當對原告的起訴請求和證據(jù)提出具體的積極的抗辯,而不僅是消極的否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沒有明確要求。關于答辯的效力,包括答辯對當事人和法官的效力,其要點是:被告對首次答辯意見一般不允許擅自變更,如奧地利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應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逐個提出反駁意見,非因特殊情形并經(jīng)特別許可,不得變更答辯理由;被告答辯對于法官也具有約束力,即法官不得代替被告對原告進行抗辯,只能在被告答辯的基礎上進行裁判;被告怠于答辯則喪失相應權利。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guī)定,法院在原告起訴后,可確定第一次口頭辯論日。在口頭辯論日里,當事人沒有對對方的主張予以否定的,視為承認對方的主張?!睹绹?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4條第1款規(guī)定,被告如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應訴和答辯,則根據(jù)原告起訴狀所請求的救濟,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德國立法上采取同樣的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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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桂明教授法學文選(套裝共2卷)》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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