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學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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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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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目錄
一、憲法篇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二)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篇三、刑法篇四、刑事訴訟法篇五、民法篇六、民事程序法篇七、經(jīng)濟法篇八、商法篇九、知識產(chǎn)權法篇十、國際法篇(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jīng)濟法)十一、法律職業(yè)篇
章節(jié)摘錄
第三百二十九條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請求我國法院向我國公民以及在華的第三國當事人送達有關刑事法律文書,除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處理:(一)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將法律文書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該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可以代為送達的,應當指定有關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當事人。請求方附有送達回證的,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未附送達回證的,由負責送達的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送達證明。送達回證或者送達證明由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部領事司轉遞請求方;(二)受送達的當事人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不予送達;不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范圍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達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注明不能送達的原因,由外交部領事司向請求方說明,予以退回。第三百三十條外國駐華使、領館通過外交途徑請求我國法院向在華的該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適用本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第三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按照下列程序處理:(一)請求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由高級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二)必須準確注明受送達當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及詳細地址,并將該案的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三)必須附有注明被請求方法院名稱的送達請求書。被請求方法院名稱不明的,可以請求該當事人所在地區(qū)主管法院送達。所送法律文書必須附有被請求方官方通用文字或者該國同意使用的第三國文字譯本。如果被請求方對請求書及法律文書有公證、認證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領事司通知高級人民法院。第三百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委托我使、領館向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按照下列程序處理:(一)委托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由高級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二)必須準確注明受送達當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年齡及詳細地址,并將該案的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第三百三十三條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請求送達法律文書的收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法的通知》辦理。第三百三十四條外國籍被告人被逮捕、審判或者在案件審理中死亡,應當通知其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第三百三十五條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法院提供司法協(xié)助的請求書及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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