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量權規(guī)制的實證研究

出版時間:2011-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周長軍  頁數(shù):317  

內容概要

  法律“規(guī)范”多一點好,還是裁量“自由”多一點好,歷來是各國聚訟紛紜、選擇各異的問題。在當下中國,刑事裁量權運作中的政治介入性、大眾參與性、與論依附性現(xiàn)像突出,刑事法律官員的素質整體不高,故重視對刑事裁量權的規(guī)制,更利于提升司法的均衡性和公信力。本書以刑事拘留、公訴、自由心證、定罪、量刑、減刑等為范例,對刑事裁量權的規(guī)制進行了深入的實證研究,旨在求索刑事裁量權運作中“看不見的正義”。

作者簡介

周長軍,1969年11月生,法學博士、博士后,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刑事審判理論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山東省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出版《刑事裁量權論一一在劃一性與個別化之間》、《制度與邏輯一一刑事訴訟機制的轉型分析》、《刑事訴訟的理念》等著作多部,在《中國法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8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教育部、司法部等研究課題多項。

書籍目錄

導 論
第一章 強制措施使用裁量權的規(guī)制
 ——?拘留為例
 一、刑事拘留的特征與功能
  (一)刑事拘留的歷史沿革
  (二)刑事拘留的基本特征
  (三)刑事拘留的功能
  (四)刑事拘留與偵查的關系
 二、刑事拘留使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拘留作為緊急性強制措施,實踐中卻很少獨立直接使用
  (二)刑事拘留的泛化使用
  (三)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長隨意化
  (四)刑事拘留異化為勞動教養(yǎng)的輔助措施或者獲取其他辦案目的的工具
  (五)刑事拘留缺乏司法控制和司法救濟
  (六)刑事拘留場所的混關?押
  (七)偵查機關在刑事拘留期限延長方面的自我賦權
 三、刑事拘留制度的重構
  (一)完善立案環(huán)節(jié),建立初查制度和初查階段的強制措施使用制度
  (二)重構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拘留制度
第二章 公訴裁量權的規(guī)制
 一、公訴裁量權的濫用形態(tài)
  (一)不該訴而訴
  (二)隨意變更公訴
  (三)恣意重新起訴
 二、公訴裁量權濫用的危害及其成因
  (一)公訴栽量權濫用的危害
  (二)公訴裁量權濫用的致因
 三、公訴裁量權濫用的制度性防范
? (一)提起公訴權的濫用之防范
  (二)變更公訴權、重復起訴權的濫用之防范
  (三)公訴裁量權濫用的綜合防范
第三章 證據(jù)裁量權的規(guī)制
  ——以自由心證為中心
 一、自由心證制度解析
  (一)案件事實發(fā)現(xiàn)的先決性
  (二)自由心證制度的界定
 二、自由心證制度的歷史發(fā)展
  (一)英美法系自由心證制度的歷史
  (二)大陸法系自由心證制度的歷史
 三、自由心證之“一體兩面”:自由與規(guī)制
  (一) 自由心證之“自由”的法理基礎 
  (二)自由心證之“規(guī)制”的法理基礎 
  (三) 自由心證之規(guī)制的主要方式——以兩大法系為中心
 四、自由心證制度的中國建構
  ……
第四章 定罪裁量權的規(guī)制
第五章 量刑裁量權的規(guī)制
第六章 減刑裁量權的規(guī)制
附件1:罪犯計分考核獎罰規(guī)定(草擬稿)
附件2:監(jiān)獄——月份計分考核獎勵一覽表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值得注意的是,罪犯的改造情況表明其人身危險性有所減退,但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其有余罪沒有交待而需要追訴,在其未被減刑以前,我們就有足夠的理由對他做出這樣的評價:其現(xiàn)實表現(xiàn)具有很大的虛假成分。因此,如果一名罪犯被司法機關解回再次走上刑事訴訟程序的話,就應該對其以前的表現(xiàn)進行否決,其原判刑罰就失去了調整和減輕的理由。理論界有人認為,減刑實質上是“報應基礎上的功利追求”。②行刑必須符合刑罰的報應根據(jù),報應要求刑罰必須與犯罪相當,而減刑應對造成不同社會危害和主觀惡性不同的犯罪人予以區(qū)別對待,使執(zhí)行的刑罰與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該論者進而指出,我國目前法律規(guī)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減刑制度在減刑前提條件、減刑幅度、間隔時間等問題上,考慮的僅僅是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中的悔改表現(xiàn)或立功表現(xiàn),而沒有考慮罪犯的犯罪性質、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人犯罪所體現(xiàn)出來的主觀惡性等,這是一個不應有的忽略。筆者認為,罪犯被判處刑罰是以其對社會已經造成的傷害和其現(xiàn)實危險性為前提的,刑罰的執(zhí)行則以剝奪罪犯的權益與施加道德的譴責為內容。就某一刑事追訴活動而言,判決的實定性昭示了社會對罪犯既往行為的評價和對其未來現(xiàn)實狀況的確定,似乎達到了追訴犯罪的目的,但是,罪犯被關進監(jiān)獄,一切就完事大吉了嗎?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生產罪犯嗎?如果刑罰絲毫不能產生矯正效果,那么刑事訴訟資源的收支還是平衡的嗎?國家和社會不能只是收回撫慰和告誡,因此,需要對行刑過程進行充分的反思,以期達到最佳效果。人之所以犯罪,并不僅僅是源于其個體原因,刑罰也不是醫(yī)治犯罪痼疾的萬能良藥;犯罪之所以存在,也不是因為刑罰不夠嚴厲,因為早在刑罰出現(xiàn)之前,犯罪現(xiàn)象就已經出現(xià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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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說實話,對于一個法律專業(yè)的學生來說,這本書過于簡單了,要是其他非專業(yè)的看看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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