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家司法考試高頻考點對照速記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shù):212  

內容概要

本書的目的不在于“投機取巧”,而在于考試復習中后期的“減負”與“提升”。因此,本書嚴格根據(jù)歷年考試考查頻率,將考查次數(shù)三次以上的考點作為備選對象,再根據(jù)考查出題規(guī)律的分析和對2011年考試的趨勢預測,選取其中最可能考查到的知識點,通過法理上的深入分析,記憶上的對比效率等方式,讓考生能夠在短時間內熟練掌握相應考點并解題自如。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法理學  考點1 法的價值  考點2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考點3 法律解釋  考點4 法制與法治  考點5 法與道德第二章 法制史  考點1 先秦法制思想  考點2 《永徽律疏》與中華法系第三章 憲法  考點1 中國憲法的歷史發(fā)展  考點2 選舉制度  考點3 公民的基本權利  考點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考點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考點6 國務院第四章 司法職業(yè)道德  考點1 法官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責任  考點2 律師職業(yè)道德與職業(yè)責任第五章 經濟法  考點1 七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與判斷  考點2 產品質量責任  考點3 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考點4 勞動合同的解除  考點5 環(huán)境民事責任第六章 國際法  考點1 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  考點2 國際貿易術語  考點3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章 刑法  考點1 罪刑法定原則  考點2 屬地管轄  考點3 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考點4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  考點5 犯罪故意  考點6 犯罪過失  考點7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考點8 正當防衛(wèi)  考點9 犯罪未遂  考點10 犯罪中止  考點11 共同故意  考點12 想象競合犯  考點13 累犯  考點14 自首  考點15 數(shù)罪并罰制度  考點16 信用卡詐騙罪  考點17 綁架罪  考點18 搶劫罪  考點19 敲詐勒索罪  考點20 盜竊罪  考點21 詐騙罪  考點22 受賄罪第八章 刑事訴訟法  考點1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考點2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考點3 證據(jù)的分類  考點4 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  考點5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考點6 律師介入偵查程序  考點7 補充偵查  考點8 不起訴  考點9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考點10 上訴不加刑第九章 行政法  考點1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考點2 行政復議的范圍  考點3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考點4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考點5 行政訴訟不受理案件的范圍  考點6 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規(guī)則  考點7 行政訴訟判決的類型及其適用  考點8 國家賠償?shù)臍w責原則第十章 民法  考點1 民事權利類型之形成權  考點2 宣告死亡  考點3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要件及法律效力  考點4 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  考點5 所有權之善意取得  考點6 共有  考點7 地役權  考點8 抵押權的標的  考點9 抵押權當事人的權利  考點10 動產質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考點11 債權人代位權  考點12 債權人撤銷權  考點13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考點14 格式條款合同  考點15 標的物風險負擔  考點16 贈與合同  考點17 不當?shù)美? 考點18 無因管理  考點19 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考點20 離婚訴訟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考點21 夫妻財產關系  考點22 遺囑  考點23 著作權的主體  考點24 著作權的內容  考點25 著作權的限制  考點26 專利權的內容和限制  考點27 專利侵權行為  考點28 商標侵權行為第十一章 商法  考點1 公司的資本  考點2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  考點3 司法解散公司  考點4 合伙人死亡時,合伙份額的處理  考點5 匯票的轉讓  考點6 匯票的追索權  考點7 保險代位求償權第十二章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考點1 特殊地域管轄  考點2 第三人  考點3 舉證責任的分配  考點4 財產保全  考點5 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的適用  考點6 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考點7 上訴案件的調解  考點8 支付令異議  考點9 執(zhí)行和解  考點10 仲裁協(xié)議  考點11 仲裁中的和解  考點12 仲裁裁決的撤銷

章節(jié)摘錄

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第二百一十六條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八條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第二百二十條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一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二百二十二條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xié)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jié)有關規(guī)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jié)最高額抵押權的規(guī)定。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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