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

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 王尚新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07出版)  作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 編  頁數:868  

內容概要

  2011年2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是根據構建和諧社會和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對刑法的重大修改。該修正案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查研究、并與有關方面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完善了非監(jiān)禁刑的執(zhí)行方式,并進一步明確了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如實坦白罪行的犯罪分子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對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作了進一步嚴格規(guī)定,對數罪并罰執(zhí)行期限作了調整,加大了對累犯和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犯罪的懲處力度。進一步體現了國家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谭ㄐ拚福ò耍┻€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等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響強烈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對危害食品安全、生產銷售假藥、破壞環(huán)境資源方面犯罪的規(guī)定作了進一步修改,加強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  為了使大家準確把握法律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同志結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內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一書進行了修訂。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jié)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 [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衛(wèi)]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jié)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jié)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 罰 第一節(jié)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yōu)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二節(jié)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zhí)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jié)拘 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jié)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jié)死 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jié)罰 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jié)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zhí)行】 第八節(jié)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jié) 量 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jié)累 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 第三節(jié)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jié)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fā)現漏罪的并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第五節(jié)緩 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guī)定】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六節(jié)減 刑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jié)假 釋 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 【程序】  第八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 第二編 分則 附則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隱瞞。至于有些細節(jié)或者情節(jié),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jié)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僅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對這種情況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本款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有利的條件。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以自首論的規(guī)定。根據本款規(guī)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才能以自首論: 1.以自首論的對象有以下三種人: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執(zhí)行刑罰的罪犯。 2.如實供述的內容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里所說的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機關根本不知道、還未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是司法機關正在追查或已經追究的行為人所犯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例如,司法機關正在對行為人的盜竊行為進行偵查,該犯罪嫌疑人又如實交代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搶劫罪行。對于共同犯罪來說,如果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也不屬于這種情況,但是如果這種行為符合立功的條件的,應當按照刑法關于立功的規(guī)定處理。根據本款規(guī)定,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以自首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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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第3版)(權威讀本)》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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