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法規(guī)匯編與點評

出版時間:2011-2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吳軍營  頁數(shù):344  字數(shù):281000  

內容概要

  本書對我國現(xiàn)行有效的有關人民調解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匯編,并結合人民調解法進行點評。點評以所匯編的法律規(guī)定的總體內容為立足點,從每一個法律文件的立法背景、立法特點、與人民調解法的關系等方面進行論述,對于這些規(guī)定中存在的與人民調解法沖突或者不一致的地方,本書從學理上予以討論,希望引起相關立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關注。
  本書由上海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吳軍營同志主編。主要撰稿人是上海政法學院擔任相關教學任務的老師和上海市司法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同志。在法規(guī)選擇和內容構造上,本書都具有非常強的針對性,并且很好地處理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關系。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2010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第二部分 國務院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的行政法規(guī)及法規(guī)性文件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9年6月1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
第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的司法解釋及規(guī)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2002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02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07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意見
(2004年2月13日)
第四部分 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的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關于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通知
(2010年9月2日)
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jīng)費保障的意見
(2007年7月9日)
司法部關于印發(fā)《人民調解文書格式》的通知
(2002年11月15日)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
(2002年9月26日)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建設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促進農(nóng)村改革與發(fā)展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日)
司法部關于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
(1991年7月12日)
司法部關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的幾點
……
第五部分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的地方性法規(guī)
第六部分 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的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
第七部分 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的規(guī)范性文件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二、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2.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工作要適應新形勢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需要,不斷拓展工作領域,做到哪里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fā)揮作用。認真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多發(fā)性、常見性民間糾紛的調解。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著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企業(yè)改制重組破產(chǎn)等方面的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采取各種措施,提高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和協(xié)議履行率。3.在調解工作中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分布廣、貼近群眾的優(yōu)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提高群眾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yǎng)。尤其是在黨和國家重大政策出臺時,要結合調解事例有針對性地加強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增強時效性,從源頭上防范矛盾糾紛。4.及時掌握和報告糾紛信息。人民調解組織應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糾紛的種類、數(shù)量、特點等信息以及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鶎铀痉ㄐ姓C關要定期匯總人民調解組織反映的情況和信息,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并提出有關工作建議,使人民調解工作成為各級黨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5.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激化。人民調解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消滅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糾紛激化導致刑事案件和自殺事件。對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不了、有關部門一時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要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教育、疏導、轉化工作,引導群眾自覺守法,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防止過激行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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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法規(guī)匯編與點評》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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